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东检捕审201300 号本院 2013年 2月 23日收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提捕字(2013)226 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张小玲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1 岁,1992 年 11月 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 123号。2013 年 1月 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
2、所。父亲,张国成,母亲李秀梅。1998年-2004 年再沿湖路小学;2004 年-2008 年再南粤市第六中学;2011 年至今在家没固定工作,有时帮人打工。前科:2011 年 8月因犯盗窃罪被东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犯罪嫌疑人李刚,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4岁,1989 年 4月 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粤市东湖区柳村路 158-23号。2013 年 2月 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南粤市监管医院。家庭情况不详;1995年-2002 年沿湖路小学;2003 年-2006 年南粤市第六中学;2006 年至 2010年外出打工;2010 年至今开士多店。严
3、重疾病:2013 年 1月 23日晚脾破裂,南粤市监管医院证明其不适合羁押。(三)犯罪嫌疑人刘小严,曾用名:无,绰号:无,男, 1997年 1月 15日出生(未成年) ,汉族,初中文化,南粤市职业学校学生,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13年 1月 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父亲刘建平,南粤市外机械修造厂工人;母亲,李菊,在家务农;大哥刘忠严,外出打工。2002年2008 年在十四路小学;2008 年2011 年在南粤市第十一中学;2011 年 9月至今在南粤市职业学校读书。2012年 5月被学校处分留校察看一年。(四)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曾用名:无,绰号:无,男,45 岁,196
4、8 年 4月 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粤市机械修造厂工人,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13 年1月 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妻子李菊,43 岁,在家;大儿子刘忠严,19 岁,外出打工;小儿子刘小严,16 岁,在南粤市职业学校读书。1975年至 1982年读书,1985 年至今在南粤市机械修造厂当工人。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胡广明、王大宝于 2013年1月 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于 2013年 1月 23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 2013年 1月 22日、1 月 25日、2月 11日抓获犯
5、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李刚,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案据此告破。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由侦查员再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 2013年 1月 25日发现,经审查,于 2013年 1月 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刘小严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该案据此告破。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2013年 1月 22日 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刚发现其妻子张晓丽到南粤市恒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一名男“网友”在一起,即打电话给朋友张小明,张小明
6、叫上刘小严,一起赶到恒丰宾馆门口。三人见面经预谋后,一起闯入张晓丽入住的房间内,对王大宝进行殴打,经鉴定,王大宝的伤情为轻微伤。李刚则提出王大宝拿出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经商谈确定王大宝补偿八万元给李刚。李刚让王大宝即打电话先筹三万元现金,并强迫王大宝当场写下五万元的欠条。王大宝给朋友胡广明打电话,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胡广明送三万元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经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去取钱,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宾馆看着王大宝。李刚、张小明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附近与胡广明见面后,胡广明将三万元钱交给李刚。胡广明给完钱后发现情况有异,即追上李刚、张小明并询问王大宝的情况。李刚、张小明与胡广
7、明发生厮打,过程中张小明用刀将李刚刺伤,经鉴定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张小明随后逃跑,并给刘小严打电话让其快跑。犯罪嫌疑人刘小严跑回家后将事情发生情况告诉其父亲刘建平,刘建平给了刘小严 1000元现金,让其出逃躲避。公安机关向刘建平询问时,刘建平隐瞒事实真相。(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1、物证未见所扣押物证的照片,相关程序性证据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P73-74从李刚处扣押五万元欠条一张和人民币三万元;从张小明处扣押折叠刀一把(沾有血迹) ;从刘建平处扣押雷管49枚、导火索 45米。2、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P6-8、案件来源 P12证明案件发案、受案情况
8、,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2)立案决定书 P9-11证明案件立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P13-142013年 1月 22日 8时开始,我队民警根据市局统一部属在沧河桥路设卡盘查,在 9时 30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征为 20岁左右,男性,身高 180CM左右,着淡黄色“T”恤衫,胸前印有很在的红色“adidas” ,可能带有凶器。9 时 40分左右,我们在一辆被盘查的出租车内发现符合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将该男子叫下车准备继续盘问时,其主动交待自己叫张小明,有用刀伤人的犯罪事实,并将随身携带
9、的小刀交出,同时还供出同案犯刘小严的身份和住址。 在审查张小明过程中,发现被伤害人李刚及另一人刘小严还涉嫌敲诈勒索和抢劫犯罪。1 月 25日在本市“逍遥网吧”将刘小严抓获归案,同时抓获窝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刘建平。 2月 11日在市中心医院将犯罪嫌疑人李刚抓获。分析:张小明被盘查时,公安机关已经发现其符合所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认定张小明不构成自首。李刚、刘小严、刘建平无自首情节。(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P15-29侦查活动违法:张小明的刑事拘留期间至 2013年 2月21日届满,本案受案日期
10、为 2月 23日,该案提请批准逮捕超过刑事拘留期限,存在超期羁押现象。刘建平不存在法定的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情况,其刑事拘留期间最长应为七日,该案对其刑事拘留30日的延长拘留期限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情况:看守所未在拘留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所时间,仅注明了日期。(5)欠条 P39写有“本人王大宝欠李刚人民币五万元整”证明王大宝写欠条的事实。(6)情况说明 P59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警大队出具:2013 年 1月 23日 8时 40分许,我所侦查员李聪、马小东到位于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的刘建平家搜捕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向刘建平询问案发时刘小严在何处时,其说刘小严一整
11、天均在家中看电视,并没有外出;在询问其刘小严后来去哪时,刘建平说可能去同学家了,并向我们提供了刘小严可能找的几个同学的姓名,后经我们核实,刘小严并未前往这些地点。分析:仅有刑警大队印章,应由侦查员李聪、马小东签名,或对两名侦查员作询问笔录,以确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7)刑事判决书 P75证明张小明前科情况,2011 年 8月 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8)常住人口登记表 P77-80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相同,其中刘小严出生日期为1997年 1月 15日。(9)李刚不适宜羁押证明 P81(10)南粤市职业学校证明 P81学校决定开出刘小严学籍。3、证人
12、证言(1)张晓丽(女,20 岁,犯罪嫌疑人李刚的配偶)P36-372013年 1月 22日下午大约 5点多,我给王大宝发了条微信,说自己比较无聊什么的,王大宝就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他也正好没什么事干,于是我们就约定 6点左右在恒丰宾馆见面。我告诉他在 405,他就上来了,在屋里我们随便聊了一会,就有人敲门。王大宝去开的门,我老公李刚和两个男的就冲进来了,有一个叫张小明,另一个人我不认识。张小明穿了一件淡黄色“T”恤衫,前胸口有红色的“adidas”标志,另一个人年龄较小,看上去很年轻。他们进来后,李刚就把王大宝推倒在床上。我问李刚来干什么,李刚说他们是专门来“捉奸”的,并大骂我不要脸,出来偷野男
13、人。之后李刚还打了我一巴掌,并把我推出门外,让我滚回家。我在外面敲门,他们不开门,过了一会,我就自己回家了。李刚在家经常打我,我怕他当时又再打我。我当时也没想到会出什么事,顶多打一顿王大宝就完事的。分析:证明了李刚、张小明还有一名年较小的男子进来打了王大宝。(2)李菊(女,42 岁,刘建平的妻子、刘小严的母亲)P38-39刘小严是农历 1997年元月 15日出生的,他出生那天正好是正月十五元宵节。公历是 1997年 2月 21日。农村都讲农历。这个月 23日警察搜查你家里时,在你家里一个房间的床下发现一个编织袋,里面装着一个盒子和一些导火索,盒子里面有几十枚雷管等爆炸物。我不知道家里放了这些东
14、西,也不知道是雷管、导火索爆炸物品。可能是我大儿子刘忠严带回来的,他去年跟一个搞采矿的老板到东源县开采钨矿,前一段时间回家了,我们当时没有注意到他房间里床下放了那些东西。(3)刘建兰(电话查询)P85当时我帮刘小严上的户口,他出生那天是正月十五,按农历 1997年 1月 15日报的,公历日期应该在 2月中旬左右。分析:(2)号(3)号证人证言证明刘小严 1997年 1月 15日生日为农历日期。4、被害人陈述(1)王大宝(男,24 岁,个体户)P30-322013年 1月 22日大约 5点左右,我给张晓丽发了个微信,约定 6点钟在恒丰宾馆见面。她告诉我在 405房,我到房间后就张晓丽自己在那。我
15、和张晓丽坐在床上闲聊了一会儿,这时就有人敲门。我去开的门,进来三个男的。他们进来后就把我推倒在床上。她丈夫说,我们来“捉奸”!说着就打了张晓丽一个嘴巴,并让张晓丽先滚回家等着,以后再收拾她,之后就把张晓丽推出房门外了。后来这三个男的就打我,说我与张晓丽通奸。对我拳打脚踢,把我鼻子都打出血了,眼睛也打肿了。他们三个都打了,围着我拳打脚踢。有两个人拿着小刀,但没有使用。 后来我看这样被打不行,要吃眼前亏,就提出给张晓丽的丈夫五万元了结此事,但他说至少要十万元。后来我们谈妥给八万元,因一时筹不到那么多现金,先给三万元现金,另外五万元过两天再给。他们当时要钱,我身边没钱,我说要出去找人借钱才行,但他们
16、不让我出去,让我打电话找人借。我当时假装打电话找人借钱借不到或找不到人,一直拖着,他们仍然不让我出去。到晚上 8点多钟,我看拖延不下去了,就给我朋友胡广明打电话,向他借三万元钱。我说现在要急用三万元钱,让他一定要想办法筹到,并让他 9点左右送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有人会过去取。到 9点左右,胡广明给我打电话,说他到了污水处理厂门口,我就说我让两个人去找他取钱。之后,他们留下一个年龄较小的拿着刀在宾馆看着我,另两个人出去了。到 9点多时,那个看我的人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匆匆走了,我也就走了。后来我给胡广明打电话,他说来取钱的人有一个受伤了,另一个人跑了,到底是怎么回事,他现在文明派出所,我就赶过来派出所了。分析:证明在房间内三名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暴力、胁迫的情况及找胡广明借钱的事实。(2)胡广明(男,24 岁,个体户)P33-342013年 1月 22日晚上 8点多钟,王大宝给我打电话,说他要急用三万元钱现金,让我筹齐并送到市污水处理厂门口。我就回家拿了三万元的现金送过去了。我到污水处理厂门口一个高个、一个矮个。那个高个问我是不是给王大宝送钱来了,我说是。他们说是王大宝让他们来取钱的,我就把三万钱给了这两个人。这两人刚走,我就觉得不太对,就掉转车头回来,追那两个人。我追过去时,这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