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被异议商标:正利浦 类别: 7初步审定号: 8044718初步审定公告期:2010 年 2 月 2 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2010 年 2 月 2 日被异议人名称: 王汝春被异议人地址:河北省泊头市河东北街 17 号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北京元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异议人名称: 飞利浦公司异议人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 69 号联系人: 陈健杨电话(含地区号):13578432843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重庆市飞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被异议人以摹仿的方式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违反了诚
2、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请求贵局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异议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陈健杨 代理人签字:2商 标 异 议 理 由 书本理由书相关概念:异议人:引证商标: (第 7 类第 号) 、被异议人:被异议商标:正利浦(第 7 类第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经贵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 2014 年 4月 18商标公告总第 3 期申请人为飞利浦(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国际分类第7 类初步审定号为第 8044718 号的“正利浦 ”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3、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有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正利浦”与异议人的“飞利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基本近似,是对引证商标的刻意摹仿。由于“飞利浦”具有极高的知3名度,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使消费者对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到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其意是在于通过合法的商标注册手续,掩盖非法的侵权行为。故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取得注册。五、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
4、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结束语综上所述,被异议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注册4的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广大消费者的误认,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敬请贵局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此外,异议人在递交异议书的同时一并提交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在法定期限内异议人搜集到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将继续向贵局提供。此致敬礼!异 议 人:陈健杨201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