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丁 等 作 業 程 序 流 程 表 :銓 敘 部 94 年 10 月 27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0942547535 號 書 函 訂 公 布本 書 函 發 布 前 之 考 績 考 列 丁 等 案 件 執 行 程 序 , 仍 請 依 現 行 實 務 上 作 業 程 序 辦 理各 機 關 於 辦 理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丁 等 案 件 , 同 時 踐 行 考 績 法 第 14 條 規 定 之 考 績 作 業 程 序 者 , 即 得將 考 列 丁 等 與 累 積 達 2 大 過 , 年 終 考 績 應 列 丁 等 之 獎 懲 案 件 結 合 , 除 符
2、 合 法 制 規 定 外 , 並 達 成簡 化 作 業 之 目 的 。 爰 擬 具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丁 等 作 業 程 序 流 程 表 ( 如 附 件 1) 如 下 :(一 )服 務 機 關 部 分 :1.由 主 管 人 員 就 考 績 表 項 目 評 擬 , 遞 送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 機 關 長 官 覆 核 ( 考 績 法 第 14 條第 1 項 ) ; 直 屬 機 關 首 長 則 由 上 級 機 關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 考 績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第 3 條 第1 款 ) 。2.考 績 委 員 會 對 於 擬 予 考 績 考 列 丁 等 人 員 ,
3、 處 分 前 應 給 予 當 事 人 陳 述 及 申 辯 之 機 會 。 ( 考績 法 第 14 條 第 3 項 )3.機 關 長 官 覆 核 後 , 依 考 績 送 審 程 序 送 主 管 機 關 或 授 權 之 所 屬 機 關 核 定 , 並 副 知 核 發 免 職 令之 權 責 機 關 。 ( 如 附 件 2)(二 )主 管 機 關 部 份 :1.主 管 機 關 或 授 權 之 所 屬 機 關 核 定 所 屬 機 關 之 考 績 後 , 報 送 本 部 銓 敘 審 定 。 ( 如 附 件 3)2.經 本 部 銓 敘 審 定 之 考 績 案 件 , 主 管 機 關 或 授 權 之 所 屬
4、機 關 依 考 績 報 送 程 序 退 還 服 務 機 關 。( 如 附 件 5)(三 )本 部 部 分 : 依 規 定 儘 速 辦 理 年 終 考 績 銓 敘 審 定 案 件 後 , 退 還 主 管 機 關 或 授 權 之 所 屬 機 關 並 副知 核 發 免 職 令 權 責 機 關 ( 如 附 件 4) 。(四 )處 分 作 成 部 分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丁 等 案 經 本 部 銓 敘 審 定 後 , 服 務 機 關 ( 或 免 職 令 核 發 權 責 機 關 ) 製 發 免 職 令 及考 績 通 知 書 , 應 同 時 送 達 受 考 人 , 免 職 令 應 附 記 處 分 理
5、由 及 不 服 處 分 者 提 起 救 濟 之 方 法 、 期間 、 受 理 機 關 等 相 關 規 定 (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1 條 3 項 ) ; 免 職 令 經 送 達 受 考 人 收 受 之 次日 起 , 應 發 生 停 職 效 力 ( 免 職 令 範 例 如 附 件 6) , 不 待 再 另 為 停 職 處 分 , 此 即 為 救 濟 期 間 之開 始 ; 考 績 通 知 書 範 例 ( 附 件 7) 。 又 其 因 職 務 當 然 停 止 , 各 機 關 應 即 依 送 審 程 序 , 辦 理 其停 職 動 態 登 記 。(五 )其 他 簡 化 事 項 :1.當 事
6、 人 未 於 法 定 救 濟 期 間 提 出 救 濟 ( 或 於 救 濟 期 間 提 起 救 濟 結 果 仍 確 定 免 職 ) 致 免 職 確 定 ,為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 各 機 關 毋 庸 再 行 令 免 , 逕 由 服 務 機 關 送 動 態 登 記 通 知 本 部 ( 副 知 上 級 機關 ) 。2.現 行 實 務 上 服 務 機 關 核 發 考 列 丁 等 考 績 通 知 書 時 , 尚 須 核 發 停 職 令 之 作 法 , 應 得 予 簡 化 作業 流 程 免 發 。附件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作業流程對照表服務機關類別 事實 主管人員簽擬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或
7、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本部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服務機關 本部 服務機關 本部丁等受考人發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3 項各款事實、第12 條第1 項第 1款累積達 2 大過者主管人員依其具體事實考列丁等考績委員會初核(應給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機關長官覆核後依考績送審程序送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如附件 2,如服務機關即為主管機關者,逕予核定考列丁等案)核定所屬機關考績,並副知免職令核發之權責機關。(如附件 3)銓敘審定考績考列丁等。(如附件4)函轉所屬機關考績。(如附件5)1.製發考列丁等免職令(服務機關或核發免職令之權責機關;應附記教示規定)及考績通知書。 (附件6 及
8、附件 7)2.考列丁等免職令及考績通知書應同時送達受考人。3.依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依送審程序送本部辦理受考人停職登記。(副知上級機關)辦理受考人停職執行日期登記。1.救濟有理由免職處分經撤銷者,依規定復職。2.救濟程序完成,免職確定時,辦理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免職日期,並依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依送審程序送本部辦理免職登記。 (附件 8)辦理受考人免職執行日期登記。備註:1.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考列丁等人員應檢附考績表併年終考績辦理。2.依考績法第 18 條但書規定,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
9、係指考列丁等考績經本部銓敘審定後,服務機關(或核發免職令之權責機關)製發免職令送達受考人,受考人自收受考列丁等免職令處分之次日起停職。附件 2(服務機關全銜)函地址:聯絡電話: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字號:字第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主旨:檢送本(部、處、局、署)等員年考績清冊份及媒體申報磁片片,請 鑒核。說明:一、。二、本案考列丁等免職案,經年月日考績委員會第次會議決議通過,處分前已給予員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正本:(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全銜)副本:抄本:本(部、處、局、署)人事室附件 3(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全銜)函地址:聯絡電話:受文者:銓敘部發文日
10、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字號:字第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主旨主旨:檢送本(部、處、局、署)所屬(服務機關)等員年考績清冊份及媒體申報磁片片,請 銓敘審定。說明:一、依本(部、處、局、署)所屬(服務機關)民國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二、本案考列丁等免職案,經(服務機關)年月日考績委員會第次會議決議通過,處分前已給予員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正本:銓敘部副本:(服務機關全銜)抄本:附件 4檔 號:保存年限:銓敘部 函(稿)地址:116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2 號聯絡電話:(02)8236-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
11、件:如說明四主旨:貴(機關)公務人員 年考績成案、年月日現職考績成升等案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貴(機關)民國年月日字第函。二、 貴(機關) (職稱)(某君)等員年考績成案,除(職稱)(某君)等員考績成案請查明後再行送部外,餘業經本部銓敘審定如附清冊。另(職稱)(某君)等員 年月日現職考績升等,亦經本部銓敘審定如附清冊。三、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各機關考績成案經主管機關核定送本部銓敘審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各機關發給考績成通知書(或免職令)時,應切實要求受考人親自簽收並載明日期。其考績成通知書應依本部 92 年 10 月 31 日部銓三字第09
12、22280299 號令修正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 14 點規定(94 年 10 月擬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並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裝訂線關,屆時本部修正日期及文號應配合修正) ,加註相關教示文字各類人員依其教示規定。四、 有關年考績成清冊、不予銓敘審定清冊及考績(成)升等清冊,請至本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http:/iocs.mocs.gov.tw)之網際網路報送及報備服務項下,已報送案別中查詢送本部銓敘審定函文號後下載列印。另隨函檢附考績升等銓敘審定函、俸(薪)級重行審定函共紙。五、 年上開清冊,係由本部逕以電腦程式篩選列印,事關當事人權益,務請貴(機關)人事單
13、位再予確實詳加核對,倘有誤列或漏列情事,請即依照規定程序,檢附相關證件送部補辦或更正註銷。正本:(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全銜)副本:抄本:部長 朱附件 5(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全銜)函地址:聯絡電話: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字號:字第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主旨主旨:貴(服務機關)等員年考績案業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請 查照並依該部說明二辦理。說明:一、依銓敘部民國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二、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考績清冊即考績銓敘審定媒體資料電子檔各份。正本:(服務機關全銜)副本:抄本:附件 6(服務機關全銜)令 (考列丁等免職令參考範例)受文者:速別:最速件
14、密等及解密條件: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字號:字第號附件:主旨:核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一員年考績考列丁等一案如下:一、現職:服務機關(機關代號) ,職稱(代號) ,職系(代號) 、職務編號() 、職務列等(代號) 、官職等級(代號) 、本(年功)俸(薪)級(代號)俸(薪)點。二、獎懲:免職(代號) 。三、獎懲事由:(填寫具體事實)。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3 項第款、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累積達二大過者。說明:一、本案經銓敘部民國年月日字第號函銓敘審定及(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 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定。二、本案經年月日考績委員會第次會議決議通過,處分前已給予
15、員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但書規定,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本案受考人於收受本免職令處分之次日起停職。四、受考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本免職令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正本:(受考人)副本:附件 7(服務機關全銜)年考績(成)通知書 (考列丁等參考範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人字第號受文者:說 明:台端年考績案業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民國年月日人字第號函核定,並經銓敘部年月日字第號函銓敘審定如下:姓名身分證統號F100000000職稱 職務編號 A000000職系 職務列
16、等(級別、資位)任第職等俸(薪)級 任第職等俸級俸(薪)點、額 000總分 00等次 丁等核定獎懲 丁等獎懲結果 免職附註:受考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附件 8(服務機關全銜)書函(考列丁等免職確定執行參考範例)地址:聯絡電話:受文者:(受考人)速別:特急件密等及解密條件: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字號:字第號附件:主旨:台端(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年考績考列丁等案,業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民國年月日人字第號函核定,並經銓敘部年月日字第號函銓敘審定, (按:救濟程序已終了後,以下三種情形參考擇一適用。一、其自年月日收受該免職令處分(或考績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即自年月日執行免職;或二、經復審駁回於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即自年月日執行免職;或三、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經終審判決確定之日起,即自年月日執行免職)請查照。正本:(受考人)副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