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 2017 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 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管安
2、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对直接分管的行 2 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 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3、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属地监
4、管责任。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3 定期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 人参加。 (三)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 (四)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严格安全准入
5、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 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六)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4 (九)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
6、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 职业健康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 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地区的 安 全生产工作。 ( 二)研究提出安全
7、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 5 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七)协调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 一)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监督
8、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五)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巡查方案,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参与研究有关部门 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6 第九条 各
9、有关部门(包括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机构、党委工作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派驻机构等各类组织机构,统称为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一)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依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并 组织实施。 (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普法及安全生产科普工作。 (五)依法依规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六)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按规定向
10、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 7 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 其他行
11、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 全管理。 (四) 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五) 其他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有关部门和下
12、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 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煤矿除外);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煤矿除外)。 6.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
13、 急救援工作。 7.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8.负责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负责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除外)考核、发证工作。 10.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的管理等工作。 11.依据 有关规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参与
14、、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2.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 9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登记工作。 13.参与组织实施除煤矿行业以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考试工作,监督和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组织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14.负责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 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5.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机关 负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和危险物品
15、安全监管,依法组织事故应急救援,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 1.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的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 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 2)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依法查处大型 10 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 3) 依法做
16、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查处和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 4)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1)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 2)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 3)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 4)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 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 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 强危险路段隐患报告工作,落实分车型限速措施;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