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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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西咸新区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强安”战略,进一步加强西咸新区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新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由 西咸新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聘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其成员主要从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是 西咸新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的非政务性组织, 由 西咸新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

2、成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 西咸新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为 新区 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专家组及其聘任的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崇尚安全科学,倡导安全文化,积极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科学、严谨、敬业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对结论意见负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2 第六条 西咸新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专家组成员数 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总结报告; (二)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三)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与有关活动; (四)组

3、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制定工作计划、专项课题、编写论文集和相关报告; (六)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专题报告; (七)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八)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专家组主任由 新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日常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专家组下设 8 个行业类别: 1、 化工及烟花爆竹类; 2、 工矿商贸类(含 建筑施工、电子机械和特种设备 ) 3、 职业卫生类; 4、消防类 ; 5、轨道工程类 ; 6、 冶金有色建材类; 7、 道路交通类; 3 8、 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各行业类别设组长 1名、副组长 1 名,由省内本

4、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第八条 专家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 专家组专题会议、工作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觉悟高,立场坚定,能认真履行专家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二)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工作负责, 廉洁公正,在某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或突出成就;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能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工作; (五)具有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高级(副教授)职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优先入选: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3、获得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的专家; 4 4、博士生导师、博士学位获得者; 5、 国家级科技资历获得者; 6、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第十条:建立完善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组成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二)从事专业 10 年以上,有较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深入研究,有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丰富经验。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所在单位或其本人

6、向 新区 安委会 办 推荐或自荐; (二) 新区 安委会办公室初审后,发给拟聘对象 西咸新区安全生产专家申请审批表; (三)本人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单位签署初审意 见; (四) 新区 安委会办公室审查, 新区 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 (五)专家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内因特殊情况,可减免或增补,聘期结束后,经 新区安 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续聘。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程序: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聘用专家时,应从安全生产专家组中选择。 5 (二) 新区 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选派专家安排任务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专家接到通知后,

7、应积极履行职责。专家应主动参与安委会组织的义务咨询、评审等技术服务。 (三)专家完成任务后,应向派遣 单位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四)各专业组组织活动时,应将活动情况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并对 新区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应出示专家证书,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开展工作; (四)如实传达并贯彻上级指示,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秘密,

8、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 业秘密。 (六)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严禁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第十四条 执行 新区 指派任务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6 取,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应按照就近、方便、快速的原则抽取专家,遇有专家与服务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主动报告并回避。 第十 五 条 抽取专家后 ,以公函或电话形式通知,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在得到本单位允许的情况下,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能如期到达的,应及时报告安委办。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 六 条 专家组主要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 新区 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计 划并对规划和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参与制

9、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政策的制定、草拟和论证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三)参与安全评估、评价报告、技术检测结果、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四)参与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调查与处理及技术鉴定,提出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方案、建议、结论及报告; (五)参与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及竣工验收;参与 新区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中的现场审核工作; (六)参与安全技术咨询,进行安全生产专项课题研究,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新产品以及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 7 (七)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活动,参加职

10、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证审查; (八)参与编写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以及各级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和安全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审查; (九)对 新区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供技术支持;向 各新城 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 新区安 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专家待遇及经费管理 第十 七 条 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 间的差旅费,列入 新区 财政预算, 由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新区管委会规定发放 。 第十 八 条 专家的劳务费按活动项目、审查内容、工作环境及其所需投入的工作量由 新区 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有关标准

11、确定。 第十九条 专家劳务费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 ,受 新区 安全 生产监督 管局指派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咨询等有关业务的,劳务费原则上每人每天( 8 小时) 1000 元,每半天( 4 小时) 500 元,总服务时间不足 4 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 ,总服务时间超过 4小时以上不足 8小时的按全天计算 。 如遇法定节假日,在原费用的基础上每人每天补助 200元,如遇突发紧急事 件在 8 小时之外在原费用的基础上增加每人每天补助 300元, 邀 请专家参加审核或组织活动时,由专家自行办理保险。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8 亡及一切事故,按投保的保险条款执行,安监局不承担任何责任。若聘任专家未办理保险,则

12、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安监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奖惩 第 二十 条 新区 安委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每年给与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 一 条 专家组成员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的,确需推荐合适替换人选的,由推荐单位征求本 人意见,报 新区 安委办审查, 新区 安委会批准。 第二十 二 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由新区 安委会办公室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将予以解聘;无正当理由连续 2 次不参加正常活动或无故不接受指派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

13、守本办法的,将随时解聘。 被终止聘任的专家,由 新区 安监局收回其专家证书。 第二十 三 条 专家在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 观事实,导致两次以上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意见结论的,由 新区 安委会办公室通报批评,解除聘用关系;造成 他人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 四 条 专家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因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取消其专家组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9 害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 五 条 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取消其专家组专家资格;并提请其工作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六 条 本办法由 新区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七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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