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3937896 上传时间:2019-08-27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山东省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山东省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山东省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山东省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湖北省食品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 )监督抽检(含 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 )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后处理工作。监督抽检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理和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责令经营者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营者整改情况的复查、监督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对不合格经营者进行公告等。第三条 食品 监

2、督抽 检工作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的原则。第四条 职责 分工(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职责1.负责国家和省局组织开展的全省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工作;2.组织国家和省局开展的重点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厂长(经理)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3.负责向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以下简称“市” )政府报送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4.负责对市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区 ”,下同)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工作,其中国家、省级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由市局负责;市级监督抽检

3、后处理工作由市局或县级局负责(以下统称“后处理工作 单位” ),具体分工由市局确定;县级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由县级局负责;2.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向下级人民政府通报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3.负责汇总辖区内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信息,并向上级食药监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4.负责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并将后处理信息录入“湖北省食品生产动态监管系统”。(三)质检机构职责受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检部门委托,对产品实施复查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五条 不合格 报告移交省局在收到国家、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其他部门移交的监督检验不合格

4、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向相关市局发出不合格食品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 1)。省、市、县监督检验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由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发送经营者和后处理工作单位。第六条 不合格食品预处理后处理工作单位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对经营者库存涉嫌不合格产品采取措施,防止该批次产品流入市场。待检验结果确认或复检后,根据检验结论再依法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置。第七条 调查 与确认(一)对于从市场中抽样,产品未经食品生产企业确认的,后处理工作单位应书面通知食品经营者确认检验结果,并对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二)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确认结果或复检结论仍不合格或通过调查能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

5、在违法行为的,按第九条规定处理。(三)对于食品生产者不能确认产品,且通过调查不能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对食品经营者依法处理。生产经营者应作为风险信息,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同时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生产企业不确认问题产品或检验结果的理由;2.食品生产企业对此类食品的质量控制措施;3.针对此风险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将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后处理工作单位应根据调查情况及生产经营者书面报告,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属于省局移交的,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部门。第八条 风险监测问题项目后处理风险监测项目有限量规定和检验方法标准的,按第七条规

6、定处理。风险监测项目没有限量规定或检验方法标准,经调查不能认定视频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不进行行政处罚,生产经营者应作为风险信息,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经调查可以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添加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第九条 实 施处理和整改(一)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结论不合格的,后处理工作单位应在异议期满或收到复检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经营者复查申请表(附件 2)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整改的要求和期限。(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1.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生产和销售;2.对不安全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

7、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召回,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3.查明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查清相关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4.根据不合格食品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5.根据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6.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厂长(经理)学习班或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7.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8.接受食药监部门组织的整改验收和复查检验。(三)对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第十条 提交整改 报 告和复查

8、申请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工作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和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复查申请表。第十一条 整改验收和复 查检验(一)后处理工作单位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复查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应委派 2 名以上(含 2 名)工作人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并制作整改验收报告。整改验收报告应由验收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上一级食药监部门。整改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事实;2.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3.验收结论;4.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二)经整改验收合格后,由后处理工作单位向有关食品检验机构下达湖北省食品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 3

9、)。(三)食品检验机构在接到湖北省食品复查检验委托书后 15个工作日内,按原监督抽检方案完成对复查食品生产经营者产品的检验工作,向下达复查任务的后处理工作单位报送检验报告,同时向被检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湖北省食品监督检验/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附件 4)。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下达复查任务的后处理工作单位说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复查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按湖北省食品监督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实施复检。(四)复查检验费用由被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五)未经整改验收,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未经复查检验合格,产品不得销售。(六)对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

10、产经营者,经复查检验仍不合格的,应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延期复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可向后处理工作单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延期复查申请告知书(附件 5)。准予国家或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延期复查申请的,应报省局备案。第十三条 强制复查食品生产经营者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或提出延期复查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后处理工作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 5 日内实施强制复查。 强制复查按照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的,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地所在食药监

11、部门负责,注册地食药监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二)生产经营者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进行复查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工作考核第十五条 建立档案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建立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工作档案。保存湖北省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经营者复查申请表、整改验收报告、 检验报告和复查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工作台账(附件 6)等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信息上报建立食品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月报制度。后处理工作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上一级食药监部门。第十七条 工作考核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并将

12、抽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食品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经营者后处理工作,按照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规范执行。第二十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原料、产品实施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的,其后处理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不合格食品移交处理通知书( )食药监移字 第( )号 签发人:_:在总局(省局)组织开展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检中,你辖区_生产的_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如下:1、_;2、_;3、_;请你局按照湖北省食品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规范附:监督抽检报告单(单位印章)年 月 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地政府,一份送达上级领导机关,一份本单位存档。附件 2:湖北省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经营者复查申请表产 品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监督抽检类别: 监督抽检时间: 申 请 企 业: (公章)申 请 时 间 : 年 月 年 月 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