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CSCEC-XS-LC-LY-003第 1 页 共 3 页象山兰园项目一期工程发电机组租赁合同甲方(承租方):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出租方):宁波市江北电友机电设备商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使用乙方的发电机组达成以下协议,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一、 租赁发电机组的数量及型号合同价款:序号 发电机型号 日租费数量(暂定) 时间(暂定) 合价(暂定)1 250KV 发电机600 元/天 台1 台 10 天 6000 元上述合同租金已包含发电机组维护费用、流动施工津贴、乙方维护期间住宿及餐饮费、税费、利润、乙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一切费用,发电机组的进出场费由甲方单
2、独支付。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发电机组到达使用地点安装完毕后第二天开始计算(以甲方书面确认日期为准) ,租期暂定 10 天。合同签定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型号和数量及指定日期准时提供给甲方,退场时间按甲方电话通知乙方时间为准(甲方电话通知乙方起开始计算出场时间) ,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或强行将设备退场,甲方有权拒付已使用设备的租金且乙方应赔偿擅自或强行退场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如甲方要求的型号与上述型号不符时,价格由双方协商。三、发电机组的维护: 1、乙方负责提供运行中机组使用的一切维护费用。四、使用地点:宁波市象山县丹山路以北,东谷路以西(象山兰园项目工地) 。 五、租金、支付期限及支
3、付方式:1、 经双方协商一致,租金的支付按甲方通知乙方将发电机组退场且双方对各设备型号及使用天数、结算总价核对确认无误后 10 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合同编号: CSCEC-XS-LC-LY-003第 2 页 共 3 页2、乙方应在收取甲方合同租金和相关费用前,开具同等金额且符合甲方要求的有效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设备使用租金或相关款项,直至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为止。六、双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派遣管理人员到甲方负责发电机组的正常发电,乙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在服务期间的住宿饮食由乙方自行负责。2、 租赁期间,若发电机组发生故障时,乙方负责修理及其费用。发电机组一周内出现 3 次以上非使用
4、方的原因停机现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发电机组。3、 因发电机组本身原因故障停机,时间超过 6 小时时,乙方应在 6 小时之内调换一台同型号机组给甲方使用,更换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发电机组所需的油料费用由双方另行商议单独计算。5、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机组租赁期内的安全使用指导工作和维护工作。七、违约责任: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八、争议的解决1、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2、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九、 合同解除1、 乙方设备退场且甲方支付乙方租金后,合同自动解除。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
5、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工程停建或乙方发生严重经营困难并导致破产、清算时致使合同没必要履行。(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出现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款成立的。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电话退场通知后 24 小时内退场,逾期未退场的,甲方不承担设备的保管和租金,所发生费用和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十、 其他合同编号: CSCEC-XS-LC-LY-003第 3 页 共 3 页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市江北电友机电设备商行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日期:2015 年 月 日 日期:201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