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基站场地租赁合同甲方:负责人: 职务: (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要在此处标明配偶信息,即姓名、性别、现住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强 职务: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的性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按约定支付给甲方场地租金,甲方将合同项目下的场地租赁給乙方用以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第二条 租用场地位置及设施情况1 乙方租用的场地位于甲方所属的( ) ,面积( )平米。甲方同时将该场地的楼顶
2、屋面或者附属房间(以下简称附属部分)提供给乙方免费使用。2 租赁场地及附属部分的现有现状及装修、设施设备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期满交还场地时的验收依据。3 甲方应提供场地产权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 、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文件原件,乙方复印后备存。(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要在此处标明该条款)第三条 场地用途及使用期限1、乙方租用该场地用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一座,以扩大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消除甲方所在区域信号盲区。2、基站建设包括架设楼顶发射塔、室内通信机房线,安装基站设备。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场地仅作为建设基站使用,甲方同意乙方对该场地及附属部
3、分按照使用目的在不破坏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装修和改造。4 租赁期为( )年,即 2009 年 9 月 10 日至 2014 年 9 月 9 日,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续租,则应在租赁期满前(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年租金 2450 元(大写贰肆仟伍) ,合同总金额为 87 万元(大写捌万柒仟元) ,甲方提供租赁发票并承担税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政策变更,对于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在原标的不含税(单)价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标的含税(单)价/合同总价,并且继续履行,后续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交纳期限
4、及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的第一年,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票后 30 日内以电汇的形式付给甲方一年即 2009 年 9 月 10 日至 2010 年 9 月 9 日的租金,以后的租金每年( )月份办理,方式同上。3.租赁期内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不变,双方不得添加或减少,乙方也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否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第五条 场地的转让和转租21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转让该场地,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场地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该场地。3、甲方出售场地,须在 3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一、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获得场地租赁费。2、保证租赁给乙方的场地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无权属及其他纠纷。3、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场地及附属部分交付乙方。4、在乙方设备安装及竣工后,为乙方工作人员不定时的进出提供便利。如遇第三人阻挠或干扰,甲方应排除障碍;若因甲方或第三人的阻挠导致乙方无法进入基站进行设备维护而发生火灾、机器损毁、设备停运导致乙方话费损失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5、负责协调场地内基站施工所需光缆和电缆铺设路由防雷接地等事宜。6 负责协调场地其他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含小区物业部门) ,保证乙方对场地及附属部分的正常合法使用。7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场地的使用安全。该场地及所属设施的
6、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如甲方未能及时进行维修,造成乙方严重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对乙方的装修装饰和改动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8乙方基站投入使用后( )个月内,双方就甲方楼面防水进行验收,验收后至合同终止前,甲方负责对楼顶防水的维护。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支付租赁费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即取得场地及附属部分的使用权。2、按照设计方案建设基站。3、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赁费。4、保证其基站设备符合国家环保局的相应技术指标,如因设备
7、指标超标对人体造成损害,由乙方负责损害赔偿。5、乙方的设备由乙方自行安装,施工中不得破坏场地的结构,且安装后该设施如发生部件脱落、设备坠落等造成人员或财物损失,由乙方承担。6、承担在楼内的设备安装场地封闭改造,包括防盗门和间壁墙的施工、安装,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7、乙方负责所承租场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火、防盗责任,由此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不能提供场地及附属部分或所提供的场地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2)甲方未尽场地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3(3)甲方或第三
8、人阻挠乙方工作人员进出基站。(4)甲方提出涨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5)提供虚假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场地权属证等。3、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场地。(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1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第八条 场地交付及收回的验收1、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2、验收时双
9、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3 日内向对方主张。3、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将承租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4、乙方交还场地时应当保持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场地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3、由于甲
10、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场地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5、甲方因场地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6 该场地发生权属或其他纠纷,影响乙方的设备安装或基站正常的使用维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场地,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4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场地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2)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3)无故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中途退租,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 乙方改变场地用途或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没有安装任何设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并不返还场地租赁费。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3、因上述原因
12、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二条其 他一、在租期内,甲方因发展需要如楼体翻建、扩建或重建等对乙方机房进行调整,应保证在基建项目结束后恢复乙方的基站设置,期间租期顺延,乙方给予配合。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传输线路及电源线路的走线路由,但该路由不得对甲方的房产和经营管理带来不便,乙方设备用电由乙方自行向电业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电费向电业部门结算,不使用甲方电源。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场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第十五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地址: 地址:吉林大街 153 号5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