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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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债权转让协议(一次性付款)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甲方(转让方):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受让方):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 ,不选择的请打“” 。鉴于:1. 甲方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项下的金融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统称标的债权,见第 1.3 款定义) ;2.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标的债权;3. 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

2、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 1 -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4. 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经本次标的债权规定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的程序,被甲方确认为中标人买受人;5. 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3、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1 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1.1 主债权:指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1.3 标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就标的债权利息的计算或清收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依该等规定执行,甲方不保证标的债权项下原约定的利息在转让以后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甲方(或甲方前手)预

4、付而应退回的法院受理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评估费用等费用,不包括在转让标的债权范围内,该等费用归属于甲方享有,由甲方受领。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1.5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 2 -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标的债权中各借款人项下的单户标的债权证明文件详见本协议附件二标

5、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 。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1.6 基准日:指 2017年 04月 20日。1.7 交割日:乙方支付全额转让价款之日。1.8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1.9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协议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1.10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标的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费

6、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及为将任何抵债资产变现或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标的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4)为保全或完善(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标的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6)转让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1.11 瑕疵:指标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标的债权证明

7、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1.12 风险: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3 -2 瑕疵和风险揭示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且因甲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1.1 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2.1.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

8、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2.1.3 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1.4 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等)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2.1.5 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2.1.6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

9、失(不限于原件) 、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2.1.7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2.1.8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2.1.9 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4 -2.1.10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并主张;2.1.11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

10、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甲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2 乙方声明: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乙方对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标的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2.3 乙方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

11、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并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均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协议,或以标的债权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标的债权后,如将标的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标的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向该第三方承担责任,不向甲方追偿。3 标的债权金额3.1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 ,利息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 。标的

12、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为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 5 -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裁判文书或标的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3.2 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债权,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乙方。4 标的债权转让4.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债权。4.2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日后,甲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4.2.1 甲方对于标的债权的全部相关

13、权益;4.2.2 标的债权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扣除处置费用和过渡期服务报酬) ;4.2.3 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4.2.4 与实现和执行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5 风险转移交割日后,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标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第 2.1 款的瑕疵或风险,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6 转让价款、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6.1 转让价款乙方确认,其因受让标的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4、 (小写:元 ) 。6.2 履约保证金6.2.1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 6 -转让价款 %的款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6.2.2 甲方确认,其已于 2017年 10月 19日收到乙方交纳的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元 ) ,该投标/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 ,在本协议签署日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6.3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在乙方足额支付的情况下,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转为相应转让价款。6.4 付款账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

15、户:户 名:开户行:账 号:7 标的债权的交割7.1 标的债权的交割及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7.1.1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标的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若在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则在交割时甲方应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不含利息)在交割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7.1.2 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标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标的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7.1.3 于交割日后十个工作

16、日内,甲方编制标的债权证明文件资料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二(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并提交清单所列- 7 -的债权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 ,经乙方核对无误以后,在清单上签字、盖章,即视为甲方对资产文件交付完毕。如甲方在资产文件交接以后收到的账单、发票、保险单、信函、文件或其他通信往来文书,甲方在收到之后的七日内转交给乙方。7.2 债权转让通知7.2.1 甲乙双方应在标的债权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发布标的债权转让公告,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7.2.2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标的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

17、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标的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且甲方不保证该等通知的效力可以使法院或债务人确认。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对标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标的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也不导致甲方的进一步义务或违约责任。7.2.3 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

18、) ,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含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 8 -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 ,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

19、让金等) ,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7.2.4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标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7.2.5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8 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8.1 过渡期内,在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就转让债权所得的回收(现金、分红、抵债资产等)归乙方所有;8.2 过渡期

20、内,除标的债权项下可能存在的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之外,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对转让债权进行维护及管理,避免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对于过渡期内发生的可能改变转让标的状态的事由,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8.3 过渡期内,甲方应尽诚实管理义务,继续主张、行使债权人权利,及时参与债权人会议和财产保全、庭审、执行等司法程序,直至标的资产完全交割至乙方。9 声明与保证9.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9.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于签署本协议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9.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9 -9.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1、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乙方承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亦不与本次“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并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

22、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9.2.2 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9.2.3 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审阅了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了标的债权可能的可收回性,乙方参与转让活动,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标的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9.2.4 乙方特别承诺:(1)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项下存在能够追究甲方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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