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08-01 发布 2014-09-01 实施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经营备案办事指南BSZN-5711-2014/00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事项代码:5711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外省市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2、规定 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 4.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2.权限: 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本区内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二)审批内容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三)法律效力 申请人经备案后,在备案有效 内, 从事经备案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 。 ( )办理 从事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五、办理条件 国 本市 关法律法规 及 条 的 ,
3、经 地运管机构 , 备经营 的经营者及 。六、审核数量 审 限。 七、申请材料 (一) 1.申请 currency1本办事指南“fi的fl 2.申请人 的 currency14规”, 及 机构 的 currency1 3.申 的 应当 。 (二)申请“号交“名称 ” 1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1” 2所在地 道路运输经营 1” 法有效 3行 道路运输 1” 法有效 4从业 外 人 fi 1” 法有效 5上海市道路运输 1” 法有效 6机动 站 的 定 1” 法有效 7场地fi 1” 法有效 管理 本, 责 业 规 管理事 统计 1” 齐 9从事驻沪道路货运超过三个月的, 1” 法有效
4、还须 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 维护管理委托书 需 延续经营或者间隔一段时间后需 再次驻沪经营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附 下“号交“名称 ” 1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 fi 1” 法有效 2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 备案 fi 1” 法有效 (三)申请书名称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八、办理期限 承诺 限: 1.当场办结。适用于除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备案 外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备案。 2. 20个 日:适用于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备案。九、审批证件 1.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 fi 2.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 备案 fi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
5、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 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办理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 关情况。 2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办理机构 施的本项 体行 行为,依法行议或者行 诉讼也 向办理机构或者 上 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 。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 下义 : 1真 “义 。有义 currency1 本办事指南 , 规定 确保真 有效的“。 2补正“义 。有义 及时补送办理机构依法 的补正“。 3接受 义 。有义 配 办理机构 人 依法进行 , 如 关 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接收地址:青浦区盈fl路21弄25号建交大楼1楼
6、大厅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3011:00下午1:30(夏令时间2:00)5:00(周五4:30)国定假日除外。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盈fl路21弄25号建交大楼1楼大厅 (二)话咨询 (021)6922590,(021)6922599。(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通讯地址:青浦区盈fl路21弄25号建交大楼4楼 业 受理科邮 码:201700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盈fl路21弄25号建交大楼1楼大厅(二)话投诉 12319(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通讯地址:青浦区盈fl路21弄25号建交大楼
7、4楼 业 受理科邮 码:201700十五、办理方式 1.适用当场决定。 (1)业 描述 申请人向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交规定“ “齐 规定的,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予 备案的决定,发 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 fi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 备案 fi。 (2)适用情 除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备案 外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2. 适用一般 。 (1)业 描述 申请人向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交规定“ “齐 规定的,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经书面审 地 后审批决定,送决定书。 (2)适用情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备案。 十六、决定公开 自决
8、定之日起10个 日内,在青浦区建设 管理委 会网站(http:gbspeci no e 14664.ht ) 。附录:许可申请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 业设 备案 第 号申请人:名称:法定代 人: 地址:方:委托代理人: 号:方:行 审批机关:人 名:方:行 审批机关的 知currency1 上海市行 审批 知承诺 行办法,本行 审批机关就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 业设 备案行 审批事项 知如下:一 审批依 本行 审批事项的依 为:1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5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 的,应当向设 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 设 的,应当向设 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 2 道路运输管理 规 (交 路发2008382号)。二 法定条 本行 审批事项 批应当 备下条 :1 所在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的货运经营者2 国 本市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条 3 应当配 沪 货 。三 应当交的“审批依 法定条 ,本行 审批事项 批,申请人应当交下“:1 道路货物运输 业设 备案 ( 15)2 业法人营业 3 道路运输经营 正本 本 4 配 新 须 发 及 ( 后)或者 运输 的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 投时间 内容5 与配 应的 的从业 及 6 的 管理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