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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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四川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 红黑名单 ”)制度,规范各行业信用 “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

2、实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87 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年)的通知 (川府发201466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 红黑名单” 管理与应用2制度,规范四川省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社会文明和诚信水平,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社会环境。二、名单定义本意见所称信用主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3、人组织。(一)红名单:是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指因诚实守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被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分组监管确定信用等级良好的信用主体,以及受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二)黑名单: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指存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行为,并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进行严重行政处罚或被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监

4、管确定为信用等级低下的信用主体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予以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信用主体。 (三)失信重点关注名单(以下简称“灰名单” ):认定部3门(单位)可把在本部门(单位)重点领域发生单次较重失信行为或发生多次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或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信用主体列入灰名单。灰名单的信用主体在信用修复有效期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应按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四)大数据警示名单:指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但应值得警示的信用主体。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三个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库(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开展大数据分析,将在 3 个以上不同重点领域被

5、列入灰名单的信用主体转入大数据警示名单,对名单主体实行事前告知,并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政府部门发出预警。三、 “红黑名单”管理职责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省“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工作。各市(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本区域“红黑名单”相关工作。我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或执行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建立完善符合我省行业特点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红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负责“红黑名单”的公布、修复、异议处理、退出等工作。 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支撑单位负责完善

6、“信用中国4(四川) ”网站和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我省“红黑名单”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四、 “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一)制定标准的部门。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原则上由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我省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四川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信用中国” 和“信用中国(四川) ”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开。(二)认定依据。 “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规定的联合奖惩对象;二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三是认定部

7、门(单位)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信用主体的荣誉信息或不良评价信息;四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五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六是其他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鼓励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信用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5五、 “红黑名单”的认定程序(一)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 。我省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按照统一标准,认

8、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 。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可按照统一标准,承担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的相关具体工作。(二)红名单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根据认定标准生成初步名单,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和灰名单的信用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形成的红名单,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 “信用中国(四川) ”等渠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为红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三)黑名单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根据认定标准生成初步名单,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若信用主

9、体已被列入红名单,则提请原认定部门(单位)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筛查后形成的黑名单,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 “信用中国(四川) ”等渠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为黑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信用主体被认定为黑名单的,由认定部门(单位)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6从其规定。六、名单的共享与发布 (一)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将红黑灰名单相关信息按规范格式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以及三个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库。录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 码) (或公民

10、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 、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市场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二)依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 “信用中国(四川) ”及其它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 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 ,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 ,并向社会公示。灰名单信息共享至省

11、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有选择地对外公开,认定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灰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有效期。(三) “红黑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7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用信息,可向省信用办申请核查。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四)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四川) ”建立省级联合奖惩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奖惩系统) ,强化联合奖惩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各部门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和有效

12、融合,建设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联合奖惩系统,实现联合奖惩信息在四川省范围内交换共享、自动提醒、实时响应、多方应用、直接反馈等功能。(五)各有关部门(单位)从联合奖惩系统获取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信息,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并定期反馈联合奖惩实施情况。依法推进政府与公用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七、联合奖惩的实施 (一)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国家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明确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各类失信行为惩戒期限,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3、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8发201711 号)的要求,建立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二)省信用办会同“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作为联合奖惩的发起部门,应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发起联合奖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711 号)进行联合奖惩的认定与实施。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支撑单位负责将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推送至联合奖惩实施部门,联合奖惩实施部门负责对联合奖惩对象主体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向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反馈联合奖惩成效,省平台归集整理奖惩成效并反馈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三)积极创造条

14、件,依法依规向各类社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放“红黑名单”数据库信息。(四)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统计联合奖惩情况并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五)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 ,加强对黑9名单主体的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 ”,优先提供服务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引导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及时向“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反馈“红黑名单”奖惩信息,

15、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八、联合奖惩异议处理 信用主体对联合奖惩名单认定、联合奖惩措施有异议的可向联合奖惩发起和实施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联合奖惩发起和实施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联合奖惩发起和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联合奖惩异议处理制度。“信用中国(四川)”网站提供异议申诉渠道,异议申诉人可通过登录信用门户网站跟踪、了解异议申诉处理进度和处理结果。九、信用修复 (一)各地各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信用修复规则与方式,规范信用修复流程,鼓

16、励“黑灰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探索通过志愿服务可修复的轻微失信行为,鼓励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10方式修复信用。(二)认定部门(单位)应结合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明确信用主体能否信用修复。对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以不予信用修复。严重失信行为涉及范围:1. 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2. 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受到大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严重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3. 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薪、传销、非法集资、侵害消费者权益、虚假广告、扰乱社会秩序等被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4. 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5. 因严重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失信行为;6.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三)认定部门(单位)可依法依规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灰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十、联合奖惩对象名单退出(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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