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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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黑龙江省财政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 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66 号)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第三条 省财政厅的下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按本规定执行:(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三)涉及全省重大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四)重大问题决

2、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 三重一大” 事项;(五)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2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代拟文和规范性文件;(六)处理重大、复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案件;(七)应当由省财政厅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八)依法需要省财政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 厅法规处负责省财政厅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决策承办处室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处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重大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厅法规处。第六条 重大决策承办处

3、室向厅法规处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一)重大决策草案说明;(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重大决策承办处室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3第七条 厅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需要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处室提供补充材料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提供。第八条 厅法规处应当自接到重大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反馈重大决策承办处室。情况复杂的,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

4、当延长;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重大决策承办处室要求的时限完成。重大决策承办处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第九条 厅法规处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一)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属于省财政厅法定权限;(二)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三)重大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四)重大决策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第十条 厅法规处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自行审查,也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审查。相关支出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一条 厅法规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按照下列4类别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并反馈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处室:(一)无违法问题的,建议提交厅务会或厅长办

5、公会审议;(二)内容需要调整的,建议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处室调整后提交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审议;(三)超越省财政厅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内容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重大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审议。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并于重大决策草案提报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前将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反馈厅法规处。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有关内容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讨论。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一)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处室提报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决策违法或者失误的;(二)重大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5(三)泄露相关内容造成负面影响的。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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