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读 护士条例 护 士 条 例 护士条例 已于 2008年 1月 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号国务院令 ,并将于 2008年 5月12日起施行。护 士 条 例 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我们国家的护理事业将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 护 士 条 例 护士条例 是我们护理人员自己的法律条例,因此,护理人员一定要学法、懂法、用法。 护士条例 共有六章 35条。护 士 条 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
2、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目的)护 士 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条例规定,具备四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 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 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 士 条 例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l 全
3、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护 士 条 例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护 士 条 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l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护 士 条 例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l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关于护士的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