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校验 一、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校验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09号公布, 2004 年 12月10 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 52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卫发 2015 18 号) 三、 申请条件: 一、已经审批注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将满三年的经开区范围内开展产前筛查、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已经 审批注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将满三年的经开区范围内开展孕产
2、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四、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表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3、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项目 )名单、学历、职称资格证书 ; 4、校验周期内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二)服务窗口受理; (三)经办人核查审批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 (四)科室负 责人审批,重大敏感项目提交局领导; (五)印制决定文件,送达审批结果。 2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送达。 流程图 (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大厅受理 经办人初审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科长审核 局分管领导签发 印制决定文件,送达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