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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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1企业注册登记分局1、企业名称登记2 公司登记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连市辖区内冠“大连”名的企业、个体户名称登记及其他需上级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的初审市内四区公司的设立、

2、变更、注销登记,以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审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企业注册登记分局3、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4、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

3、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

4、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 责 出 质 股 权所 在 公 司 登 记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是 股 权 出 质 登 记 机 关 ( 以 下除开发区、北三市以外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市内四区公司及除开发区、北三

5、市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受理审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理审核颁发股权出质设立35、企业名称裁决6、对与经营主体有关的事项进行备案职权执法行政裁决其他简 称 登 记 机 关 ) 。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企 业 登 记 机 构 是 股权 出 质 登 记 机 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

6、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公 司 解 散 ,依 法 应 当 清 算 的 , 清 算 组 应 当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将 清 算 组成 员 、 清 算 组 负 责 人 名 单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备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登记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大连市辖区内冠“大连”名的企业申请名称裁决市内四区公司及除开发区、北三市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登记申请(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受理审查颁发限期办理企

7、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受理审查颁发备案通知书4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1 企业名名称预先核准审批岗核名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冠本辖区名行政区划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登记,及本辖区内冠“大连”名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的审核窗口受理员受理核准2 内资企业登记受理岗受理审核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

8、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大连市内四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市申请设立集团,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窗口受理员受理审核5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

9、局(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3 内资企业审核岗审核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

10、第五条“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大连市内六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市申请设立集团,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局局长(处长)审核4 内资企业登记发照岗发照 职权执法行政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 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 0.4按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11、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 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五十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 0.8缴纳;超过部分按 0.4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 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 100 元。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12、执法范围执法权限5外资企业受理岗受理职权执法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

13、、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

14、活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受理窗口受理员受理6外资企业审核岗审批职权执法行政许可同上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分局局长(处长)审核7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7 外资企业发照发照职权执法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 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 0.4按缴纳;注

15、册资本超过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 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五十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0.8缴纳;超过部分按 0.4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 300 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 100 元。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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