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申请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穗南开管办 2017 1 号 ) 2.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 2017 50 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 2017 1 号)生效期间( 2017年 1 月 1 日起算,有效期 5年 ) 设立 或迁入( 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 ( 二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 管理 制度
2、、实行独立核算,以及 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 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 三 )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 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 1)世界 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 企业 上一 年度入选福布斯( 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 1000强排行榜的企2 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 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
3、提出申请 的 企业 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 3)中国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 企业 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 4)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 企业 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 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 ( 5)商务部认定或备 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
4、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 亿元 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7000万元 。 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亿3 元 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 2)现代服务业 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 万元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
5、收入 5亿元 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900 万元 。 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2亿元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700 万元 。 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 亿元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 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专业服务业
6、 :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1亿元以上; 且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 ; 且4 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 3) 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1 亿元 以上。 ( 4) 上述 所称的“行业”, 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 5) 上述 所称的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
7、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 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 、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 税款 、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三、申请时间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且须于扶持年度次年的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可登陆 广州南沙政策兑现系统 ( ht
8、tp:/) 提出申请, 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 四、奖励标准 5 (一) 申 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办法有效期内在 我区 新注册 或新迁入 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2.企业达到 总部经济政策 认定条件 , 即 本办事指南“ 二、申请条件 ”的 。 (二)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1.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 50 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合同实际租金小于 50 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9、。 2.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 总部企业 其本部 租赁且自用的房屋 ,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 等) 。 3.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 (三)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1.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2.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
10、总部企业 其本部 购买且自用的房屋, 不包括附属和 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6 等) 。 3.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四) 总部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 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五)本办事指南 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 五、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 1 11项在办理申
11、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 12-14 项在办理拨款时提供,一式一份。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总部奖励兑现申请表(附件 1,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模板见 附件 2,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并补充法定 (授权 )代表 人签字字样,签字字样与授权书模板见附件 3、 4,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投资协议、承诺书( 模板见 附件 5, 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对合并下属企业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承诺其下属企业不得申请 与总部7 型企业属同一类型的奖励;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
12、扶持后,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 我区 ,不改变在 我区 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 我区 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 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5.南沙区 国、地税出具的纳税证明 (含扶持年度与企业首次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 ; ( 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一套表平台 )企业 统计报表(扶持年度当年);(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年度 审计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 ( 复印件并加 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8.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其中隶属关系证明
13、可提供工商查册证明、验资报告 ) ;(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南沙区 国、地税出具的下属企业纳税证明( 含扶持年度与企业首次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 ); ( 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下属企业 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一套表 平台 )企业 统计报表 (扶持年度); ( 原件 并加盖单位公章)。 9.符合 本办事指南“ 二、申请条件 ”第(三)款 所列定义的 企业 上一年度进入世界 1000 强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 500强排行榜、中国民营 500强排行榜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 10.租用办公用房 的提交以下材料 。 ( 1) 场地说明
14、,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当年经属地 出租屋管理中心 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11.购置办公用房 的提交以下材料 。 ( 1) 房屋购买合同;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 2) 房地产权证和房产税、契税完税证明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以上第 1 至第 11 项材料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 供 ) 12.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3.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4.收
15、据(原件,加盖财务章 ;复印 件 ,加盖公章) (以上第 12 至第 14 项材料在办理拨款时提供 ) 六、受理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 1 号南沙政务服务中心 E 栋 3 楼 60、 61、 62 号窗 ) 联系电话: 020-39053010; 邮箱: 。 9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 电话: 020-39053032 邮箱: 八、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四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时限
16、42 个工作日(形式审查 5 个工作日;实质审查 24 个工作日;资金拨付 13 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以及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十 、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申请人访问 http:/ 登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系统进行注册。申请人在政策兑现系统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 按办事指南要求 提交10 申报资料。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行业主管部
17、门 ;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 形成 拟拨付的 奖励 金额。 1.行业主管部门商统计、市场监管、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确定企业行业类别(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统计、纳税情况后,并将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项目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 2.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企业数据,提出拟拨付的总部企业奖励金额。其中,人才奖励与企业上市奖励的资金由人社局、金融工作局协助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高管人员名单、高管个人经济贡献情况,以及核定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额度提交人社局,由人社局审核并按程序拨付高管奖,并将已拨付的高管奖励额相关数据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以最终核算需拨付企业的经营贡献奖额度。 (三) 审定。 发改局对拟拨付的奖励金额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定。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由分管发改的区领导牵头,会同组织、发改、投促、市场监管、财政、人社、国税、地税、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对相关奖励存在争议的,提请政策协调工作小组进行研究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