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病假天数的确定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 3 个月。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
2、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病假主要涉及病例、工资和假期。主要注意病例一定是正规医院所开,切忌去不正规医院造假。病假假期与工资按照劳动法都有详细的规定,读者可以根据劳动法来保护自己自身的利益。但每个企业、每个单位对于申请病假都有一定的出入,读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最好去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问清所需材料与条件,避免不必要的失误。公司病假工资标准: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
3、疗期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 30 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 5%。如情况特殊超过 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五条 职工患病,
4、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 20 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70%发给。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