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昆明医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招收来华留学生原则(一) 本规定所指来华留学生,为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二) 我校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工作,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三) 我校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
2、生,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四) 我校来华留学生的招生、教学、日常生活管理和出入境及居留手续办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统筹安排。二级学院、附属医院、教务、研究生、保卫、后勤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完成来华留学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来华留学生的类别我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硕士和博士;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研究学习、临床医学实习见习、汉语和医学汉语学习。三、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和录取(一) 我校按照统一招生章程,招收来华留学生。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制定来华留学生招生办法,
3、公布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来华留学生。2(二)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三) 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我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转学的来华留学生。学历生的转学参照“昆明医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四) 来华留学生申请就读本科学历的入学条件为: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水平;身体健康(提交国立医院体检表,或报到后在中国体检);汉语水平考试(HSK)4 级以上;申请就读本科学历的留学生第一学年为试读生,试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五) 外国汉语进修生入学申请条件
4、为:高中以上学历证明;身体健康(提交国立医院体检表,或报到后在中国体检)。(六) 外国医学短期进修生入学申请条件为:在读学校或工作单位证明;学习、研究计划;国立医院体检表(也可报到时交或报到后在中国体检)。四、来华留学生的入学和注册(一) 初次入学的留学生应凭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表),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请假须经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二) 初次入学的留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注册手续:1. 交验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JW2
5、02 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学习时间在 6 个月以上);2. 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3.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需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相应的入学和注册手续,领取学生证。34.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有关医院诊断,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 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正规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教务处申请入学,并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三) 已在我校学习一个学年以上的留学生,应按上学年末通知的
6、注册日期返校,并办理开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请假须经有关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 交验学生证、居留证;2. 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四) 学习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来华留学生入境后,必须在 10天内到昆明市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五) 来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教务处会签,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上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获得学籍。五、来华留学生的出入境和居留手续(一) 来华留学生一般持普通护照和“X
7、”或“F”字签证办理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申请“F”字团体签证。4(二) 来华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入境陪读。凭接受学校的公函,到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签证延期等相关手续。陪读家属在国内停留期限不得超过来华留学生居留许可
8、证的有效期限。(三) 来华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 24 小时内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如入住有涉外经营权的宾馆,无需登记);持“X”签证入境的来华留学生 ,入境之日起 30 日内,向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 10 天内到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四)1. 持 F 签证、在华停留时间为 150-180 天的留学生,如果学习期限在半年以内、学习期间也不出境,不必变更签证,不用办理临时居留证;如果学习期限在半年以内、学习期间可能出境,应变更签证,办理临时居留证(不包括多次出入境的 F 签证)。2. 持 F 签
9、证(一次入境有效)的来华留学生,在学习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 15 天办理再次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者,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五) 办理居留证手续须交验:入学通知书、本人护照、JW202 表、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住宿登记、由昆明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学校证明、护照照片 1 张。办理居留证费的用由学生本人自理。(六) 留学生因病因事回国以及假期去其它国家和境外地区旅行,须提前 15 天向留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出入境签证手续。(七) 来华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10、。学校对留学生进行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时,应及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及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5(八) 来华留学生的各类签证、证件不得涂改、转让、损坏。如果护照、居留证丢失,应于丢失的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向留学生管理科写出书面报告,申请补办。经批准后可前往昆明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及有关补办手续。同时,外国人护照、居留证遗失时,除应当及时向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告外,还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办理作废声明,方可补办,费用自理。 (九) 留学生要注意自己的签证和居留许可期限,及时办理延期或相关手续。六、来华留学生的校内管理(一) 我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来华留学生
11、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二) 我校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来华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三) 我校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并组织留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来华留学生也可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四) 经学校批准,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来华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须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五) 我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在校内
12、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六) 来华留学生经我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七)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照关于来华留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七、来华留学生考勤管理规定6(一) 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规定参加学习,享受我国统一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留学生有充分理由要求请假,需经学校特别审批,每次最多只准 l-3 天。学习期间(除节假日外)不准外出旅游。如有急事确需离开昆明者应事
13、先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合作交流处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开。(二) 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有关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他教学环节。(三) 留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四) 留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假一天内,应向任课教师请假,一天以上应书面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汉语生除外)及国际合作交流处留学生科请假。因病情严重不能提前请假的,须先口头请假,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尽快提交医院的病情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者,以旷课论
14、处。对旷课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五) 累计旷课时数占总学时 1/3 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发结业证书。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不发结业证书。八、来华留学生费用管理规定(一) 奖学金学生费用管理1. 享受云南省政府全额奖学金者,免交学费、住宿费、医疗保险费和教材费,并每月领取相应的在华生活费。2. 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发给。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73. 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留学生,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不再收回。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生活费照发;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
15、发给超假期间的生活费。4. 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自理。5. 奖学金生来华、结业回国、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国际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自理。(二) 自费生费用管理1. 自费生应在开学后一周内交纳学费及其它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未交清费用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特殊情况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缓交,但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交费者须交滞纳金,逾期一星期需交纳总费用 5的滞纳金;逾期二十天,须交纳总费用 10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不交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2. 学生所交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因家庭困难或患病等特殊原因
16、无法继续学习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3. 根据我国的有关财务规定,凡退费者,必须交回原始收据,否则不予办理退款手续,所以留学生本人应保管好各种交费单据。九、来华留学生的毕业和结业(一) 学历生毕业和结业 1. 留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成绩合格者(除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外),发给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留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发放。2.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来华留学生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来华留学生,须由本人提前一个学期申请,报所属院8(
17、系)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教务处审批。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延期学费和相关费用。3. 留学生到毕业时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4. 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十五天内离校。(二) 普通汉语进修生、医学进修生毕业和结业1.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课堂纪律者,不发给结业证书,仅提供学习证明。2. 留学生结业后离校,或因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应在两周内回国,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三) 来华留学生的人事档案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归存学校档案室。十、来华留学
18、生住宿规定我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居住在我校留学生宿舍的来华留学生必须遵守昆明医学院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申请校外住宿的来华留学生必须遵守昆明医学院来华留学生校外住宿的规定。十一、来华留学生安全(一) 留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事关高校和社会的稳定及国家的安全,也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声誉。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所属二级学院、教务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确立主管领导负责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常抓不懈。(二) 学生到校报到时、每学期开学后、放假前要对留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加强自我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增强留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三) 公布留学生管理人员 24 小时畅通电话及学校咨询求助电话,保证留学生管理人员与留学生之间联系渠道的畅通。9(四) 组织留学生活动应事先确定活动目的和计划,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人数、截止时间等事项,全程有专人负责留学生的安全工作。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十三、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注:香港、澳门、台湾学生事务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