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2016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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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青山区 2017 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为确保 2017 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包头市教育局2017 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包教发201714 号)相关要求,结合青山区实际,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学前教育管办分离管理办法(内教发201419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和“公建民营、管办分离”的学前教育发展机制。二、招生原则(一)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规范招生行为,优先保障青山区户籍的适龄幼儿入园,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幼儿随班就读,最大限度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入园需求。(二)坚持户籍优先、免试入园的原则。公办幼儿园在招生时,优先招收青山区户籍的适龄幼儿,且一律免试入园。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青山区 2017 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实施,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青山区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2 -组 长:李培文(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政府副区长)副组长:张文科(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成 员

3、:马妍瑛(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钟德强(区教育局副局长)徐利斌(区教育局副局长)高 常(区纪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钟德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教育局民特幼教股股长王建茹、幼教中心主任刘建琴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民特幼教股科员及区属各公(企)、民办幼儿园园长组成。四、招生办法(1)招生对象凡年满三周岁(2013年9月1日 2014年8月31日出生)、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幼儿。企办、民办幼儿园可适当放宽。(2)招生园所类型1. 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青山区户籍的的适龄幼儿,其中企业建幼儿园优先招收企业职工子女。2民办幼儿园:按照区教育局统筹安

4、排,实行自主招生。(三)优抚政策具 有 青 山 区 户 籍 的 下 列 人 员 子 女 可 优 先 进 入 公 办 幼 儿 园 :1. 驻包现役军人、烈士、14 级伤残军人。2. 港澳台胞、归侨华侨、外籍人员。3为青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青山区具有重大投资项目的人员。五、报名程序- 3 -(一)各幼儿园根据现有办园条件,制定招生方案,于 3 月20 日前报区教育局民特幼教股备案。(二)青山区公办幼儿园招生统一实行适龄幼儿网上预报名,各幼儿园进行审核、登记、录取。具体报名程序如下:1凡具有青山区户籍的适龄幼儿,由其家长(法定监护人)在 5 月 10 日 8:005 月 16 日 18:

5、00(含双休日)期间登陆包头教育网( http: /; http: / ,点击“2017 年幼儿园招生网上报名”图片,进行网上预报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幼儿注册信息。每名幼儿只能填报一所幼儿园,家长(法定监护人)一经点击“打印”功能,所有填报信息不得再做任何修改。优抚对象人员子女不参与网报,在此期间直接持相关证件到拟报幼儿园进行报名资审。25 月 22 日5 月 23 日,家长(法定监护人)按 照 预 报 名表 上 显 示 的 资 审 时 间 , 带 领 幼 儿 持 预 报 名 表 、 家 庭 户 口 簿 、 幼 儿免 疫 接 种 本 到 所 报 幼 儿 园 进 行 资

6、 审 。 如预报名幼儿资格审查合格人数多于幼儿园招生计划人数,将在 5 月 26 日5 月 31 日期间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录取。36 月 2 日 8:008 日 18:00 期间,幼儿家长登陆包头教育网(http:/;http:/ 6 月 8 日后自行选择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幼儿园或联系民办幼儿园。非青山区户籍的适龄幼儿入园,由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参加有- 4 -空余学位幼儿园的自主招生。六、工作要求(1)加强招生宣传。招生前,区教育局、各幼儿园要通过教育网站、家长会和园所微信平台等形式,积极宣传招生相关信息,为家长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2)限定招生人数。幼儿园招生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工作

7、规程要求执行,即: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如由于学位紧张等原因需超额招生,须向区教育局民特幼教股报备。幼儿因病无法坚持入园的应办理病假、休学等手续,幼儿园不得随意取消其入园资格。在园幼儿无任何原因两个月未出勤的按自动退园处理,幼儿园按要求办理相关退园手续,重新入园时须另行报名。(三)规范收费工作。各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包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包发改费字2015203号 )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 民 办 幼 儿 园 要 根 据 本 区 办 园 成本 、 城 乡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居 民 收 入 水 平 , 参 考 公 办 幼 儿 园 收

8、费 标准 , 并 结 合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民 办 幼 儿 园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 内 教 发 2012 12号 ) 的 相 关 要 求 规 范 收 费 工 作 , 不 得 以 招 生 为 由 擅 自增 加 收 费 项 目 。(四)完善学籍管理。实行在园幼儿电子学籍注册管理制度,于 9 月 10 月期间完成全区幼儿园在园幼儿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审核工作。(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集体研究制度。招生期间要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咨询工作。- 5 -(六)未尽事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3106406、3106560、316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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