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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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 2 - 前 言 按照把榆林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实行科学管控,加强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有效管理,总结 2009年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修订的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该技术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 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质量和水平 提供更好保障 。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修订工作于 2017年12 月启动,主要依据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周边城市和国内城市规划管理先进地区的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2、,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规划)局意见,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审定,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成后,报经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同意。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规划编制、城市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道路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防灾、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附则。 编 制 单 位 : 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榆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主要编制人员 : 李华林 刘建平 申孝海 刘 强 吉 月 - 3 - 薛鹏飞 张瑞荣 姚 昇 乔婧

3、雯 康宝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6 第二章 规划编制 6 2.1 规划编制总则 6 2.2 城市总体规划 7 2.3 城市分区规划 10 2.4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10 2.5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11 2.6 镇总体规划 11 2.7 镇详细规划 13 2.8 乡规划 14 2.9 村庄规划 16 2.10 其他类型规划 17 第三章 城市土地使用 19 3.1 用地分类 19 3.2 城乡用地评定 19 3.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0 3.4 建设用地兼容性 20 3.5 建筑容量指标 22 第四章 建筑管理 23 4.1 建筑布局 23 4.2 建筑间距 24 4.3 建筑退让 27

4、 4.4 建筑高度控制 32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 33 5.1 总体要求 33 5.2 教育科研设施 33 5.3 医疗卫生设施 34 5.4 社会福利设施 34 5.5 体育设施 34 5.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35 第六章 城市绿地 36 - 4 - 6.1 城市绿线 36 6.2 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36 6.3 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36 6.4 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36 6.5 海绵城市绿地建设 38 第七章 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38 7.1 城市设计 38 7.2 景观控制 39 第八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41 第九章 道路交通规划 42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 48 10.1 供

5、水工程 48 10.2 排水工程 49 10.3 供电工程 52 10.4 通信工程 53 10.5 燃气工程 54 10.6 供热工程 55 10.7 环境卫生设施 56 10.8 城市管线综合 57 第十一章 城市防灾 58 11.1 总体原则 58 11.2 城市抗震防灾 58 11.3 城市消防 59 11.4 城市防洪排涝 59 第十二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60 12.1 城市空域保护 60 12.2 地下空间利用 60 第十三章 附 则 61 - 5 -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6、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镇(乡)、村,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1.3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 2.1 规划编制总则 2.1.1 城市指市、县(区)中心城区。镇指市下辖的非县城驻地的建制镇。 2.1.2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

7、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2.1.3 镇规划含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2.1.4 乡规划含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2.1.5 其他类型规划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 6 - 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2.1.6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 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1.7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2.1.8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2.1.9 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

8、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编制镇(乡)规划,用地分类应符合镇规划标准( GB20188-2007)。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符合村庄规划用地 分类指南。 2.1.10 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及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他城乡规划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中的规定。 2.2 城市总体规划 2.2.1 各市、县(区)城市总体规划由辖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组成。 2.2.2 中心城区的总体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现行规划总结、评价及前瞻性研究阶段,总体规划纲要阶段,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县城的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应征询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 7 - 2.

9、2.3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针 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编制专题研究报告。 2.2.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

10、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 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 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 2)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 3)分析城市职能、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 4)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 5)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 7)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 8 - ( 8)确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 9)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2.5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 本、说明书、图纸和研究报告。

11、2.2.6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内容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该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该 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

12、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审批程序报批。 2.2.8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9 - (说明书、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3 城市分区规划 2.3.1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臵作出进一 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同时突出片区产业、生态、交通、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特点。 2.3.2 城市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

13、和居住人口分布。 (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臵、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臵、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 5)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臵、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臵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2.3.3 城市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以及相应说- 10 - 明的附件。

14、 2.4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5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2.5.1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现行的 相关标准及规范的技术规定。 2.5.2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6 镇总体规划 2.6.1 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可根据审批部门意见制定镇总体规划编制报告。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报告应当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镇总体规划。 2.6.2 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论证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发展目标。 ( 2)原则确定镇域镇村体系的结构和布局。 ( 3)原则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选择城镇发展用地,提出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 见。 2.6.3 镇总体规划由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中心区规划组成。 2.6.4 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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