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楚雄州 2017 年度州级财政资金 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清单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放管服 ”改革 10条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楚政通 2017 80 号)要求,为进一步 提高政策透明度,营造公平营商办事环境, 现将楚雄州 2017 年度州级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清单公布如下: 一、楚雄州 企业 达规 奖励 (一)财政资金支持 条件 :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楚政发 2016 9 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7 条措施的意见(楚政发 2017 2 号)、楚雄州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统计局关于
2、印发 的通知(楚工信通 2017 69 号)相关 规定 ,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7年内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工业企业(含老企业升规) 。 (二)支持方式 : 以奖代补 。 (三)支持金额 : 对新纳入规模以上口径统计的工业企业(含老企业升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其中,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 (四)办理机构 : 州、 县市工信委( 经信局 ) 、 财政局、统计局 。 (五)批准情形及 流程 : 州工信委依据 州委、州 人民 政府 相关文件申请 预算,经 州财政局预算编审委员会审核 、报- 2 -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委常委会议 审定,并经州人民代表
3、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 州级财政项目支出 预算。州工信委对经国家统计局批准 、 楚雄州统计局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指标新纳入规模以上口径统计的楚雄州辖区内工业企业审核确认后,会同州财政局提出 企业 达规 奖励 方 案 报经 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州财政局会同 州工信委联 合 发文(或州财政局单独发文) 将奖励资金 下达 至 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局 , 由县市 兑现 至获扶持 企业 。 二、楚雄州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 (一)财政资金支持 条件: 根据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园区建设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楚发 2012 8 号) 相关规定 , 以 上 年为基数,年销售收入 5 亿元以下的企业
4、每上 1 个亿元台阶,州人民政府给予企业 1 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 10 亿元、20 亿元、 50 亿元、 100 亿元、 2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的上台阶奖 。 (二)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 。 (三)支持金额: 以上年为基数 ,年销售收入 5 亿元以下的企业每上 1 个亿元台阶,州人民政府给予企业 1 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 亿 元、 10 亿元、 20 亿元、50 亿元、 100 亿元、 2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5 万元、10 万元、 20 万元、 5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的 奖 励 (四)办理机构: 州、 县市工信委(经信局) 。 - 3 - (五)批准情形及 流程: 州工信委依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申请预算,经州财政局预算编审委员会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州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 州工信委根据楚雄州重点企业经营情况监测数据指标,报经楚雄州统计局审核确定后, 会同州财政局提出企业上台阶奖励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同 意,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信委联合发文(或州财政局单独发文)将奖励资金下达至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局,由县市兑现至获扶持企业 。 三、楚雄州民营企业技术中心补助 (
6、一)财政资金支持 条件: 根据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推动县域经济 跨越发展的决定(楚发 2012 12 号) 有关 规定 ,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州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技术中心,州财政分别给予 100万元、 50 万元、 10 万元的资金补助 。 (二)支持方式: 无偿 补助。 (三)支持金额: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州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技术中心,州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元 、 50 万元、 10万元的资金补助 。 (四)办理机构: 州、 县市工信委(经信局) 。 (五)批准情形及 流程: 州工信委依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申请预算,经州财政局预算编审委员会审核、报州人
7、民政府常务会议、州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州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 1.国家级企- 4 - 业技术中心 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认定办法及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发改部门申报,县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州发改委,州发改委初步审核后向省发改委推荐上报,经省 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改委申报认定; 2.省级 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按照省工信委发布的认定办法及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经信局申报,县市经信局初审通过推荐上报州工信委,州工信委审核通过推荐上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 后 ,由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 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税务局、海关、省国税局联文下发
8、通知认定; 3.州级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按照州级 认定评价办法及通知要求向县市经信局申报,经县市经信局审核后推荐上报州工信委,州工信委初步审核评价后, 牵头组织 专家审查通过后经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由州工信委下发通知认定。 州工信委会同州财政局 根据认定结果 提出补 助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信委联合发文(或州财政局单独发文)将补助资金下达至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局, 由县市 兑现至获扶持企业 。 四、楚雄州天然药业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 (一)财政资金支持 条件: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天然药业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等 2个文件的通知(楚政办通 2010
9、 35 号)文件中 楚雄州医药企业发展业绩奖励暂行办法 有关 规定, 1.企业税收奖:企业当年实缴税金达到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的,按总额的 0.5%给予奖励;当年实缴税金达到- 5 -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按总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实缴税金达到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的,按总额的 2%给予奖励。企业同时还可享受我州新型工业化对企业发展的相关奖励政策。 2.科技创新奖:( 1)对获得国家临床批件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 1 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按所获得新药证书或药
10、品批准文号的不同类别给予奖励 属创新药物(或专利药物)取得新药证书或批准文号,每个品种奖励 100 万元;属改变剂型或给药途径的药物,每个品种奖励 10 万元;属仿制药物取得批 准文号,每个品种奖励 5 万元。( 3)对获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每个品种奖励 5 万元。( 4)对获得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药品,每个品种奖励 5 万元。 3.企业产品进 “ 目录 ” 奖:( 1)对企业全国独家产品申报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给予企业每个产品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企业全国独家产品申报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给予企业每个品种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企业全国独家产品申报进入
11、云南省自定比例范围的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用药目录,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 万元的奖励 ; ( 4)对企业全国独家产品申报进入新农合药物目录,每个 产品分别给予 3 万元奖励。 (二)支持方式: 以奖代补。 (三)支持金额: 根据楚雄州医药企业发展业绩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既定奖励标准测算出应奖励金额, 再 结合预算 资金安排情况按比例折算 兑现 奖励 。 - 6 - (四)办理机构: 州、 县市 药业办 (工信委、经信局) 。 (五)批准情形及 流程: 州工信委依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申请预算,经州财政局预算编审委员会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
12、州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 楚雄州辖内医药企业 提出 申请 、经县市相关部门初审通过上报州药业办(州工信委) 审核通过报州药业办主任会议审定批准,州工信委会同州财政局提出奖励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信委联合发文(或州财政局单独发文)将补助资金下达至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局, 由 县市兑现至获扶持企业 。 五、楚雄州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销促产 补助 (一) 财政资金支持 条件: 根据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统计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楚工信通 2017 69 号) 有关 规定 , 楚雄州辖区内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非烟工业企业(不包括无上年同期数或上年同期数为0 的
13、企业) 2017 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15%以上,且增长额超过 100 万元 。 (二) 支持方式: 无偿 补助。 (三) 支持金额: 按照当季销售收入增长部分的 2 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单户企业全年累计发放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按照当季销售收入增长部分的3 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单户企业全年累计发放补助不超过- 7 - 60 万元。补助资金按四舍五入精确至千元,需兑现补助金额低于 1 万元的不予补助。 按照上述补助标准测算出应补助金额,再结合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按比例折算兑现补助 。 (四)办理机构: 州、 县 市工信委(经信局) 、财政局、统计局
14、 。 (五)批准情形及 流程: 州工信委依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申请预算,经州财政局预算编审委员会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州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 每季度次月底以前,由州统计局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范围 , 楚雄州工信委通知有关县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县市(含楚雄开发区)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审核同意 报 楚雄州工信委组织审核 ,审核通过后州工信委会同州财政局提出补助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信委联合发文(或州财政局 单独发文)将补助资金下达至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局,由县市兑现至获扶持企业 。 六、楚雄州 工业企业 展销会
15、补助 (一)财政资金支持 条件: 根据 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统计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楚工信通 2017 69 号) 有关 规定 , 楚雄州辖内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非烟工业企业,以及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外出参展的其它工业企业 2017 年参加国家级(经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省级人民政府或商会、协会主办)或省级(经省级人- 8 - 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复,州市人民政 府或商会、协会主办)展洽会,并布置展位 。 (二)支持方式: 无偿 补助。 (三)支持金额: 参加国家级展洽会,每户给予 2 万元的补助; 参加省级展洽会 ,每户给予 1 万元补助。 (四)办理机构:
16、州、 县市工信委(经信局)、财政局 (五)批准情形及 流程: 州工信委依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申请预算,经州财政局预算编审委员会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州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 楚雄州辖内企业 于 申报截止日期之前 向所在县市经信局(含楚雄开发区)提出申请 ,经县市 (含楚雄开发区)经信局、 财政局 初审 通过 报州工信委 , 州工信委会同 州财政局审核 通过 后提出补助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信委联合发文(或州财政局单独发文)将补助资金下达至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局,由县市兑现至获扶持企业。 七 、楚雄州标准厂房建设州级
17、补助 (一)财政资金支持 条件: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楚政通 2010 18 号) 有关 规定 ,原则上要在工业园区内布局建设, 以实际建成验收合格的面积 给予补助。 1.对可以享受省财政补助的省级重点园区和工业强县园区的标准厂房,除享受省财 政补助外,州级财政给予单层每平方米 40元、多层每平方米 60 元补助。 2 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享受州级- 9 - 财政补助; 2.对不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其他县建设的标准厂房给予补助 2 万平方米以上(含 2 万平方米)的单层每平方米享受 200 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享受 300 元补助; 1 万平方米
18、以上(含 1 万平方米) 2 万平方米以下,单层每平方米享受 150 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享受 200 元补助; 1 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享受州级财政补助。 (二)支持方式: 无偿 补助。 (三)支持金额: 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预算资金安排情况, 参照省级 补助惯例,不分单层、多层,用 补 助资金 总额 除以通过验收 审查 、纳入 补助 范围的总厂房 面积 计算 , 按照 标准钢结构和框架结构 61.9 元 / 、 简易钢架 23.2 元 / 的标准 给予 补助。 (四)办理机构: 州、 县市工信委(经信局)、财政局 。 (五)批准情形及 流程: 州工信委依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申请预算,经州财政
19、局预算编审委员会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委常委会议审定,并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州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 楚雄州辖内企业向所在地经信局提出申请、经县市相关部门初审通过上报州工信委, 州工信委组织州级相关部门开展实地验收、全面审查(评审) 通过后, 会同州财政局提出补助方案报 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信委联合发文(或州财政局单独发文)将补助资金下达至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局,由县市兑现至获扶持企业 。 八 、楚雄州“两个 10 万元”微型企业培育 补助 - 10 - (一)财政资金支持 条件: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工作的通知(楚政办通 20
20、17 53 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全州扶持微型企业 2060户 。 1.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2.属于本州居民,且企业注册地在本州辖区内; 3.无在办企业; 4.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关于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招用 5 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人员就业。企业的投资规模 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 7 万元 ; 5.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进行划型,符合微型企业标准的,享受同等政策 ; 6.微型企业须连续正常经营 3 个月及以上(申报时须提供近 3 个月税收缴纳证明或减免税证明)方可申请直接补助。 (二)支持方式: 无偿 补助。 (三)支持金额: 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创办的微型企业,每户直接补助 3 万元 ,补助资金由省、州两级财政按照 7: 3的比例承担。对非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和楚雄开发区创办的微型企业,每户直接补助 3 万元,补助资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按照 5: 5 的比例承担。 (四)办理机构: 州、县市 民营办牵头, 州、县市 工商局、工商联、妇联、共青团、人社局 承 办 。 (五)批准情形及 流程: 州工信委依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申请预算,经州财政局预算编审委员会审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