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云南省 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 不动产登记 地役权 登记办事指南 (完整版) BSZN-112001 2017 - 2 - 不动产登记 地役权 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西畴县 行政区域 范围内的地役权登记服务工作。 2.符合下列条件 的 可以提出申请: ( 1)申请登记的 地役权 宗地属合法、四邻无争议; ( 2) 申请登记的相关资料齐全; ( 3) 申请主体 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 (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 不具备上述所列 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 办理依据 不动
2、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六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三、 实施 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 局 。 四、审批条件 (一)地役权 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 1、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 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 因架设 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 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
3、用的; 5、 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申请 地役权 首次登记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供役地、需役地 没有 登记 的 ; 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等材料记载的主体 不 一致; 3、 是利用他人不动产而设定地役权 的 ; 4、 当事人约定的利用方法 不 属于其他物权的内容; 5、 地役权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 ; 6、 供役地被抵押的, 没有 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7、 本规范第 4章要 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 二 )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应当 申请变更登记 : 1、 需役地或
4、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共有性质变更的; 3、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 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 地役权 变更 登记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申请变更登记的地役权 没有 登记 的 ; 2、 地役权的变更材料 不 齐全、 无 效; 3、 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 不 一致; - 3 - 4、 本规范第 4章要求的其他审 查事项。 (三)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应当 申请 转移 登记 :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
5、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 需役地权利人 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申请转移登记的地役权 没有 登记 的 ; 2、 地役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 不 齐全、 无 效; 3、 地役权是单独转让; 4、 按本规范第 4章的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 、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 1、 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 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6、等 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注销的地役权 没有 登记 的 ; 2、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不 齐全、 无 效; 3、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没有 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4、 本规范第 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 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地址:西 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交通方式:可乘车或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 200 米处。 六、申请材料 申请 地役 权登记 序号 申请材料 首次 变 更 转 移 注 销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需役地和供
7、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地役权合同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 4 -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 审批 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 限: 25 个工作日。 八、 审批 收费 收费项目: 不动产登记费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 2016 2559 号。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 1)权利人 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
8、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7 不动产登记证明 8 地役权转移合同 9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 料; (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5)依法解
9、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 5 - 收费标准: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 550元;证书工本费为 10 元。 缴费时间:领取证书前 缴费方式:有财政缴费业务的 农业 银行 九、 共同审批 与 前置审批 (无) 十、 中介服务 (无) 十一、 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 资质资格 ( 无) 十二、 审批 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 1)窗口提交。 地址: 西畴县 国土资源局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窗口 ( 西畴县西洒镇青年 路 )。 ( 2)网络提交。网址: http:/, 站点切换(西畴县) 办事指南 部门
10、窗口 国土 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 受理 权籍窗口做好权籍调查后,受理窗口要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等工作的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 核 定 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审核人员应进一步审核上述受理环节是否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询问等。
11、对于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决定及送达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然后再打证,收取费用、发证,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归档入库。 十三、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 西畴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 2.电话咨询 : 0876-3058128 3.网络咨询。 http:/, 站点切换(西畴县)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 ( 三 ) 办理进程查询 受理时限到期后,申请人持身份证及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到不动产登记发证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
12、记证明。 ( 四 )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西畴县 政务服务 管理局 电话投诉: 0876-7628250 网上投诉: http:/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西 畴县 国土资源 局, 通讯地址: 西畴县西洒镇 青年 路 ;邮政编码: 663599。 ( 五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文山州国土资源 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西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十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相关文书表单 及办事指南 可到网站下载( http:/, 站点切换(西畴县) 办事指南 部门窗口 国土 局 )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 1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