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与灵魂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尽管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但在本质上,无罪推定是一项宪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以其宪法的高度,彰显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蕴含的人权精神。 无罪推定原则是对有罪推定的否定。作为一种法律思想,无罪推定最早由现代刑法学之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论证主张:“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而且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做无罪的人。”对于这一包含人道主义的
2、法律思想,法国大革命成功后制定的人权宣言第 9 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肯定。此后,各国纷纷效仿,相继在宪法和法律中对无罪推定作出规定。 在现代西方国家,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之一。因此,在法律形式上,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多规定在宪法之中。更重要的是,随着法治文明的传播,该原则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并为诸多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确认为“人之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 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设立了被追诉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原初地位,为了改变这一法律地位,控诉方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并经由法院判决确认。也即在刑事诉讼中,无论何人,即使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不得对其
3、施以刑罚。由此,在现代社会,惩罚一个人的依据不在于其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而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的审判。在此意义上,无罪推定犹如一道屏障,杜绝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施以武断、任意的制裁。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在英美普通法上,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贯穿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条金线”(a golden thread),并构成了整个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的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都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认定其有罪。需要指出的是,无罪推定原则不是关于是否有罪的事实性命题,而是作为一种可反驳的推定
4、,强化了对被追诉人的制度保护。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捍卫下,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具有了一种不受任意侵犯的自保能力。 无罪推定的第一要义是“被告不等于罪犯”。因此,为了确定一个公民有罪,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一般认为,这一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明被告公民有罪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并应当达到法定的标准。结合各国立法和实践,这一要求具体包括:1.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不得采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从而达到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如果控方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存在合理怀疑,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5、。3.被告人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第二,应当由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审判对被告公民是否有罪加以确认。结合各国立法和实践,这一要求具体包括:1.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即法律意义上的定罪权只能由法院行使。2.法院只有经过公正审判,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3.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审判时应赋予被告人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障。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的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
6、络;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律师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询问或业已询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是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而且,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赋予其现实的生命。综观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为了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至少
7、应当确立以下具体制度:一是确立“有疑,有利被告原则”。即在事实问题上存有疑问时,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具体而言,应当在法律上确立以下规则:在罪与非罪存有疑问时,应当作无罪处理;在罪轻、罪重有疑问时,做罪轻处理。其实,恰恰是这种对待“疑案”的特殊处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防止了罪及无辜的可能,并由此将现代刑事诉讼与有罪推定划清了界限;二是确立“保释原则”。由于在判决前,被追诉人应当推定为无罪,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地减少刑事诉讼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妨碍。为此,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任何人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之下,明确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三是确立沉默权制度。现代刑事诉讼不反对被追诉人的忏悔与合作,但是,现代刑事诉讼强烈反对以强迫自证其罪的方式迫使被追诉人进行合作。因此,通过赋予被追诉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现代立法一方面确保了被追诉人自主选择的主体地位,同时又没有绝对封死被追诉人自愿合作的途径。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以其特有的方式保障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至于“很难找到一项法律原则能像它那样对保障人的名誉人格、尊严、权利和自由有如此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