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判及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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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判及问题探讨(李向阳 武汉矿业 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 430071)笔者近几年参与或负责过约 5 百份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审,所审阅的一些评估机构编制的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的问题不少,其中大多数问题明显不符合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笔者不在此赘述;而有些问题则涉及到技术经济参数的合理取值、 评估思路甚至评估方法的理论探讨,本文结合对一份典型的评估案例进行评判, 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典型案例*采矿权因变更矿区范围,其深部增加了资源储量,*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方式选择某评估机构对该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进行评估。该采矿权属沉积型矿床,新增的资源储量根据

2、原矿区范围内采掘工程对矿层的揭露情况采用无限外推法圈定矿体边界后估算,新增 333 类型资源量 219.8万吨、矿 石品位 24.79%,新增( 334)?类型资源量 93.6 万吨、 矿石品位 31.33%。变更矿区范围后整个矿井的保有资源储量为 1110.9 万吨(其中 333 类型 643.9万吨、334 ?类型 101.5 万吨)。1、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2、主要技术经济参数指标取值依据:本项目新近评审通过的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山财务资料。3、保有的资源储量:分别为 1009.4 万吨(全矿区)/219.8 万吨(新增部分),未计各自平均地质品位。4

3、、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只计了全矿井的 816.23 万吨。25、设计损失量及贫损率:设计损失量共 28.0 万吨(注:从开发利用方案上可以分割出新增资源储量块段的设计损失量),贫化率 3%,损失率 21.1%。6、可采储量:只计了全矿井的 621.91 万吨。7、产品方案:出矿品位为 26%的原矿。8、采矿方案:地下开采、平硐开拓、浅孔房柱法和浅孔留 矿法回采,其中新增的资源储量块段位于矿井深部、后期才能开采。9、生产规模:30 万吨/年(注:达到 该矿种中型生产规 模标准)。10、服务年限:只计了全矿井的 21.4 年。11、固定资产投资:含利用原固定资产净值和新增投资共 2130.60 万

4、元,其中新增机器设备投资为 58.00 万元、注明为含税。12、销售收入:开发利用方案上的取值为 170.9 元/吨(按 26%出矿品位,不含税价);根据矿山财务资料,近三年半依次为 167.88、212.45、174.80、187.24 元/吨,加权 平均后约为 186.0 元/吨(不含税); 评估机构 依据矿山企业出具的有关产品销售情况的说明中的“ 我公司自 2007 年以来 矿山主要开采高品位矿石,根据市场实际需求销售*矿石平均品位为 30%”,推算出本 项目按 26%品位产品方案的售价为 162.75 元/吨,并按该值作为销售收入取 值依据(注:矿山财务资料及增值税销售发票上没有反映矿

5、石的销售品位)。13、成本费用:开发利用方案上的取值为 75.90 元/吨(其中管理 费用 11.00元/吨、 销售费用 1.50 元/吨)、矿山财务资料综合后的平均 值为 115.43 元/吨(其中 26.85 元/吨、销售费用 34.59 元/吨), 评估报告综 合两者并对有关参数进行调整后按 121.18 元/吨取值;其中外购原材料及燃料动 力费用共 13.0 元/ 吨、注明为不含税。314、评估结论:全矿井为 3737.63 万元,按保有的 资源储量估算出的单位评估值为 3.70 元/吨,继而按新增的保有 资源储量估算出 应缴采矿权价款 813.26 万元。二、问题评判1、报告没有对新

6、增矿段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进行取值,也没有对全矿井和新增矿段各自的矿石平均地质品位进行取值是不合适的。假定该采矿权的评估方法、按新增矿段占全矿井的资源储量分割采矿权价款的评估思路是合适的;那么也应做到两点:尽量按新增矿段占全矿井的可采储量进行分割,如果因为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损失量不好按新增矿段进行分割而难以估算出新增矿段的可采储量,那么也应按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进行分割。而按照保有的资源储量进行分割显然是不合适的。进行分割时必须考虑品位等质量参数的影响,因为很多矿产的出矿品位直接关系到矿石售价的高低, 应按矿石折纯量(或金属量)来进行分割。2、报告确定的售价依据矿山企业出具的有关产品销

7、售情况的说明而确认该矿近几年的平均销售品位都为 30%,并借此来降低评估所采用的产品方案的产品售价;有依据吗?似乎有依据。但在对该矿石销售市场了解的人士来说,该依据是不可靠的,因为近几年 30%品位*矿石的坑口平均不含税售价不可能这么低。3、报告确定的成本费用为 121.18 元/吨,其中销售费用高达 34.59 元/ 吨,主要依据矿山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综合而得;有依据吗?似乎有依据。但在对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和成本费用很了解的人士来说,该依据也是不可靠的,因为矿山销售费用一般只是销售收入的 1%,本项目正常的销售费用应在 2 元/吨左右;而4如果真的高达 34.59 元/吨,就是将 矿山短途外运

8、等 费用当作销售费用进行了财务处理;当按货场价或到厂价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时,也可以考虑外运等费用,但计算销售收入的口径就须统一,也应是货场价或到厂价。4、报告确定的机器设备投资注明是含税值、成本 费用中的外购原材料和燃料动力费用注明是不含税值,不太合适。笔者认为:机器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中含税与否与成本费用中的外购原材料与燃料动力含税与否现在已同一个问题。按照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十条规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的,也就是 说老“条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肯定是含税的;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 年 1 月

9、 1 日起实施)则改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了;而按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 金 额” 记为采购成本的金额 ,而按该发票上的“税额” 记为“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 ,也就是说:成本费用中的原材料、动力是不含税的。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按照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 购进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也是不含税的。反 过来说:如果本项目新增机器设备投资 58.00 万元是含税的话,那么本项目的成本费用中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 13.00 元/吨也应是含税的,反之亦然。不能一个含税、一个不含税。三、

10、问题探讨本项目评估报告存在的上述问题应该都较好处理和解决,不太好处理的是评估思路和评估方法自身缺陷所造成的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并不是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能处理的,需要群策群力、共同探讨解决。51、依本项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思路,假定上述的销售价格、成本 费用按实际的正常指标取值,本 项目采矿权价值至少可以评到 2 亿元,其中新增矿段的采矿权价值可以评到 3600 元以上。而如果真的评出这么一个结果,公平吗?不公平。 为什么?因为该省这类矿产,多属小型矿,多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按单 位可采储量的评估值多在 5元/吨左右(依服务年限、矿 石质量及交通地理位置不同而有差 别);如果这样评出

11、一个按单位可采储量高达 30 元/吨的价款、都是 协议 出让的矿山,人家 5 元/ 吨左右,他却 30 元/吨,显然不公平。除非是采用竞价方式出让的项目,他出高价愿意受让才是合情合理的。评估经验告诉我们:对于预期或实际经济效益良好的矿业权项目,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出的价值往往是采用收入权益法评估出的价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反之,对于经济效益不好的矿业权项目,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出的价值还可能出现负值。评审经验告诉我们:评估机构依据适用条件不得不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对出让项目进行评估时,如果感到 评估值太高而不公平合理时,一般会想方设法通过数字游戏般的技术手段进行人为地降低价值,评审人员有时为了

12、综合平衡和公平合理起见,也不得不默认这 种游戏规则,只要把握住其评估值要适当高于该项目采用收入权益法评估出来的价值就行了,这是基于两点考虑:拟或已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项目应是经济可行的,如果不是经济的就不应当设置矿业权,为此其评估值不应比采用收入权益法评得低、更不允许出现负值(出现了负值就表示开发利用该项目还不是经济可行的,还不应当设置采矿权)。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项目一般年限较长,年限越长折现率越低、评估值越低,而假如采用6收入权益法的评估年限一般是 5 年的话,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出来的价值、同时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时,其单位评估价值一般不能低于该项目假定 10年评估年限的单位评估值

13、。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法是矿业权评估最常用的两种评估方法,为什么这两种评估方法评估值如此大相径庭呢?笔者认为:这主要还是评估方法及其有关参数的取值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果普遍认为收入权益法评估值低了,那么就应适当地调高采矿权权益系数的赋值。而对于折现现金流量法,笔者一直认为该评估方法的数学模型存在一定的问题,现有计算公式只适合银行抵押贷款、公司上市等二级市场的评估。为什么这样说?2002 年、 2004 年版的矿业权评估指南, 对于折现现 金流量法评估方法, 现金流出量中分别考虑了社会平均利润和行业平均利润分成的因素,而 2006 年版以后的矿业权评估指南,就不再考虑矿山企业的应得利润因素,暂

14、且不考虑这个利润率应该是多少,难道矿山企 业能够实现的现金流量、只考虑一个折现率因素而不必再考虑其应得的利润因素而全部折现为价款后上缴给国家?有人认为矿山企业利润已在 8%或 9%的折 现率后进行了考虑,如果这样的话,这个折现率可能也定低了,因为发改委系统 通行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对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时,折现 率一般按 10%取值;而矿山项目的风险因素要大于一般的工业项目,风险高、回 报相应应高。而新的问题是:假定调高折现现 金流量法的折现率,那么收入权益法所采用的折现率也一样会提高,这样还是不能解决两种评估方法之间的评估值相差过大的问题;而客观地说,目前采用收入权益法评出的价款绝大部分矿业

15、权人都能接受;为此,减小两者差距的主要途径在于:调高收入权益法中采矿权权益系数的赋值区间。出让项目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时增加行7业正常利润的现金流出量;而二级市场项目采用该评估方法视情况需不需要对行业正常利润进行扣减。参照国内外工矿企业经济评价较通行的折现率指标,适时对折现率进行调整,做到国内外接轨会更有说服力。2、本项目对新增资源储量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思路是:对整个矿山按总的资源储量进行评估,然后按新增的资源储量进行分割估算。其实质是基于了这样的一种假设:新增矿段的资源储量与整个矿井的资源储量按其所占比例、同时地均衡生产。大家都知道:评估年限的长短通过对折现率的影响、直接关系到评估值的高

16、低,评估年限越长评估值越低、评估年限越短评估值 越高,如果都采用收入 权益法来估算,一个长达 30 年的采矿权的评估值,与同生产规模同售价同采矿权权益系数、但评估年限只 10 年的采矿权评估值,基本上是相等的。从理论上讲,对新增资源储量评估、估算其 评估年限时,有三种 较典型的模型和四种评估途径:类似本案例,按整个矿山的服务年限进行评估,其有两种评估途径: 类似本案例,先按整个矿山的资源储 量估算出整个矿山的矿业权价值,再按可采储量或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进行分割估算。 单独对新增的资源储量进行评估,在确定新增资 源储量的生产规模时、不采用整个矿山的,而按可采储量或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对生产规模进行

17、分割后再估算评估值。这两种评估途径的评估值,在采用收入 权益法计算、且忽略 计算 误差的情况下,是相同的。按整个矿山的生产规模, 仅对新增的资源储量估算服务年限,评估年限自评估基准日开始计算,其实质是基于新增矿段的资源储量全部在首期开采完了之后再开采矿井其它的资源储量。 按整个矿山的生产规模,仅对新增的资源储量估算服务年限,评估年限放在整个矿山服务年限的末期,其实质是基于新增矿段的8资源储量位于矿井深部、且只能在末期回采。这三种模型计算出来的评估值,按比例均衡生产估算的评估值适中,按整个生产规模先期开采估算的评估值最大,而按整个生产规模末期开采估算的评估值最小。其各自适用的依据和条件是:依据项

18、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能判断出新增资源储量是先期或后期开采的,分别采用上述第、种模型;而不能判断出的,一般都可以当作第种模型来处理。本项目依据项目开采利用方案,理应采用模型来评估。3、本项目如果采用上述模型来处理,将会 带来评估方法的改变,最 终也可能造成评估值偏低,评估主要内容模拟如下:新增矿段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219.80 万吨0.7(可信度系数)=153.86 万吨,平均地质品位 24.79%。可采储量:依本项目开发利用方案,新增矿段没有设计损失量,可采储量=153.86 万吨 78.90%(回采率)=121.40 万吨。产品方案:依新增资源储量的平均地质品位和贫化率,按 24%品位

19、原矿方案。生产规模与服务年限:生产规模按 30 万吨/年,服务年限=121.40 万吨30万吨/ 年 (1-贫化率 3%)=4.2 年;而依本项目总的矿山服务年限 21.4 年,其评估计算年限安排在评估基准日之后的 17.2 年起。新增的生产规模尽管达到了中型规模,但由于其服务年限小于 5 年,是可以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的。销售价格:依据开发利用方案、企业财务资料和市场行情综合分析后,假定确定为 145 元/吨的不含税价。9采矿权权益系数:假定取中限值 4.5%。评估值:约 150 万元,可采储量单位评估值为 1.2 元/吨。该评估值与同类磷矿的评估值相比,无疑低了很多,该评估值合理吗?从评

20、估依据、评估思路和途径上找不出毛病,但 评估值 不合理, 为什么?因为:既然该新增资源储量还要等若干年之后才能开采,为什么现在就要将其划入矿区范围?如果想圈占并储备资源,按理应付出相对高一些的代价,特别是对于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较紧俏的矿产。客观地说:如果想先行开采这一部分新增的资源储量,从技术角度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因 为本项 目开发利用方案中布设的700 主平硐,如果先行掘进 施工完成,就可以做到先行开采这一部分新增的资源储量。为此,本项目若采用这一评估方法和评估途径来评估,也是不合适的。4、一般而言,对于新增资源储量的评估,采用上述模型来评估应该说是最恰当的,特别是在不能明确新增矿体是先采

21、还是后采的情况下。本项目若采用模型中的第 2 种途径来进行评估,则先对生产规模进行分割,新增矿段的平均生产规 模约按 5.85 万吨/年取值 ,其服务年限亦为 21.4 年;虽改属小型规模、但由于其服 务年限超过了 10 年,一般也应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来评估;由于这种先对生产规模进行分割处理的方式,不便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费用等经济参数的取值, 为此,当 对生产规模进行分割后仍需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来评估的项目,还不如采用模型中的第 1 种途径来处理。只有当便于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时,才适合先对生产规模进行分割处理。5、本采矿权评估报告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评判和探讨,是否只有采用原报告的评估方法和

22、评估思路进行评估?是否只能默认其销售价格取低值、成本费10用取高值的依据不足的问题而不修改了呢?也不尽然,因为该采矿权还存在一个问题:本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并非国家出资勘查估算的资源储量,按国内一少部分省(市、区)实行的有偿化 处置政策, 这类资源储量是不必进行评估、不必 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注:有的省市是通过征收“矿产资源有 偿使用费” 等非国家明文规定的费用, 对非国家出资勘 查投资形成的矿产地进行间接有偿化,也包括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的第一类高风险矿产);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 号)和该省国土厅2006109 号规定,本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应进行采矿权评

23、估并缴纳价款。现在的问题是:对该采矿权变更矿区内新增的(334)?类型资源量该不该进行评估?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的有关条款规定,采用折现现 金流量法评估时, (334)? 类型资源量不参与评估。 这样就出现了矛盾:既然(334)?类型的资源量不予评估,既然这类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都应进行有偿化处置,那么,是不是应缩减 该矿矿区范围、待今后其(334)?类型升级为 333 类型后再次有偿化呢?或者:就参照有关省(市、区)对探矿权按资源储量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方式,也对其(334)?类型资源量进行评估利用。再或者采用其它权宜之策?笔者基于后述两个前提,对本采矿权评估途径和评估方法进一步探讨其权宜之策: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不再缩减,因为重新修改矿区范围相当麻烦,一是要重新申请变更划定矿区范围,二是要重新编制或修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专业技术报告,这又将耗 时一年左右的时间, 对矿 山、 矿政管理都不利。遵守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对(334)?类型资源量仍不进行评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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