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办事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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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 资格认定 办事指南 (完整版 ) 云南省玉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发布 BSZN-100700-2017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人员 资格认定 办事指南 (完整版 ) 一、受理范围 (一) 范围: 本行政许 可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批、变更、补证、的 资格认定 。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红塔区范围内市级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人员; 2.县区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拟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项目人员。 ( 三 )具有下列

2、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服务项目人员; 2.县区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拟从事助产技术、 终止妊娠、结扎手术服务项目人 员 。 二、办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3、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 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二十五条:从事母婴 保健

4、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个人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方可执业。审批发证权限如下 : (一)从事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家庭接生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 由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 ,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 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3 第二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人员 , 须经卫 生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单位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以下简称许可证 ), 个人取得母

5、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以下简称合格证 )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以下简称接生员证 )后 , 方可开展批准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五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1995年 8 月 7 日卫生部发布) 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 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

6、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六)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换发、补发及报废规定 一、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换发 (二)换发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件程序 1、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件有效期满前 3 个月,由执业单位或个人按照执业申请程序重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时要将过期证件一并提交原发证机关。 2、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审批 合格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换发新执业许可证件;对考核不合格单位或个人不予换发新证,并将旧证收回。 二、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补发 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补发,是指由于遗失、被盗、灾害等意外原因致使证件丢失或损坏,无法继续证明证件持有者的执业资格或身份,需要发证机关予以补发相关证件。遗失有关证件的单位或

7、个人,应将遗失的证件名称及号码在当地新闻媒体(如报纸)声明作废,并自证件遗失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补发。 (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补发 由于遗失证书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补发原因,经所在执业单 位调查核实,签属证明意见后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依据颁证备案资料予以补发,并做好补发登记。 三、 实施 机关 (一)市卫生计生委办理范围 1.红塔区范围内市级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遗传病诊断及产前诊断除外 )人员的许可; 2.县区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项目人员的许可。 ( 二 ) 县区卫生计生局办理范围

8、县区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助产技术、 终止妊娠、结扎手术 服务项目人员的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 新办 、变更 准予 批准的条件 1.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 2.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3.人员分类条件 : 4 ( 1)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应取得医师以上技术职务 , 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泌尿外科、外科临床经验或己多年从事婚检工作 ,有丰富经验;取得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医学遗传学知识及婚检工作岗位培训合格证;具有对受检者严肃、认真、亲切、守密的工作态度。 ( 2)终止妊娠、结扎手术人员应由县级以上医

9、疗保健机构妇产科或外科 (外科只负责结扎 )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负责手术 全过程 ,在其指导下 ,中止饪振的具体操作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操作熟练。 ( 3)遗传病诊断及产前诊断人员应取得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 ,有 8 年以上相关学科临床经验 ,取得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遗传病诊断或产前诊断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能根据辅助检查出具的报告 ,综合分析判断 ,作出准确的诊断结论。 ( 4)助产技术人员取得助产士或妇产科医士、护士以上技术职务 ,并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1) 没 有 取得 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技术职称的人

10、员; ( 2)培训考核不合 格人员; (二)补证 准予 批准的条件 1.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遗失或损毁的; 2.申请人 在市级媒体(如玉溪日报),刊登 了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作废声明。 3.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不予批准: ( 1)审查所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的; (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因违法被查没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白龙路中段玉溪市卫生监督局 办事窗口:玉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17:30 乘车方式: 市内可乘 14路公交车到楚溪苑站下车 往北步

11、行 240米即可 。 六 、申请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 资格认定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 件 /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补证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原件 纸质 1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复印件 纸质 1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复印件 纸质 1 4 申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名单 1份(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学历、专业、从事专业时间、批准的母婴保健项目) 原件 纸质 1 5 每人备 2张半寸免冠彩色照片, 1张贴在自己的申请表上 原件 纸质 1 6 培训合格证或三年内参加过玉溪市卫生监督局培训 复印件 纸质

12、 1 7 医师提供: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职 称证和毕业证 复印件 纸质 1 5 8 护士提供:护士资格证、护士执业证书、职 称证和毕业证 复印件 纸质 1 9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提交母婴保健技 术考核合格证 复印件 纸质 1 10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补发申请 原件 纸质 1 11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 原件 纸质 1 12 补办人身份证件 复印 件 纸质 1 注:以上所有提供的资料均要求 A4 纸打复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 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申请人通过窗

13、口递交纸质材料,由接收人进行接收审查,核对无误的,受理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法定办 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 5 个工作日(资料补 正 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新办或变更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规范 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 十二、资质资格 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是具有医学类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的人员,如医师、护士、医技等。 十 三

14、、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玉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接收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白龙路中段(玉溪市卫生监督局 办证大厅或许可审核科 )。 2.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11:30,下午 14: 30 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玉溪市卫生监督局相关处室 收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 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

15、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 (三)审查 审查方式确定: 本审批事项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申请 新办 、 变更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受理申请后,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包括: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经复核申请材料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 的 , 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批。 (四)审批发证 经过卫生监督局经办科室、单位领导审核,并经市卫生计生委领导批准后, 符合条件的,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

16、5 个工作日内颁发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 四 、审批 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 0877-6135055, 0877-6135054, 0877-6135053 2.窗口咨询: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 7 号。 玉溪市红塔区白龙路中段 玉溪市卫生监督局 3.网络咨询: http:/ (二)咨询回复 1.回复方式。电话回复,当场回复。 2.回复机构。本机构政务服务窗口,相关业务科室。 3.回复时限。 5 个工作日内。 (三)办理进程查询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 资格认定 办事进程查询方式为窗口查

17、询和电话查询。 电话查询: 0877-6135055, 0877-6135054, 0877-6135053。 . 窗口查询:玉溪市红塔区白龙路中段玉溪市卫生监督局 。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 证件 为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有效期 3年, 变更项目因按重新考核并计算有效期;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日内制作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由 玉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监督局办证大厅 服务窗口 通知申请 人 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 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 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 玉溪市卫生

18、 监督局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地址:玉溪市红塔区迎春街 34 号 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 86 号创业大厦 1208 电话投诉。电话号码 : 0877-12310, 0877-2030961。 网络投诉。网址: http:/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时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7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

19、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诉讼机关: 红塔区 人民法院。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玉溪市卫生监督局一楼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也 可从玉溪市卫生监督局网站下载: http:/ 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 资格认定 办事流程示意图 审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审核结果 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卫生监督局 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审核 结果 在 5 个工作日内 作出批准决定 证件领取 (在受理窗口领取) 决定公开 不予受理 ( 出具 不予受理通 知书 ) 出具 补正材料通知书 通知申请人整改 整改结果 不予批准 材料符合要求 需要补 正材料 符合不予 受理情形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不合格 到 期 不 整 改 合格 整改合格 整改后仍不合格 视作未申请 逾期未补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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