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及年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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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内资分公司登记备案指南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内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内资分公司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指南。2、登记申请表格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http:/ A4 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

2、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事项名称内资分公司登记设定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人民

3、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 证合一 ”登记 制度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 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申请条件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 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申请方式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流程(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

4、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 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 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办理时限申 请 人 直 接 到 登 记 场 所 提 交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登 记 机 关 认为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应 当 予 以 受 理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符 合 法 定形 式 的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当 场 作 出 准 予 登 记 的 决 定 。不 能 当 场决 定 的 ,设 立 登 记 ,应 当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5、准 予 登 记的 决 定 ;1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的 ,经 登 记 机 关 负 责 人 批准 ,可 以 延 长 1 个 工 作 日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应 当 在 5 个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登 记 的 决 定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定 的 ,经 登 记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5 个 工 作 日 。办理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部分镇街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办理材料设

6、立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分公司经营场 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 职文件及身份 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公司营业执 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7涉及名称登记 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

7、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 称 使 用 了 另 一 个 企 业 名 称 的 简 称 或 者 特 定 称 谓 的 ,还 需 提 交 与 该 企 业 有 投 资 关 系 或 者 经 该 企 业 授 权 的 证 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公司的分公司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注:1依照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

8、分公司的经营 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备案)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 更事 项相关 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 机关向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申报。(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2授权的证明。(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

9、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公司的分公司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 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分公司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变更后经营范围 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 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具体按 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分公司 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

10、照复印件。 分公司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 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 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 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分公司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 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已 领取 纸质版 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 照正、副本。注:1依照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 1 项材料和 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登记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

11、请书。2税 务部 门出具的企 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 纸质清税证明文书。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4已 领取 纸质版 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 照正、副本。注:1依照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年度报告公示在我市登记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12、财税2014101 号),自 2015年 1 月 1 日起, 暂 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联系电话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分局咨询电话:0769-26986138莞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41080 ;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6182930 ;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48262 ;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166111 ;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 ;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 ;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 ;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8036 ;麻涌分局咨

13、询电话:0769-81903317 ;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69-86360116 ;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 ;道滘分局咨询电话:0769-88321389 ;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 ;沙田分局咨询电话:0769-81262123 ;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584186 ;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80701 ;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 ;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5623382 ;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816150 ;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 ;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

14、7712780 ;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 ;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769-87812312 ;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 ;谢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63410 ;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34095 ;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 ;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0 ;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 ;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8077068 ;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 ;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 ;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 ;滨海

15、湾分局咨询电话:0769-26889690 。相关表格分公司、非法人 分支机构、 营业单 位登记(备案)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调整。附 件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清单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 3 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 制、住所申 报制以外的住所 证明。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 业应提交的材料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标明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限自申

16、请之日起不少于 2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二)从事生产加工、餐 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 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 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 业的;(三)港澳台、外资 企业不得申请登 记为集群企业, 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及注册场地在市级以上部门认定

17、的孵化载体内的港澳台、外 资企业除3外。二、适用住所申报 制的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 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 处 理、再生 资源回收和 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 应提交的材料(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 证明

18、为 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 证明为业主不 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 验收证明、 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 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二)使用宾馆、饭 店的,使用 证明 为房屋租赁协议;(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 证明为 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 须同 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 诺书。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

19、的,须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四、上述 3 种情形之 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 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 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 资 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 型为三资企业 ,相关文件 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 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行政部门许可、登 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 经营 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法律、法规、 规章 对市场主体申请许 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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