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甲方(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现将*工程项目中的土建工程和水电安装工程(不含消防、弱电及智能化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商务楼,地下壹层,地上七层,天面七米高花架工程地点:*市*区*大道* 号1、承包范围:(1)、该工程乙方从垫层开始土建施工(不包挖土方、运土、回填土方和打桩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外排手脚
2、架、人防、绿化、防水、外墙挂贴石、门窗、幕墙、铝板装饰、二次装修工程、建 筑 余 泥 外 运 费 )。天花不需抹灰时不扣除乙方人工费,其他按图纸要求施工。(2)、该工程水电(给水从表后到分户闸、电从低压配电到分户箱)、防雷安装工程。(不含消防、弱电及智能化工程、及所需挂靠公司的费用)(3)、该工程砼装饰花架工程为七米高砼装饰花架,),工程量计算按花架外围投影面积*1.5 倍计算,不扣除洞口面积。(4)、末说明的承包内容见附表1。2、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以包工不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由乙方承包施工,由于材料是甲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第二条 合同工期2开工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
3、年 月 日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前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总日历工期: 个日历天。第三条 质量等级:合格第四条 承包合同价款1、承包单价:(1)、本工程甲、乙双方约定:按每层建筑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程量 400 元/m2 结算(不扣除楼层孔洞及电梯井)(2)、按每层建筑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程量(不扣除楼层孔洞及电梯井),窗台、空调上、下板只计上板,如发生增减工程量按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通知为依据协商结算。( 3) 、 本 工 程 总 价 已 含 乙 方 人 工 工 资 、 机 械 进 退 场 费 、 上 岗 证 、 平 安卡 、 居 住 证 , 工 作 证 、 工
4、 地 安 保 、 工 人 体 检 、 隐 蔽 工 程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接 待 等 费 用 、 建 筑 施 工 场 地 内 余 泥 清 理 、 2 天 以 内 停 电 停 水 费 用 。2: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自 乙 方 部 分 机 械 及 施 工 人 员 进 场 开 工 5 天 , 甲 方 支付 10 万 元 工 程 预 付款 给 乙 方 :( 1) 、 地 下 室 完 成 顶 板 时 , 按 顶 板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进 度 80%* 400 元/m2 支 付 。( 2) 、 0.00 以上每 完 成 二 层 的 框 架 结 构 , 按 进 度 支 付 二 层 工 程
5、 款 的50%*400 元 /m2 支 付 。 封 顶 层 为 一 次 顶 层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50%*400 元 /m2支 付( 3) 、 完 成 主 体 砌 砖 时 支 付 160 元 /m2*30%、 外 墙 贴 面 砖 装 饰 分 项 工 程后 160 元 /m2*30%, 内 面 抹 灰 分 项 工 程 后 160 元 /m2*30%, 按 每 月 完 成 的 分项 工 程 , 其 余 零 星 工 程 完 支 付 160 元 *10%至 总 工 程 款 的 90%( 即 按 360 元/m2) 。( 4) 、 余 下 的 工 程 款 7%待 工 程 施 工 完 成 清 场 之 日
6、起 10 天 内 支 付 。( 5) 、 余 下 的 工 程 款 2%待 结 算 后 10 天 内 支 付 。 (6) 、另外,留下 1%工程款待保修期 1 年满后 10 天内付清给乙方。如甲方不按时付清款,乙方按余 下 的 工 程 款 每 月 2%利 息 计 算 给 甲方。(7) 、甲方收到乙方上报的工程进度表,须在 3 内审核完毕并在 5 天支付3工程进度款给乙方,如甲方不按时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造成工程停工 3 天以上,甲方赔偿乙方机械停置费每天 5000 元,工人及其他损失每天 10000 元。第五条 有关各方的项目责任人1、甲方委派: 为项目负责人2、乙方委派: 为项目负责人4、甲乙
7、双方认可:监理单位为 总监理工程师为 上述各方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方授权之职责并按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第六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条款;2、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3、其他有关附件。 第七条 词语定义1、甲方: 湛江市中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乙方:梁福成施队3、本工程:指中晟银基楼商务楼工程项目中土建工程和防雷、水电安装工程(不含消防、弱电及智能化工程)4、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5、甲方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的甲方代表人。6、乙方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的乙方代表人。7、监理工程师:指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监理总负责人。8、合同价款:指按合同
8、条款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承建工程的款项。第八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41、本合同所有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合同条款及所有附件。(3)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2、如上述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在不影响施工进度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九条 使用的文字、标准及适用法律1、本合同使用汉语。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湛江市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3 、施工中适用的标准均为国家标准或市地方有关标准。工程中所需标准规范由丙方自行准备,费用由乙方自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若颁布新规定时,按
9、新规定执行,所需新的标准规范也由丙方自费办理。第十条 甲方与监理工程师1、乙接受监理单位按建设监理合同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为本合同附件。2、经甲方同意,监理单位委派 担任监理工程师,并可以代表监理单位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3、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应有权利和职责。4、下列事项须经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分别盖公章后生效:(1)确认乙方提出顺延工期达 3 天以上的签证;(2)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3)提出对乙方已隐蔽工程的再检查要求;5(4)设计修改变更等签证中价款超过五万元的确认;(5)要求乙方暂停施工超过
10、8 小时;(6)工程竣工验收及甩项验收的报告确认;(7)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8)撤换乙方代表; 第十一条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1、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委 派 人 员 的 指 令 通 知 由 本 人 签 字 后 , 以 书 面 形 式送 达 乙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 确 有 必 要 时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可 发 出 口 头 指 令 , 并 于 48 小 时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 乙 方 对 甲方 或 监 理 单 位 的 指 令 应 予 执 行 。 乙 方 认 为 甲 方
11、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指 令 不 合 理 ,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48 小 时 内 提 出 书 面 申 告 ,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乙 方 申告 后 24 小 时 内 作 出 修 改 指 令 或 继 续 执 行 原 指 令 的 决 定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代表1、 乙 方 委 派 担 任 本 工 程 乙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乙 方 行 使 中晟银基楼商务楼项 目 承 包 合 同 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力 ,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职 责 ;乙 方 代 表 及 其 他 经 甲 方 认 可 的 本 项 目
12、 乙 方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 包 括 项 目 总 施 工 、副 总 施 工 、 技 术 负 责 人 、 材 料 员 、 施 工 员 、 安全员等)作为本合同附件,其组成人员在本工程实施工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另行承担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2、 乙 方 的 要 求 和 通 知 以 书 面 形 式 由 乙 方 代 表 签 字 后 送 交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师 ,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的 时 间 后 生 效 。3、 乙 方 代 表 可 委 派 有 关 具 体 管 理 人 员 。 该 类 人 员 应 为 负 责
13、工 程 管 理 的 人员 , 承 担 乙 方 代 表 的 部 分 权 利 和 职 责 。64、 乙 方 代 表 以 及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委 派 人 员 ( 本 工 程 项 目 乙 方 管 理 人 员 ) 的撤 回 , 须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而 撤 回 乙 方 代 表 及 其 他 管 理 人员 则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5、 如 遇 乙 方 代 表 易 人 的 情 形 , 乙 方 应 于 易 人 前 7 日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并 征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后 任 代 表 继 续 承 担 前 任 代 表 的 责 任 , 不 得
14、 更 改 前 任 代 表承 担 的 书 面 承 诺 。6、 施 工 过 程 中 , 乙 方 承 诺 对 甲 方 发 包 的 工 程 承 担 管 理 和 协 调 的 责 任 ,并 负 责 各 分 包 单 位 的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对 分 包 单 位 的 设 计 交 底 , 审 核 各分 包 单 位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 负 责 分 包 单 位 施 工 管 理 和 技 术 核 定 工作 。第十三条 甲方义务1、 向 乙 方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 处 理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邻 近 建 筑 物 的 保 护 , 提 供相 关 资 料 。2、 将 施
15、 工 所 需 电 、 水 接 到 商 定 地 点 , 并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使 用 。3、 甲 方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以 上 工 作 造 成 延 误 ,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支 出 由甲 方 承 担 ,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4. 甲 供 材 料 必 需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造 成 停 工 待 料 甲 方 支 付 施 工 方 每 天 每人 出 勤 人 数 100 元 吴 工 费 。第十四条 乙方义务1、 乙 方 组 成 本 工 程 项 目 部 , 进 行 现 场 组 织 协 调 和 对 工 程 质 量 、 进度 控 制 、 安 全 文
16、 明 施 工 进 行 管 理 , 并 定 期 参 加 甲 方 及 监 理 单 位 组 织 召开 的 工 程 例 会 。 乙 方 代 表 即 本 项 目 部 经 理 在 现 场 直 接 负 责 组 织 施 工 并代 表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72、 开 工 前 , 向 甲 方 和 监 理 单 位 提 供 已 有 图 纸 部 分 的 施 工 总 进 度 及 分阶 段 进 度 计 划 , 施 工 过 程 中 向 甲 方 和 监 理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计 划 进 度 和 实 际 进度 比 较 报 表 。3、 乙 方 负 责 按 施 工 规 范 提 供 本 工 程 施 工 中 所 需 使
17、用 的 一 切 机 械 设 备 、模 板 、 周 转 材 、 铁 钉 、 铁 线 、 内 脚 手 排 架 、 大 小 工 具 以 及 施 工 场 地 内 外 及周 边 的 用 电 、 用 水 和 相 关 费 用 ( 使 用 水 电 费 用 不 包 括 在 内 ) 。4、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 乙 方 必 须 安 排 施 工 使 用 的 照 明 、 看 守 、 围 栏 和 安 全措 施 , 否 则 乙 方 自 负 。5、 遵 守 市 区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市 容 、 环 卫 、 交 通 和 施 工 噪 音 、 防 疫 等的 管 理 规 定 和 要 求 , 搞 好 环 境
18、卫 生 和 文 明 施 工 , 有 关 手 续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丙方 办 理 ,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责 。 因 为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罚 款 由 乙 方 承 担 。6、 乙 方 按 合 同 规 定 负 责 工 程 交 付 后 的 保 修 。7、 甲 乙 双 方 应 按 照 湛 江 市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签 订 该 工 程 廉 洁 协 议 和 文 明 施 工 安 全 协 议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第十五条 延期开工1、 乙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甲 方 下 达 的 开 工 通 知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开 始 施 工 。乙 方 不
19、能 按 时 开 工 , 应 在 确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5 天 之 前 , 向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提 出 延 期 开 工 的 理 由 和 要 求 。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3 天 内 答 复 乙 方 。 甲 方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同 意 延 期 要 求 或 3 天 内 不 予 答 复 , 可 视 为 已 同 意 乙 方 要 求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同 意 顺 延 要 求 或 乙 方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提 出 延 期 开 工 要 求 , 竣 工 日 期 不 予 顺 延 。2、 甲 方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20、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后 可 推 迟 开 工 日 期 , 并 相 应顺 延 工 期 。 第十六条 暂停施工8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可 要 求 乙 方 暂 停 施 工 , 并 在 提 出 要求 后 48 小 时 内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乙 方 按 甲 方 要 求 停 止 施 工 , 须 妥 善 保 护 已 完工 程 , 经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批 准 后 乙 方 继 续 施 工 。 停 工 责 任 在 甲 方 的 , 相应 顺 延 工 期 , 并 承 担 发 生 的 费 用 。 停 工 责 任 在 乙 方 的 , 由 乙 方
21、 承 担 发 生 的费 用 。第十七条 工期延误对 以 下 情 况 造 成 竣 工 日 期 的 延 误 , 经 甲 方 代 表 和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确 认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及以下情况之一的自然灾害并影响正常施工: (1)4.5 级以上地震;(2)连续 4 小时以上持续 6 级以上的大风;(3)连续 4 小时以上 20 毫米以上大雨;(4)工 程 因 国 家 政 策 停 建 或 缓 建 ;2、 乙 方 在 以 上 情 况 发 生 后 5 天 内 , 就 延 误 的 内 容 和 因 此 发 生 的 经 济 支出 向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22、提 出 报 告 。 甲 方 代 表 和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收 到 报 告 后 3天 内 予 以 确 认 答 复 。 逾 期 不 予 答 复 , 乙 方 即 可 视 为 延 期 要 求 已 被 确 认 。第十八条 检查和返工1、 乙 方 应 认 真 按 照 标 准 、 规 范 和 设 计 的 要 求 以 及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依据 合 同 发 出 的 指 令 施 工 , 随 时 接 受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其 委 派 人 员 的 检 查 检验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和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质 量 , 乙 方 须 按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23、 其委 派 人 员 的 要 求 返 工 、 修 改 , 并 承 担 由 此 原 因 导 致 返 工 、 修 改 的 费 用 , 工期 不 予 顺 延 。2、 检 查 检 验 合 格 后 , 又 发 现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引 起 的 问 题 , 仍 由 乙 方 承 担发 生 的 费 用 , 赔 偿 甲 方 的 有 关 损 失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93、 检 查 检 验 不 应 影 响 正 常 施 工 , 如 影 响 施 工 正 常 进 行 , 费 用 由 甲 方 承担 。4、 因 甲 方 或 监 理 单 位 的 错 误 指 令 或 其 他 非 乙 方 原 因 引 起 的 经 济
24、支 出 ,由 甲 方 或 监 理 单 位 承 担 。1、 乙 方 确 保 本 工 程 符 合 国 家 和 湛 江 市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的 合 格 等 级 标准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工 程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 工 程 具 备 覆 盖 、 掩 盖 条 件 或 达 到 中 间 验 收 要 求 时 , 乙 方 在 自 检 合 格后 , 在 隐 蔽 和 中 间 验 收 前 48 小 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 并 提 供 自 检记 录 以 及 隐 蔽 和 中 间 验 收 的 内 容 、 时 间 、 地 点 、 部 位 ,
25、 准 备 验 收 记 录 。 验 收合 格 ,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后 , 乙 方 方 可 进 行 隐 蔽 和 下 道工 序 施 工 。 验 收 不 合 格 , 丙 方 在 限 定 的 时 间 内 修 改 后 重 新 验 收 。2、 经 验 收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验 收 24 小 时 后 仍 不 在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 可 视 为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已 经 批 准 验 收 。 乙 方 在 验 收 记录 上 注 明 后 即 可 进 行 隐 蔽 或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施 工 。3
26、、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验 收 , 须 在 验 收 开 始 24 小 时 前 向丙 方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 延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天 。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提出 延 期 要 求 , 又 未 参 加 验 收 , 视 为 甲 方 已 免 于 验 收 , 乙 方 可 自 行 组 织 验 收 。验 收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丙 方 在 验 收 记 录 中 载 明 后 即 可 进 行 隐 蔽 或 下 道 工 序 施工 , 甲 方 应 承 认 验 收 记 录 。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1、 合 同 价 款 在
27、合 同 条 款 内 约 定 后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 若 合 同 价 款另 有 约 定 或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可 对 已 确 定 价 款 进 行 调 整 :( 1)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书 面 认 可 的 设 计 变 更 或 修 改 ;10( 2) 合 同 约 定 或 施 工 中 甲 乙 双 方 和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认 可 的 工 期 顺 延 所 造成 的 乙 方 经 济 支 出 ;( 3) 甲 方 和 监 理 单 位 认 可 的 杂 项 签 证 费 用 。2、 乙 方 应 在 上 述 情 况 发 生 的 5 天 内 , 将 调
28、整 的 原 因 、 金 额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甲 方 和 监 理 单 位 ,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给 予 书 面 回 复 , 并 作 为 工 程 造 价调 整 的 依 据 。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收 到 乙 方 通 知 10 天 内 不 予 书 面 回 复 , 则 视为 乙 方 的 要 求 已 获 同 意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计算核实确认和变更1、 乙 方 应 在 设 计 图 纸 核 准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为 甲 方 审 核 提 供 资 料 , 并 派 人参 加 。 乙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审 核 的 , 甲 方 可 自 行 进 行
29、, 审 核 结 果 视 为 有效 , 作 为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2、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对 乙 方 未 按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施 工 而 增 加 的 工 程 量 或因 其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返 工 或 浪 费 的 材 料 , 工 程 量 不 予 承 认 。3、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未 经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同 意 下 乙 方 自 行 变 更 , 甲 方 有权 要 求 其 停 工 , 其 发 生 的 费 用 及 工 期 延 误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1、 工 程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 乙 方
30、按 国 家 工 程 竣 工 有 关 规 定 , 向 甲 方 和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供 乙 方 承 包 范 围 内 完 整 竣 工 资 料 、 报 告 。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收 到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后 , 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时 间 内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初 检 , 并在 验 收 初 检 后 7 天 内 给 予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整 改 意 见 。2、 乙 方 按 整 改 要 求 修 整 改 , 并 承 担 由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修 整 改 的 费 用 。3、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乙 方 送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后 15 天 内 无 正当 理 由 不 组 织 验 收 , 或 验 收 后 7 天 内 不 予 批 准 且 不 能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乙 方可 视 为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已 被 批 准 , 即 可 办 理 结 算 手 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