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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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 研究 生 专项 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调动广大 研究生 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为国家 和 社会培养造就更多的优秀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定以及学校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校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 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 奖 助 标准 第四条 专项奖助学金是指由关心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助学金。捐资方未指定受

2、益学生具体 学院 的专项奖助学金为校级专项奖助学金,捐资方指定受益学生具体 学院 的专项奖助学金为院级专项奖助学金。 第五条 参加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选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 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制度 自信 、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 社会 主义共同理想 ,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二 ) 热爱母校,积极践行“竢实扬华,自强不息”的交大精神和“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交大校训; (三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 规章制度 ,遵守 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团

3、结同学,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五)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六条 在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选: 2 (一) 在参评学年或当前评奖助周期 工作 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因个人学业困难造成延期毕业 者 ; ( 三 ) 因休学、转学,在校时间不满 30 周者; ( 四 ) 恶意 拖欠学费 者 。 第七条 校院 两级 专项奖 助学金 具体 评选 条件 和 奖助标准按照各专项奖助 学金 设立协议和评审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 职责 第 八 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4、“校评审委员会”),由 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分 管教 学工作 的校领导 任主任,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对外 合作 与 联络处、 科学技术 发展研究院、 文科建设处 、校团委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人任委员。 在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 ,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为 : (一 ) 负责 评 审各类专项奖助学金 ,确定获奖人选 名单 ; (二 ) 负责 研究处理 各类 专项 奖助学金评选 中 的 特殊 情况 ; (三 ) 负责 研究处理 各专项 奖助学金 中有关 评选 资格 、评选条件、 评 审 机构等 由 捐 资方提出 的 特殊 要求 。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

5、组(以下简称“院评审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分 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分 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辅导员代表、导师代表等为成员。 在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 , 院 评审 小组 的职责 为 : (一 ) 负责 评审 本学院 各 类专项 奖助学金 , 确定 学院拟 推荐 人选 名单; (二 ) 负责 研究处理 各类 专项 奖助学金评选 中 出现的 特殊情况。 第 十条 根据各 专项 奖 助 学金的设立协议和捐资方意愿, 专项奖助学金 可单独成立评审 工作组 ,负责 相关 专项奖 助 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专项奖助学金每学年

6、评审一次,在每年 9-12 月进行。 第十二条 原则上, 校级 各类专项 奖助学金评选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 经其导师审核并明确推荐意见, 学院学生工作组 再次 审核申请学生材料后,报院评审小组 评审 , 确定拟 推荐人选名单, 在全院范围内 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 对 各学院 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3 在全校范围内 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获奖人选名单。 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管理 、 奖金发放 由 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 。 第十三条 院级专项奖助学金 评选 、 管理 、 奖金发放由 相关 学院 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各类专项奖助 学金 获奖学生,学校发文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审批表 存入学生本人 档案。 第十五 条 学生在 专项奖助学金 申 请 和评 选 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的 ,学校撤 销 其所获奖励 , 追回奖 助学 金和证书 , 并视 其 情节 轻重 给予 纪律 处分。 第十 六 条 同一学年内,各专项助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 (含中心、所、书院、实验室等 )。 第十 八 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 起 施行。 第十九 条 本办法由学校 授权 学生工作部 (处)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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