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2016 年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努力打造深圳 “ 双中心 ” ,加快形成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综合功能,建 设 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 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 第 三 条 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
2、策审批机构。根据对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 经济发展、科技 创新 、文化产业发展 、 节能减排、绿色建筑、人才工作等 六 个分项资金 ,区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发改局、住建局、人资局分别为六 个分项资金 的主管部门 。与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 的各 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 修订、调整 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 。 2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主要采取 无偿资助 的方式 , 具体 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 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 , 核准类项目 适用 普
3、惠性 原则, 专项类 项目适用一事一议原则 。 各类申报项目 的性质 、条件、 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 等 ,以各分项资金 实施细则 的规定为准。 符合 条件的 企事业单位 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 以下简称“ 事前 资助项目 ” ),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对单位获得的 奖励类资助 ,主管部门可根据奖励性质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 按规定实行 预 算 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 专项 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
4、重点。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备案。 (四)同一 分项资金 内不同扶持类别的 资金 额度, 可由各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 和使用 情况 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3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 扶持 范围和 扶持 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 准 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
5、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 七 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 扶持 措施,根据各分项资金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实施细则 。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 八 条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 区法制办、发改、经促、科创、财政、人资、住建、统计、文产 办、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等部门主要 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区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 第 九 条 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 制定相关分项资金的 使用操作
6、规程、申报指南 ; (二)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相关分 项资金 下一 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 ; (三)在每年 3 月 31日前完成 相关分 项资金上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 (四) 审核 项目申 请 ,组织 开展 项目考察、评审 和 核准 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 , 处理项目申报单位的质疑或 投诉 ; 4 ( 五 )会同区财政部门分批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 ( 六 )对 事前 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项目 完成情况 进行验收 , 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 ( 七 )组织开展 分项 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十条 区企业发
7、展服务中心 的职责如下: (一) 作为 专项资金的综合服务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产业扶持政策、资金 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的发布和 项目申报受理、公示等相关工作 ; (二) 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 材料 进行统筹复核 ; ( 三 )根据各主管部门 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 ( 四 ) 负责 领导小组会议 纪要的印发和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 ( 五 ) 负责管理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和 南山区产业扶持资金专家库 , 并根据各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 。 第十 一 条 区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在审核各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
8、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 ( 二 )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具体资金使用计划 进行 复核 ; ( 三 ) 配合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 ; 5 ( 四 )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 效 评价 工作。 第十 二 条 区 统计 部门 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 与管理 第十 三 条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单个扶持项目 资助金额 原则上不 得 超过 500 万元 ; (二)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资金扶持 ; ( 三 )专项资金 评审类资助, 同一单位 每一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一
9、个, 连续 资助 原则上不得超过 三 年; ( 四 )对区属各事业单位,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 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主管部门 应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第十 四 条 除外情形 : (一) 总部落户资助、出口信保补贴、荣誉类奖励、 “ 人才领航计划 ” 资助、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领航团队” 资助、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 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 类资助 不受本办法第十 三 条第一款的 资助金额 限制。 (二)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
10、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 6 第 十 五 条 事前 资助 项目资金的使用 原则上 实行银行监管制度 。 按照 主管部门与 项目申报单位 签订 的 合同 , 采用委托银行监管的方式, 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 情况分批拨付 资金 。 第十 六 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单位 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 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 获得资助 后连续三年如实在南山区产业发展 综合 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第十 七 条 累计 获得资金 扶持 额 度 100万元以上 的 企业 , 原则上 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 八 条 获得专项
11、资金 事前项目 资助 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 解除 手续。合同 解除 后,负责 管理该资金的主管部门 应视情况 组织审计并 及时 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 九 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 、 分别初审、 集中审批”的管理模式。 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 二 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7 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
12、之星”大赛参赛者、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者、 软科学项目 申请 单位、在南山区注册的合伙制企 业、 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 、 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 、人才服务机构 等组织和申请绿色建筑分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 其服务对象为南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 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 三 年内在税收、 安全生产、 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 重大 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 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的; (三) 近三年内 申请 单位 以及 单位法人 、 实际控制人 存在违规申报
13、使用政府资金 、 商业贿赂 、 不良信用记录 等情况的 ; (四) 提出资助 申请后,将 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 、 在产业发展 综合 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的 ; (五) 近三年内 存在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第 二 十 一 条 项目的 申请与审 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 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 相关 资金 申报指南 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 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提出资助申请 ,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 (二)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根据单位申请和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
14、的,不予受理;资 料不全的,一8 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 ;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进行核 准 ; (四)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或核 准 结果,按照扶持类别,分批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经 区财政部门复核 并由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山分局和区统计局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 (五)召 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六)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 (七)对公示 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
15、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 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 各主管部门与项目 申报 单位签订 专项 合同; (九)区财政 部门及时 安排资金,各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 二 十 二 条 事前资助项目 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请的原则。 事前资助项目 到期 后一个月内未提出 验收 或项目延期申请、三个月内未获得主管部门 验收 确认或批准延期的, 暂停 相关单位 事前资助项目 申请 资格 , 待项目验收评估达标一年后重新恢复其申请资格 。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9 第二十 三 条 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 办法 的 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
16、理。 区财政 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有违反 法律法规 和合同约定 ,采取商业贿赂等其它不正当手段申请、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 以及 拒绝配合 专项 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情况 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 ,以及该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设立或控制的相关单位 ,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 录入诚信黑名单, 五年内停止 其专项资金资助申请 资格 。 第二十 四 条 与 专项资金管理 相关 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 相关 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违法违规情节严重, 涉嫌 犯罪的,移 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五 条 本办法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六 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 起实施, 有效期 至 2020年12 月 31日止。原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 (试行)(深南府办 2012 21 号) 及各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