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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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章 说明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 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 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 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 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 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 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节 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 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 标准 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

2、配备基本标准 2 第一章 说明 第一条 本标准依据国家 幼儿 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 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3、先规划后建设, 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3 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

4、、网吧、噪音污染严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堆 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会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规模与设计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第八条 幼儿园规模应以 6-12 个班为宜。 班级规模: 小班( 3-4 岁), 25 人。 中班( 4-5 岁), 30 人。 大班( 5-6 岁), 35 人。 混合班 30 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 2-3 岁),每班 20 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

5、酌减。 第九条 城市幼儿园 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4 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建筑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3.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化特点。 4.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师幼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和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5.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

6、,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2小时。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城设字第 466 号 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标准 第十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 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 5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化和分班游戏场等用地。分班游戏场地不小于 2 /生。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

7、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 0.60。 2.室外活动场地宜集中设置,场地内设置活动器械、沙坑、嬉水池及 30 直跑道等。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草地、沙土地等)。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 2 /生。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等,绿地率不小于 30%。绿化用地面 积应不低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 10%,不小于 2 /生。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不低于表 1 的规定。 表 1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规模 项目 6 班( 180 人) 9 班( 270 人) 1

8、2 班( 360 人) 用地面积 2700 3780 4320 生均用地面积 15 14 13 第五章 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 园舍建筑组成 第十二条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6 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班 级活动用房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兼教师办公室)等,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一般应设置科学探索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

9、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教研室、图书资料档案室、保健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也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第二节 园舍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7 表 2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试行) 单位: 规模 项目 6 班 9 班 12 班 建筑面积 1773 2481 3182 生均建筑面积 9.9 9.9 9.9 第三

10、节 园舍用房面积 第十四条 城市幼儿园各类用 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见表 3、 4、 5)。 表 3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间、 规模面积 用房名称 每间使用 面积 6 班 9 班 12 班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活动室 60 6 360 9 540 12 720 寝室 54 6 324 9 486 12 648 卫生间 15 6 90 9 135 12 180 衣帽及教具储藏室 9 6 54 9 81 12 108 多功能活动室 1 120 1 140 1 160 专用活动室 40 2 80 3 120 4 160

11、小计 1028 1512 1976 注: 1.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 80%计算。 2.在办公用房中已设置教师办公室的,不再重复设置。 3.专用活动室在不低于规定面积前提下,由幼儿园根据情况设置。面积小计中按90m2计算。 8 表 4 江西省 城市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试行) 单位: 规模面积 用房名称 6 班 9 班 12 班 办公室 75 115 150 会议室(接待室) 20 25 30 图书资料室(档案室) 20 25 30 保健室 20 25 30 仓库 20 25 30 传达室 18 18 18 教工厕所 16 20 24 其他用房

12、 26 31 36 小计 195 259 318 注:带的为选配指标。 表 5 江西省 城市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规模面积 用房名称 6 班 9 班 12 班 厨房 77 90 102 辅助用房 20 26 32 小计 97 116 134 9 第四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 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城设字第 466 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 1)。 第十六条 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 不宜超过 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

13、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3.6m。 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6m。 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十八条 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六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14、园内的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10 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发展的需求,防止小学化倾向 。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易为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235) 。 第二十一条 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 ,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第二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 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 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第二十四条 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 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 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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