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 总则为加强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操作程序,提高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使工程采购竞争性谈判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工程采购特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适用范围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工程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工程采购项目中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修及与工程相关设备的采购。第三条 工程采购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二、公平公正原则。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谈
2、判文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三、诚实信用原则。谈判小组成员和参与谈判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都应严格遵守谈判纪律,忠实地履行职责,2对谈判过程和内容保密,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第四条 工程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落实采购计划。采购中心收到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经主任、分管主任审批落实到工程采购处。二、确定项目经办人。工程采购处负责人按照项目类别,将采购计划落实到项目经办人。采购预算在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应确定项目经办人和协办人各一名;采购预算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
3、人各一名。三、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一)项目经办人接到采购计划,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了解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明确工程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和资质条件要求。(二)认真审核采购计划是否符合工程采购条件:1、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文物保护建筑进行修缮的,还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2、采购人应提供相关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技术标准、施工范围等谈判资料;3、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应符合政府采购原则;34、工程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三)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应按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文件(工程类)模板格式在政府采购网上编
4、制。一般应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评标办法、踏勘项目现场、投标预备会、评审标准、资质要求、工程范围和标准的划定、技术条款要求、付款方式、施工图纸等内容。应做到合法合规,详细准确,不得有指定供应商和含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四)制定评标办法。依据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及现行行业规定,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内容及特点,科学合理地设置评分项目和分值标准,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一般包括: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综合评分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四、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审核。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完成后,经项目经办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技术审核处复核。技术审
5、核处依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复核暂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经复核的谈判文件应按规定逐级审定,并需经采购人确认签字。五、发布采购信息。竞争性谈判文件审核确定后,应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发布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期为七个工4作日。采购项目经办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及时将公告内容全部下载存档。六、踏勘现场。根据工程采购项目特点和谈判文件约定,由项目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施工现场,采购人应明确专人介绍工程项目范围和具体要求,潜在投标人认真了解采购人的具体需求,了解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明确工程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
6、作出判断和投标决策。只有参与现场踏勘的潜在投标人,才有资格参与谈判。七、标前答疑会。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组织潜在投标人在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和踏勘现场结束后,项目经办人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标前答疑会,由采购人及中心项目经办人现场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形成标前答疑会纪要,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并在网上公告。八、投标人报名。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规定要求,同时具备工程采购相关资质,由技术审核处负责受理投标人报名。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受理人要及时与项目经办人沟通,说明报名情况。项目经办人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采取延长公
7、告时间及延期谈判等措施并由采购人确认。如延长公告时间后仍不能满足谈判要求的,项目经办人应及时针对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规定程序5报省政府采购办,并按批复意见执行。九、评审专家抽取。谈判工作开始前两个工作日,项目经办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填写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网上抽取专家审批单,提出专家类别和数量报办公室,大型或复杂项目应告知预计所需评审时间,在谈判开始前一天,由办公室负责到省政府采购办参与专家的抽取工作。专家抽取情况在谈判开始前应严格保密。第五条 组织工程采购的评审工作一、项目经办人应提前到达谈判现场,采购中心财务人员负责收取投标保证金,项目经办人负责组织已交纳投标保证金
8、的供应商签到并接收供应商递交的谈判报价文件,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未按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报价文件将被拒收。二、递交谈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三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项目经办人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采购办,并按批复意见执行。三、项目经办人应组织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代表现场签到,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具体评审事务由谈判小组独立完成,使评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或影响。项目经办人应做好评审的组织、服务工作,及时掌控局面,纠正评审中出现的不规范和有失公正的现象。四、采购预算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6的竞争性谈判
9、项目,合同监督处应派人现场监督,工程处负责人(处长或副处长)应全程参加谈判;采购预算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分管主任应进行现场监督;采购预算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采购项目,主任应进行现场监督。五、谈判工作程序(一)项目经办人介绍谈判小组成员、监督机构、采购人代表及中心工作人员,并从专家中推举谈判小组组长,宣布谈判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纪律。(二)谈判小组成员应按照谈判程序和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谈判、评审。谈判小组成员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和专家,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
10、释或说明。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入围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主要是对技术条款和参数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3、对报价文件审查完毕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体与单7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澄清报价文件中不明确的问题。根据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情况,由谈判小组评定最终入围供应商,只有入围的供应商,才有资格进行最终报价。4、入围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最终报价,项目经办人在报价截止时间统一收取的最终报
11、价单。在最终报价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报价将被拒收。如果入围供应商不满足三家,应中止本次谈判,重新组织谈判采购;如遇特殊情况,项目经办人应针对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采购办,并按批复意见办理。(三)项目经办人在谈判小组监督下宣读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和相关承诺,谈判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和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经办人应对谈判评审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谈判小组和采购人代表在谈判结果上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确认谈判结果的,视为同意。(四)项目经办人应现场向所有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并公布成交价格。如果采用打分法评审的项目,应公布所有投标人的得分情况。(五)如供应商对评审过
12、程或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当场提出,由谈判小组组长代表谈判小组现场解答。(六)项目经办人应熟练掌握谈判的各个环节和评审方法,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突发事件的掌控、处理能力,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要及时给予提示、8纠正或制止,对拒不配合的,经请示处室负责人或分管主任后,及时上报省政府采购办。对上述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和处理情况,应作为评审记录并存档。第六条 公示评审结果一、评审结束当天或第二个工作日,项目经办人应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起草成交公告,经工程采购处负责人审定后提交技术审核处,由技术审核处负责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
13、为三个工作日。项目经办人和公告发布人应及时下载成交公告存档。二、经谈判小组评审,因有效谈判报价文件不足三家或其它原因导致废标的,项目经办人应现场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及废标理由,并发布公告。第七条 质疑处理所有质疑应按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发放成交通知书一、公示期满或质疑答复无异议后,项目经办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发放成交通知书,并及时通知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须向合同监督处提供成交通知书,为合同监督处进行合同复审验收提供信息。二、 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项目经办人要在当日通知办公9室退还投标保证金。三、合同监督处确定纳入抽
14、检验收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项目经办处应将所有采购活动文件均移交合同监督处。第九条 合同审核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签订合同,项目经办人应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报价文件及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的答疑澄清等相关承诺对采购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应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追加补充合同按照原合同标的额的 10%或省政府采购办批复意见进行核对,并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合同监督处确定纳入抽检验收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合同监督处负责核对并报省政府采购办复核备案。第十条 资金结算及文件归档一、项目经办人负责资金结算工作。成交供应商履约验收合格后,携带相关手续到采购中心办理结算,项目经办人确认结算手续完整齐全,应及时予以结算。合同监督处确定纳入抽检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合同监督处负责资金结算。二、采购活动结束后,项目经办人应及时整理采购文件,按照档案目录认真清理排序、归档。所有采购档案,项目经10办人按要求归档后应及时移交办公室存档。三、合同监督处确定纳入抽检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合同监督处负责归档并移交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