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北京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二一六年十二月一十日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2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3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5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9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9第八章 法律责任 .10第九章 附 则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 号) .1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17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21第一章 总 则 .21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21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25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26第五章 附 则 .2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8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2第一章 总 则 .32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32第三章 资产配置 .34第四章 资产使用 .35第五章 资产处置 .36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38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39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41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41第十章 监督检查 .42第十一章 附 则 .42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3、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43一、事业资产使用 .43二、事业资产处置 .46三、事业资产清查与核实 .50四、事业资产评估及备案 .53五、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54六、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57七、出版社改制 .83八、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 .8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86第一章 总 则 .86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87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88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89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90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91第七章 法律责任 .91第八章 附 则 .9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93第一章 总
4、 则 .93第二章 资产评估 .93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95第四章 监督检查 .97第五章 罚 则 .98第六章 附 则 .99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100第一章 总 则 .100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100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102第四章 附 则 .10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10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07第一章 总 则 .107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108第三章 企业增资 .112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115第五章 监督管理 .115第六章 法律责任 .117第七章 附 则 .11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5、.119第一章 总 则 .119第三章 监督管理 .119第四章 转让程序 .121第五章 批准程序 .124第六章 法律责任 .125第七章 附 则 .126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192 号令) .127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 号) 131第一章 总 则 .131第二章 分级管理 .132第四章 占有产权登记 .134第五章 变动产权登记 .137第六章 注销产权登记 .139第七章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140第八章 产权登记程序 .142第九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143第十章 法律责任 .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2003第
6、 1 号) .147第一章 总 则 .147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148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148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150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152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154第七章 法律责任 .156第八章 附 则 .15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58第一章 总则 .158第二章 组织管理 .159第三章 评估程序 .160第四章 评估方法 .162第五章 法律责任 .163第六章 附则 .16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66第一章 总 则 .166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66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168第四章 资产处置 .170第五章 产权登
7、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171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172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173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73第九章 附 则 .174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75第一章 总 则 .175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76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178第四章 资产处置 .179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180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181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182第八章 监督检查 .182第九章 附 则 .18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83第一章 总 则 .184第二章 资产自用 .185第三章 对外投资 .1
8、86第四章 出租、出借 .188第五章 监督管理 .189第六章 附 则 .189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191第一章 总 则 .191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192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193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195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196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197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99第八章 附 则 .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
9、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 以下称国有资产) ,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
10、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2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
11、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
12、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
13、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3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
14、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15、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16、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
17、职建议。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