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突出质量问题导向。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
2、织开展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5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以及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市场主体收取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抽样、购样、检验、复检、复查、邮递、运输、样品处置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第九条原则上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同一年度不得组织对同一生产者同一商标同一型号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查。被抽查市场主体在抽样时能够提供 6 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抽样证明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采取付费购买样品方式的抽查、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抽查除外。第十条监督抽查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产品或其包装
4、、说明书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有严重质量问题: 6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四)失效、变质的;(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前款规定
5、制定抽查实施细则,确定具体抽样方法、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并在抽查实施前公开。第十一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依法公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监督抽查信息。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 第十三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具体的监督抽查方案,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抽查对象、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实施细则、工作要求等内容。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选择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为具有法定资质和相应能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
6、委托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实施“双随机”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随机选择被抽查市场主体,随机选择抽样人员或检验机构。第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报送抽查结果和抽查结论,并对抽查工作负责,未经批准不得分包抽查任务。第三章 抽 样第十七条监督抽查应当实行抽检分离,检验人员不得承担所检产品的抽样工作。需在现场检验的产品除外。 8 第十八条抽样人员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抽样过程进行记录。第十
7、九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名,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针对销售者实施抽样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名。对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实施抽样时应购买样品,买样人可以是执法人员、检验机构人员或者消费者等。第二十条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市场主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抽样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向被抽查市场主体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对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实施抽样的除外。抽样人员应当核查被抽查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信息。在销售者处抽样时,实施抽样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检查与被抽查产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
8、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对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实施抽样的除外。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市场主体存在无照经营、伪造厂名厂址、销售无厂名厂址产品等不需要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样。由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或将有关情况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被抽查市场主体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禁止由被抽查市场主体 9 抽样和送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被抽查市场主体的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抽样人员可以在其他市场主体处抽取同一产品,直至样品数量满足检验要求。第二十二条在生产者处抽样时
9、,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无偿提供。在销售者处抽样时,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应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可封存在被抽查市场主体处,在启用备用样品检验时,另行付费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试验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可以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获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开封样,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查市场主体签字确认,对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实施抽样的除外。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被抽查市场主体处时,应当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查市场主体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第
10、二十四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市场主体签字, 10 并加盖被抽查市场主体印章。对无法盖章等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涂改,需要划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因被抽查生产者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被抽查市场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第二十六条抽取的样品需要送至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需要被抽查市场主体或检验机构协助寄送样品的,所需费用计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
11、、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的有效性。第二十七条被抽查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拒绝提供样品或拒绝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盖章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被抽查市场主体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第二十八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且未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被抽查市场主体应当在接到抽查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将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提供给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11 第四章 检 验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
12、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第三十条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核实被抽查市场主体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是否在被抽查市场主体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发现被抽查市场主体存在涉嫌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应当终止检验,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第三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第三十二条除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13、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第三十三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第三十四条检验结果为合格的,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无偿提 12 供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市场主体,因检验损耗无法退还的除外;购买的样品和被抽查市场主体提出无需退还的样品,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依法处理。第五章 异议复检第三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抽查结果和被抽查市场主体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市场主体。在销售者处抽样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被抽
14、查产品标称生产者。通过网络购买样品实施抽样时,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十六条被抽查市场主体或者样品的生产者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样品的生产者对监督抽查样品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异议材料应事实清楚,诉求明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13 第三十七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八条对需要复检并具
15、备检验条件的,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检,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检受理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按照要求办理复检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复检。被抽查市场主体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复检样品的,不予复检,维持原结论。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检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将复检结论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六章 结果处理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名单。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市场主体,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