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连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我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关键环节管控,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84 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72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 3 条 本办法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
2、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是指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第 4 条 装配式住宅必须产业化全装修。本办法所指的全装修,是指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第 5 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配式混2凝土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受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范围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现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以“三定”方案确定职能为准)。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主管部门是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行
3、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现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负责所属辖区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现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以“三定”方案确定职能为准)。第 6 条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市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预制构件的产品质量。第 2 章 质量责任第 7 条 建设单位责任(1)建设单位是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2)建设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装配式建
4、筑施工图设计工作,装配式住宅建筑应与全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并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送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当设计文件有涉及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相关的重要变更时,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3)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和会审。必要时,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拟定的生产工艺、运输方案、吊装方案等编制加工详图,预制构件深化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建筑、结构和机电设备等各专业以及构件制作、运输、安装等各环节的综合要求。(4)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的生产环节进行驻厂监理。(5)建设单位应做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构件生产等参建各方在工
5、作配合上的协调工作。(6)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组织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各方进行预制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和后续施工。第 8 条 设计单位责任(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府批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图除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外,还应满足预制构件制作详图编制和安装施工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说明专篇,并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专项设计。4(2)装配式住宅全装修应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
6、体化设计,全装修设计应遵循标准化、模块化、通用化原则,部品(体系)和设备宜采用集成化供应,并满足构件和部品制造工厂化、施工安装装配化要求。(3)装配式住宅全装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全装修基本配置应符合装配式住宅全装修技术规程(DB21/T 2585)相关规定。(4)设计单位有责任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根据预制构件脱模、吊装、塔吊布置和施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等条件,综合考虑预制构件生产、运输、存放及后续施工等影响因素,提出施工过程中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并对装配式设计文件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编制的构件制作图进行审核并会签。(5)设计单位应做好现场施工技术服务
7、,并指派专人作为现场技术负责人。对有涉及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相关的重要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严格进行技术审查。第 9 条 施工单位责任(1)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将施工所需的预埋件位置、类型等信息提供给设计单位。(2)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预制构件安装和施工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特点配置组织机构和人员,针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施5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针对交叉施工的环节,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总分包责任界限,以有效落实质量管
8、理责任;并协调督促各分包单位相互配合,有效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各项内容。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总体施工调度安排。(4)施工单位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由技术人员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装配式施工作业人员的日常质量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组织构件装配工、灌浆工、预埋工等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装配式建筑施工。(6)施工单位应及时归档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关键工序的施工需要有影像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 10 条 监理单位责任(1)监
9、理单位应严格审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具有操作性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预制构件制作过程和施工过程中监理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并组织实施,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需形成旁站监理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6(2)监理单位应选派代表驻厂监督预制构件的生产过程。(3)监理单位日常旁站巡视重点应包括施工单位吊装前的准备工作、吊装过程中的管理人员到岗情况、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吊装监管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灌浆过程质量管控措施及相关辅助设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等。(4)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首段验收,组织施工单位对构件进场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验。(5)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
10、灌浆等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上岗情况,对装配式结构与现浇结构连接,连接部位灌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6)监理单位发现构件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有违反规范或未按照设计要求生产施工的,应当及时签发监理文件要求整改,并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收。(7)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归档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 11 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责任(1)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等要求,加强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控制,执行合同约定的预制
11、混凝土构件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制混凝土构件产品质量。(2)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将生产过7程所需的预埋件位置、类型等信息提供给设计单位。(3)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预制构件的深化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当有影响结构性能的变更时,须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第 12 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范或规定中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全装修基本配置的相关要求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未明确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等专项设计说明及未实现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一体化设计的,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装配式
12、建筑设计文件中采用超规范的结构体系,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市技术标准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第 13 条 检测机构责任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 3 章 BIM 技术应用第 14 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应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 BIM)技术,其他装配式建筑项目鼓励采用BIM 技术。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设8计、构件生产、施工阶段应用 BIM 技术的
13、具体要求,包括BIM 技术应用目标、应用范围、应用内容、参建单位 BIM 应用能力、信息交换标准和要求、人员配备等内容,并给予相应的费用保障。第 15 条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 BIM 技术应用的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确定设计、施工装配、构件生产等阶段 BIM应用目标和内容,统筹协调项目各阶段的 BIM 模型创建、应用、管理以及各参与方的数据交换与交付,推进建设各环节实施信息共享、有效传递和协同工作。第 16 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包括建筑、结构、内装、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设备、消防等多专业信息的设计 BIM模型,并为后续的深化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装配等阶段提供必要的设计信息。鼓励设计单位在装配式项
14、目中采用BIM 正向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查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 BIM 技术设计模型是否达到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深化设计单位应在设计 BIM 模型基础上,考虑构件生产、吊装、运输、施工装配等要求,形成深化设计 BIM 模型,并为后续的构件生产、施工装配等阶段提供必要的信息。第 17 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应在深化设计 BIM模型基础上,完成构件生产详图制作,对构件的外轮廓及节点构造、配筋、预留预埋、吊点等关键部位质量进行管控,并将质量管控等关键信息附加或关联到深化设计 BIM9模型上,形成预制生产 BIM 模型,并为后
15、续的施工装配阶段提供必要的信息。第 18 条 施工单位应在预制生产 BIM 模型基础上,通过附加或关联施工信息形成施工 BIM 模型,建立基于 BIM模型的施工管理模式和协同工作机制,并加强在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交底、施工项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应用,逐步实现基于 BIM 的竣工验收与交付。第 4 章 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管控第 19 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各类预制构件的生产流程及质量保证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备案后方可实施。第 20 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加强生产用原材料、部品、配件、混凝土、灌浆料、套筒、钢筋套筒灌浆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的检验
16、,将检验报告和混凝土、钢筋实验报告提供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生产单位不具备试验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第 21 条 预制结构构件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时,应在构件生产前进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抗拉强度试验,每种规格的连接接头试件数量不应少于 3 个。第 22 条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并应重新检验。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安10装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制定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17、第 23 条 预制构件出厂前,生产单位应对构件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应在构件上采用内置芯片或二维码等方式设置标识并记录信息,内容包括构件型号、构件编号、制作日期、合格状态、生产单位等信息,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对于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签发合格证,预制构件出厂还应提供安装全过程技术说明文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预制构件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第 5 章 预制构件进场验收第 24 条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全数检查预制构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质量检验记录、构件制作过程中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检验合格单,监理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抽检。第 25 条 施工单位应全数检查标识情况和外观质量,监理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抽检。预制构件的显著位置应有标识,标识应清晰、可靠;预制构件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预制构件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出现的一般缺陷应要求构件生产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重新检查验收时应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和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