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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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1 / 106目 次1 总则 .42 基本规定 .52.1 功能和性能 .52.2 通用要求 .53 电源及用房设计 .73.1 负荷分级 .73.2 供电电源及应急电源 .83.3 光伏发电电源 .83.4 变电所 .83.5 柴油发电机房 .93.6 蓄电池室 .94 供配电设计 .104.1 供配电系统 .104.2 高压配电系统 .104.3 低压配电系统 .104.4 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114.5 低压电击防护 .114.6 电气照明系统 .135 智能化系统设计 .145.1 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 .145.2 信息设施系统 .145.3 建筑

2、设备管理系统 .155.4 公共安全系统 .156 布线系统设计 .166.1 布线要求 .166.2 室内明敷布线 .162 / 1066.3 室内暗敷布线 .166.4 电气及智能化竖井布线 .166.5 室外布线 .177 防雷与接地设计 .187.1 雷电防护 .187.2 接地系统 .207.3 等电位联结 .218 施工 .228.1 高压设备安装 .228.2 变压器、互感器安装 .228.3 应急电源安装 .238.4 配电箱(柜)安装 .238.5 用电设备安装 .238.6 建筑智能化设备安装 .248.7 布线系统敷设 .248.8 防雷与接地施工 .259 检验和验收

3、.269.1 一般规定 .269.2 电气设备检验 .269.3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测 .269.4 线路检测 .269.5 验收 .2710 运行维护 .2910.1 运行 .2910.2 维护 .2910.3 维修 .3010.4 拆除 .30附:起草说明 .313 / 1064 / 1061 总则1.0.1 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建筑,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维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1.0.3本规范是单体

4、及群体建筑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运维过程中技术与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电线电缆、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功能和性能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1.0.4 单体及群体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运维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5 / 1062 基本规定2.1 功能和性能2.1.1 建筑电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向用电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2 正常情况下,用电设备应能按其使用要求(负荷级别)正常工作。2.1.2 建筑

5、电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供配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稳定、合理、经济。2 当供配电系统或用电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 2.1.3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后,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为建筑物内的人和有通信要求的设备提供通信服务;2 正常情况下,智能化系统应能按其使用要求正常工作。2.1.4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后,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信号的传输应准确、安全、合理、经济。2 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2.2 通用要求2.2.1 民用建筑供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不应超过 35kV。2.2.2 民用建筑电气设备

6、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2 地面或门槛应高于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 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3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4 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管道和灯具;5 地面荷载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重的要求;6 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开向公共区域的门;7 不应穿过变形缝和伸缩缝。2.2.3 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用电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布线间距及和工作人员操作维护用电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备的运

7、行要求。2.2.4 建筑智能化系统信号线路应与电力线路分开敷设,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分开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或隔离措施。2.2.5 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熔焊电气与智能化布线用支架,且不得热加工开孔。2.2.6 母线槽、线缆桥架和导管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2.2.7 民用建筑电气及智能化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备运行安全、用电安全的原则,强化过程验收控制。2.2.8 建设或使用单位委托运维单位提供运维服务时,运维方案应经建设或使用单位和运维单位共同确认,双方应签署运维合同。6 / 1062.2.9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应为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

8、2.2.10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7 / 1063 电源及用房设计3.1 负荷分级3.1.1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4 个级别。建筑物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本规范表 3.1.1 的规定。表 3.1.1 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用电负荷分级 用电负荷分级依据 适用的建筑物 用电负荷名称特级1)中断供电将将危害人身安全、造成人身重大伤亡;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在建筑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及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

9、的负荷。消防系统用电、安防系统用电、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高度超过150m 的建筑物值班照明、警卫照明、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客梯用电、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高度超过100m,小于150m 的建筑物消防系统用电、安防系统用电、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用电、客梯用电、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一级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消防系统用电,安防系统用电,值班照明、警卫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用电,客梯用电,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一类高层建筑主要通道及楼梯间

10、照明用电二级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二类高层建筑消防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用电,客梯用电,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三级 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 各类建筑 普通用电负荷3.1.2 特级用电负荷应由 3 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3 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正常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2 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中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中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3.1.3 一

11、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正常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一个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正常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 每个正常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8 / 1063.1.4 二级用电负荷应由双回线路供电或由一回 10kV 及以上专用的线路供电。3.2 供电电源及应急电源3.2.1 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市政电网电源;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3 蓄电池组。3.2.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1 由第 3.2.1 条第 2、3 款应急电源供电的特级负荷;2 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12、的;3 从市政电网取得的双重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的;4 建筑高度超过 150m 建筑中的消防设备。3.2.3 下列建筑应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1 特级负荷的总容量超过 200kW,且维持供电时间超过 60min;2 特级负荷的电动机设备超过 30kW;3 建筑高度超过 150m 的建筑。3.2.4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市政电网电源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3.3 光伏发电电源3.3.1 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3.3.2 安装于室外的光伏组件应设置雷电防护安全措施。

13、3.3.3 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继电保护功能。3.3.4 与市政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离功能。3.3.5 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低压开关箱(柜),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3.3.6 在安装光伏组件的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隔离防护及防触电警示标识。3.4 变电所3.4.1 独立变电所和室外预装式变电所,当采用可燃性油浸变压器,变电所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3.4.2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2 有人值

14、班变电所的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3 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 6m 时,柜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 15m 时,应增加出口。4 相邻电气装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的安全最小净距值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9 / 1063.4.3 变电所对其它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 7m 时,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2 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及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2)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不

15、低于丙级的防火门;3 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4 采用六氟化硫气体绝缘电气设备的配电室,应采取强制通风装置。3.5 柴油发电机房3.5.1 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检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3.5.2 柴油发电机房对相关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 7m 时,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2 发电机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3 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4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5 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3.6 蓄电池室3.6.1 容量在 300Ah 及以上阀控铅酸蓄电池组、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组合容量在 100Ah以上的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应放置在单独的专用蓄电池室内。3.6.2 专用蓄电池室应通风良好。采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风机;照明应采用防爆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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