1、目 录摘要(1)一、关于事实婚姻(2)(一)事实婚姻的概念(2)(二)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2)(三)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3)二、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立法制度的变化及思考(3)三、各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4)四、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必要性(5)(一)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5)(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理由(6)五、如何完善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制度(7)注释(9)参考文献(9)摘 要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利于国家对婚姻秩序的管理,无异使婚姻登记制度形同虚设。否定事实婚姻的效力,从形式看似乎强化婚姻登记制度的功能,但其在客观上无视中国的国情,反而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本文
2、立足事实婚姻的社会现状问题,分析了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研究了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立法制度的变化,总结了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必要性,并针对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婚姻法 事实婚姻 法律制度浅析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一、关于事实婚姻(一)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
3、法定条件:(1) 具有结婚合意;(2) 达到法定婚龄;(3) 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2)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3)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二) 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事实婚姻的成立尽管违反了结婚登记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社会现实生活之中。究其形成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有所不同。我国建国时间不长,封建社会的一些传统思想,比如:将举行结婚仪式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认为只要男女双方在家长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是名正言顺的夫妻等,在某些经济生活水平落后的地方依旧根深蒂固。导致
4、了当地居民的思想文化水平也十分陈旧,跟不上时代潮流。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在偏远地区的大量存在。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 【1】2法制宣传教育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由于目前我国的婚姻立法还有不完备的地方,而且宣传教育也不能经常开展、深入,因而人们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缺乏必要认识,从而产生了大量的事实婚姻。3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事实婚姻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在现实社会中,一些“自由”至上,不愿被婚姻束缚的新新人类,更倾向于不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现行法律的漏洞给这样的事实婚姻提供了契机。(三)事实婚姻
5、在我国的现状受旧习俗的影响,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结婚习惯在我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尽管我国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在我的身边曾发生过一起这样的案例: 甲男,中年丧偶,有一子(成家另过) 。乙女,与丈夫离异,带一幼女。甲男与乙女经人撮合,于 2001 年举行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乙女多次提出补办结婚登记,但被甲男以种种理由拒绝。在周围群众眼里,甲男、乙女和乙女的女儿组建了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2008 年,甲男突发疾病,花光自己的积蓄。2009 年甲男病愈,出院后将房子过户给其子。乙女知道后,大怒,与甲男分居。
6、二人为此纠纷不断。在现实生活中,我了解到许多农村甚至经济不发达的县城,有许多青年男女未到法定婚龄,家长就安排他们见面,双方在各方见面满意后,然后就同居生活在一起。他们只考虑到自己的现实需要,并未考虑国家的法律规定。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在达到法定婚龄后会补办结婚登记,有的则一拖再拖,这种婚姻关系一旦产生纠纷,使得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上会产生很多困难,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存在很大弊端。因此我国在立法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同时,司法实践不得不考虑到社会的现实。二、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立法制度的变化及思考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婚姻法明确的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登记的形式,但男女双方不进行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7、事实婚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普遍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文化生活条件的变化,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也大致经历了完全承认、相对承认、绝对不承认、相对承认四个阶段。完全承认阶段(1984 年 8 月 30 日以前) 。尽管我国 1950 年的婚姻法废除了历史悠久的封建婚姻制度,但是广大群众对婚姻登记制度很不习惯,许多人结婚不愿意登记。为了调和立法和实践的冲突,当时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承认事实婚姻。相对承认阶段(1984 年 8 月 30 日1994 年 2 月 1 日) 。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
8、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对事实婚姻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法。绝对不承认阶段(1994 年 2 月 1 日至 2001 年 4 月 28 日)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按照该规定,自 1994 年 2 月 1 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相对承认阶段(2001 年 4 月 28 日至今) 。2001 年新婚姻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9、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在立法上再三强调结婚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放宽了对待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条件,只要补办了登记手续仍然承认其法律效力。有人认为“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 【2】对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从完全承认到相对承认到不承认再到现在的相对承认,这一过程不仅表明了我国对事实婚姻法律制度认识的深化,认识到在崇尚意思自治的私法领域,当事人的选择
10、应该得到尊重,但是也不能摆脱国家的干预;而且又尊重了我国的国情, “一个法律制度得以切实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是它能为社会普遍所接受,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 ”【3】由于以上原因,使得我国目前的事实婚姻呈现广泛性、大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三、各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事实婚姻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对仅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各国采取不同的态度总的来说有如下三类:(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认为婚姻应重事实轻形式,以利于夫妻关系稳定,罗马法中的时效婚、英美的普通婚姻即属此。 “当事人只要能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婚姻即被推定为有效。 ”还有我国澳门地区也承认事实婚。 “在我国台湾
11、,虽然结婚应当进行登记,但结婚登记并不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仅产生推定婚姻之效力,如果当事人已经举行了民法所要求的公开仪式,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仍然有效成立;反之,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具备民法所规定的公开仪式,即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也无从成立。结婚登记的效力仅为程序上举证责任的转换,对法律所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并无影响。 ”【4】(2)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认为结婚为要式行为,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婚姻无效。“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时,婚姻为无效。 ”【5】 “法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人如不提交经登录在身份登记薄的婚姻证书,不得要求具有夫妻之名义及民事上婚姻之效果。 ”【6】
12、(3)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 “如 1998 年修正的德国民法典第 1310 条第 3 项规定,户籍官员已接受婚姻双方的一项家庭法上的、以存在婚姻为其生效前提的声明,且婚姻双方已为此而被颁发一份在法律上有规定的证明,婚姻双方此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10 年或者共同生活至婚姻一方死亡在此情形下至少共同生活 5 年,也视为婚姻。 ” 【7】原联邦德国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男女双方已共同生活 5 年或一方死亡前共同生活 3 年以上者,只要在同居期间无任何一方提出过无效之诉,该项婚姻即视为自始有效。 ”【8】虽
13、然各国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各不尽相同,但从各国的立法发展趋势来看,重事实而轻形式的思想越来越被更多国家所接受。 四、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必要性(一)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1这种规定重形式轻实质,不利于不保护弱者。在前面提到的甲男和乙女的案例中,乙女同意补办结婚登记,而甲男不同意补办,按照现行规定只能以同居关系处理,这样显然不利于保护想补办手续一方的利益。2 如果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当事人双方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的法律是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样既不利于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也
14、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3于法律婚相比,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1)从法律上说,事实婚姻是一种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它不受法律保护。(2)从人身关系上说,事实婚姻不享有确切的人身关系,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合法权利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护。(3)从财产关系上说,事实婚姻无法保障财产关系的平等性和合法性,一旦发生争端,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4)从子女抚养方面来说,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故,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5)从财产的继承上来说,事实婚姻无法保障财产继承权。(6)从双方要求离婚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事实婚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只能判决
15、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从上述几点可以看出,无论从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还是从社会秩序的安定性方面来看,事实婚姻都存在着极大的隐患和弊端。(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理由1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符合我国国情举行结婚仪式这种传统的婚姻方式至今在我国人民的心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人民群众普遍重视结婚仪式而轻登记,许多人并不了解结婚登记的重要性,认为结婚仪式是必须要办的,而办理登记手续则是可有可无。同时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由于受历史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长期影响,都有着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我国立法者希望通过法律来促进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向现代文明转变,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要在这短短的几十
16、年里彻底的改变人们的观念,是十分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实际情况。2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并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我国历次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是一种违法婚姻,可见事实婚姻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有的人反对事实婚姻,并不是事实婚姻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担心一旦承认了事实婚姻,公民就完全有理由不把婚姻登记制度当回事。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通常还要受道德、宗教、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在婚姻家庭方面,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保证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相对,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才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3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符合时代的要求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倾向于
17、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立法态度,即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如日、德、法等国的法律都附加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并在实践中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婚同居的社会现象日益增多。不管是缺乏法治观念的农村人,还是受过法律教育的城市人,都大量存在这种情况,使得事实婚姻成为我国目前一个无法回避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而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定性和定位仍是很模糊,且缺乏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具体规范,对解决事实婚姻所出现的问题无多大作用。因此,在立法上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 更符合时代的潮流。4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维护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 2 条规定:在婚姻的法律价值体系中,一夫一
18、妻制与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均为其基本价值,是婚姻制度的基本秩序。因此,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有利于对一夫一妻这一基本婚姻秩序的维护,也有利于保护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女性及子女的合法婚姻家庭权益。5承认事实婚姻与刑法规定相符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是这样规定的:“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经结婚登记又与他人形成事实重婚的,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重婚的,也构成重婚罪。可见,刑法认为事实婚姻也是一种婚姻形式。从刑法上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样的婚姻效力,男女双方同时只能存在一种婚
19、姻形式,要么是登记婚姻形式,要么是事实婚姻形式,否则就违反刑法规定。所以,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能够保持与刑法规定的一致性。五、如何完善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制度针对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不足,我认为婚姻法应当补充如下规定:首先,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立法者应根据本国实际,结合其他先进国家经验,给事实婚姻下一个科学的定义,赋予其法律效力。其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放弃对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相反,我认为,法律对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政府婚姻管理部门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
20、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补办结婚登记,也可以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罚款等等行政处罚。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婚姻登记制度严肃性。再次,规定事实婚姻的自动转正程序。对同居达到一定年限或在同居期间已有子女出生的,均视为自动取得合法婚姻的效力。至于同居的年限,应根据各地区的不同实际来规定不同的同居年限,一般来说二年较为符合实际。当事人同居二年后,其双方的关系一般已较为稳定,感情较融洽,转正也有利于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同居期间已有子女出生的,不管其同居时间的长短都应视为合法婚姻关系,这不但有利于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子女都已出生了,若不承认其夫妻关系,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伦理传统。
21、最后,建立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制度。如果有证据证明事实婚姻当事人在同居前或同居期间对另一方有明确承诺的(人身关系的除外) ,该承诺内容可以用来作为处理双方关系的依据。婚姻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纵观世界婚姻史,其越来越具有契约的特征。婚姻可视为平等主体的男女之间就其人身关系所达成的契约。一方在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不但可以增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责任感,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第三者的恶意介入。总之,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形势的发展,作为私法性质的婚姻法应以维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为己任,明确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足,
22、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更好地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注释1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6 月第 1 版,第 27页。2巫昌祯、杨大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 5 月第 1 版,第 55 页。3于海涌作: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 ,见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从总第 18 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 年 3 月第 1 版,第 364 页。4于海涌作: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 ,见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从总第 18 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 年 3 月第 1 版,第 383
23、页。5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1 月修订第 2 版,第135 页。6于海涌作: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 ,见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从总第 18 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 年 3 月第 1 版,第 360 页。7柳经纬主编,蒋月、何丽新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月第 1 版,第 101 页。8杨大文:婚姻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年 9 月第 2 版,第 111 页。参考文献1、李元双、王海浪作:无效婚姻制度设计的反思 ,2003 年第一期,法学研究2、柳经纬主编,蒋月、何丽新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年 4月第 1 版。3、杨大文:婚姻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年 9 月第 2 版。4、夏凤英作:论婚姻是一种契约 ,载于法学家2001 年第 2 期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