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作人:刘小艳10705指因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的 过错 ,致使患者 在诊疗活动中 受到 损害 ,由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的行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机构。 医务人员: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 的各级各类 卫生技术人员 未取得执业资格但依法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进行实习或试用的人员,可依法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视为合法。实习或试用单位应对其职务活动承担责任。 一、医疗侵权行为概念二、医疗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2、员实施了医疗行为2、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失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行为主体:医疗人员( 2)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3)损害行为分类:过度医疗、诊疗损害、伦理损害、产品损害一、医疗行为 所谓过度医疗,是指医生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脱离病情实际需求,实施不恰当、不规范、不道德的医疗行为,包括 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 等。 过度医疗过度医疗二、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失 超出正常医疗行为导致的合理损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十)住宿费:(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2005年 2月 5日 6: 30,钱斌因双下肢麻木到镇医院就诊。该院的诊断认为可能是低钾麻痹或心脏病或格淋巴利综合症,治疗措施为输液补钾治疗。 10时,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症状,医院仍补液、观察,未采取其他措施, 11时,患者突然两眼上翻,呼吸急促, 12时左右,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 3月 28日,南通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不足。问:原告可以提那些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救护费、医疗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