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义乌 出入境检验检疫 领域 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限”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33 号)、 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义政办发 2016 107 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 领域 工作 实际,制定本 细则 。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 义乌 出入境检验检疫 领域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是指 义乌 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义乌局”) 根据企业 及其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其依法联动
2、实施奖励性或者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第二条 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对象包括: (一) 市 辖区内的进出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企业等); (二) 市辖区 内的代理报检企业(含从事报检业务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 (三) 市辖区内 的口岸涉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 2 检验鉴定机构; (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 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第 三 条 检验检疫 信用信息包括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 企业评定 分类信息和荣誉
3、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由 法制处 提供 ,行政许可信息由综合处整理 汇总提供, 荣誉信息由法制处、综合处及各业务处室提供, 企业评定分类信息由各业务处室提供。 检验检疫信用信息由法制处 统一 上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 四 条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企业在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一)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中企业守法信息类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 ( 二 )其他违反检验检 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 五 条 行政许可信息 是指根据企业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 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 ,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 相
4、应行政许可事项 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信息。 第 六 条 企业评定分类信息 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对企业进行 综合 分类 评价, 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信息。 第 七 条 荣誉 信息是指经过 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出入境检验 3 检疫协会 及其他上级部门 认定 的 ,对判断 企业 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 检验检疫 荣誉 信息主要包括: (一) 获评 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的信息; (二) 获评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的信息;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 八 条 义乌 局 根据 市信用办下发 的 信用产品
5、应用清单 中明确的应用事项 和 使用 环节 , 在 市 信用信息 核查 平台 上 核查 企业信用 信息 和信用等级 ( A-E 五个等级) , 并 开展 出入境 检验检疫领域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第 九 条 义乌 局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信用等级为 A 类的 企业 积极鼓励,给予享受检验检疫 优惠 政策,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措施 。 第 十 条 对信用等级为 B 类的 企业 积极引 导,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鼓励措施 。 第 十 一 条 对信用等级为 C 类的 企业 不奖不惩。 第 十 二 条 对信用等级为 D 类的 企业 加强监管,在日常监管、报检、检验检疫、放行等环节可结合相关规定实施较严格的管理措施 。 第 十 三 条 对信用等级为 E 类的 企业 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新 4 评定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第十 四 条 对 企业 实施联合奖惩 前,应 提早 将实施 联合奖惩的事项和措施告知企业。 实施联合奖惩 时 , 应 将 奖惩 决定 和信用核查结果 书面告知 企业 并归档保存 。 第十 五 条 本 细则 由 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负责解释。 第十 六 条 本 细则 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