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扩建矿山处置采矿权价款的探讨乔建廷(内蒙古新广厦 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呼和浩特 010010)摘 要:改扩建矿山在生产能力扩大后,新增了部分可采储量,涉及重新处置采矿权价款的问题,本文作出一些关于改扩建矿山处置采矿权价款的探讨。关键词:改扩建矿山 可采储量 评估 采矿权价款近几年,为了响应国家提高矿井产能、效率,改善矿 井安全生产条件,提高资源回收率的要求,一些矿 井进行了改扩建工程。 对 于一些已经处置过 30 年采矿权价款的矿山,面临着重新 处置采矿权价款的问题。结合近几年关于改扩建矿山处置采矿权价款方面的一些经验,作出一些关于改扩建矿山处置采矿权价款方面的探讨,仅供参考。下面举例说明
2、:某煤矿原生产能力 60 万吨/年,采用地下开采,矿山服务年限长于 30 年,当时依据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年修订版)规定:“采 矿权评估时,确定 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的基本原则是:计算得出的矿山服务年限短于 30 年的,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长于 30 年的,按 30 年计算”。在 2005 年时按照矿山服务年限为 30 年进行了采矿权价值评估,30 年拟动用的可采储量为 2520(601.430=2520)万吨。该报告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以“*采矿评认 2005*号”文对该采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根据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该煤矿现正进行改扩建工程,采用地下开采,改扩建后生产能力为 120 万
3、吨/年。该矿新做的设计资 料(120 万吨/ 年)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仍然为 2005 年的某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因原设计资料区分不出已处置价款的可采储量范围,新设计资料将原处置过价款的可采储量也一并设计。为了保持与设计资料的一致性,也为了与矿山实际开采情况相符合,已处置价款可采储量与未处置价款可采储量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生 产 能 力 变 为 120 万 吨 /年 ,储 量 备 用 系 数 为 1.4。经 计 算 ,矿 山 服 务 年 限 长 于30 年 。评 估 矿 山 服 务 年 限 按 照 30 年 进 行 评 估 ,30 年 拟 动 用 的 可 采 储
4、 量 为5040(1201.430)万 吨 。从 原 评 估 基 准 日 (2005 年 6 月 30 日 )到 现 评 估 基 准 日(2010 年 6 月 30 日 )该 矿 共 采 出 原 煤 300 万 吨 ,折 合 可 采 储 量 为420(3001.4 420)万 吨 。未 处 置 价 款 的 可 采 储 量 为 2940(5040 (2520 420)=2940)万 吨 。评估时新增加了未处置价款的可采储量,这就存在重新处置采矿权价款的问题。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计算,评估(30 年矿山服务年限)采矿权价值为15120 万元。未处置价款可采储量的价值可以按照采矿权价值乘以未处置价
5、款可采储量与 30 年拟动用可采储量的比例求出或者按照未处置价款可采储量乘以可采储量单位评估值来进行计算,两种 处理方法如下:(1)未 处 置 价 款 可 采 储 量 的 价 值 采 矿 权 价 值 (未 处 置 价 款 可 采 储 量 /30 年拟 动 用 可 采 储 量 )151202940/50408820(万元)(2)可采储量单位评估值采矿权价值/30 年拟动用可采 储量15120/50403.00(元/吨)未处置价款可采储量的价值未处置价款可采储量可采储量单位评估值 29403.00 8820(万元)目前对改扩建矿山处置采矿权价款的方法有多种,以上的方法仅供参考。以上思路为本人见解,不足之 处,敬 请指教。参考文献:1、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 年)2、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年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