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满意度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践行群众路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质量和满意度,推动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满意度评价,是指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中,各级服务对象(包括认证登记主体、省市县级工作机构、部专业分中心等)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中心” )所提供服 务的认可度评价,是评价和改进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2、、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法第四条 满意度评价的对象为部中心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中提供的有关服务事项,包括2信息宣传、业务培训、认证登记审查、证后监管、资料征订、标识征订、证书发放、投诉处理等。第五条 满意度评价的项目指标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有关工作的真实情况,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等方面。具体评价指标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满意度评价表。第六条 满意度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电话随访等形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既可以针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所有
3、服务事项进行统一测评,也可以针对某一项或几项服务事项进行专项测评。具体评价事项和评价方法由部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第七条 满意度评价分为四个档次,即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满意度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八条 满意度评价结果作为部中心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结果满意度高的工作事项,要总结经验做法、推而广之;对于评价结果满意度低的工作事项,要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及时抓好整改,切实改进工作,不断提高认证登记工作质量和服务满意度。3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附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
4、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服务工作满意度评价表评价结果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非常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宣传内容宣传方法信息宣传宣传效果培训内容和形式师资授课水平组织保障业务培训培训效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工作质量无公害农产品 认证审查工作效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工作效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监管方式证后监管监管效果5评价结果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非常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征订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证书发放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资料征订服务态度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投诉处理处理结果廉洁自律情况其他意见和建议:注:评价指标、统计和评价方法等可根据相关工作推进情况以及调查对象的不同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