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深检公二刑诉2007102号被告人张雨,男,1978 年 2月 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1197802130441,深圳市宝安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二区敬业大厦 512室。因故意伤害嫌疑,于 2007年 6月 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永派出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07年 7月 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07年 7月 25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 2007年
2、 8月 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雨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1、2007 年 6月 27日晚 22时许,被告人张雨酒后因琐事与其妻子李丽发生争吵,李丽离家出走。随后张雨为寻找李丽在敬业大厦吵闹,后被众人劝回。次日凌晨 2时许,张雨为寻找李丽再次于敬业大厦内吵闹,敲打该大厦 404房门并用灭火器砸门。居住在该大厦 401房的被害人田路出门制止。两人发生口角并进行推搡、扭打。张雨被田路打到在地,反抗之际,张雨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田路,并将田路刺伤。田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雨案发后逃逸至
3、敬业大厦外时,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永派出所民警李勇、张成、王志军抓获。2、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路系生前被他人以锐器刺破心脏死亡,且较小较细之伤口系由单刃尖刀所伤,正与被告所持之水果刀相符。3、被告人张雨被抓获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主动交代犯罪过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张雨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害人田路的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谢永新对相关过程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张雨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 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雨故意伤害前来劝阻
4、的被害人田路,并致使田路死亡,罪行严重,后果危害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张雨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并能够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原谅,且被害人田路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以考虑从轻判决。故为严肃国家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依法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长:吴爱国二七年九月二日附:1、 被告人张雨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2、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3、 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