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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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范文)沈公(刑)勘2007108 号2007 年 11 月 01 日 07 时 25 分,沈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值班室民警张利民同志接到沈阳市公安局“110”指挥 中心侯德峰同志的电话 报告:沈阳市皇姑区丽源小区 3 号楼101 号居民住宅内发生一起杀人案,请求派员勘查现场。接到报警后,沈阳市公安局沙贵君副局长迅速组织刑侦支队的侦查人员和刑事技术人员驱车赶赴现场,并于 07 时 40 分到达现场。 现场 已由先期到达现场的园路派出所民警杨中国等同志划定保护的范围、设置警戒带进行警戒加以保护,现场无人员进入。现场勘查人员临场后,首先了解了现场的初步情况。据报案人黄琴(女

2、, 47 岁,住沈阳市皇姑区丽源小区 3 号楼 101 号居民住宅)介绍:2006 年 11 月 06 日晚上,黄琴去其妹妹黄健家并留宿。2006 年 11 月 01 日 07 日 07 时 20 分,黄琴回到自己家中, 发现其女儿刘玉娟(21 岁,高中文化,沈阳蓝天幼儿教师)及女婿张晓光(23 岁,高中文化,沈阳 红光皮革厂工人)被杀于屋里,于是拨打“110”报案。听取了现场情况介绍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立即由侦查人员陈济鹏、 郑岩组成现场访问组,由痕迹人员赵 民和张利民、照相人 员谭卫 平和刘娇、法医关 鹏和杜涛等组成现场勘验检查组,由派出所的民警杨中国等人员组成现场保护组,巡视现场、确

3、定勘验计划,开展现场勘验检查 工作。同 时,邀请沈阳市 丽源小区的工作人员李永涛(男,32岁,住丽 源小区 6 号楼)、社区主任李彪(男, 37 岁,住 丽源小区 7 号楼)两名人员作为现场勘验检查的见证人。现场勘验检查于 2006 年 11 月 01 日 08 时 00 分开始,至 2006 年 11 月 01 日 12 时00 分结束。现场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博文街 2 号丽源小区 3 号楼 101 号居民住宅。天气情况:温度10;相 对湿度 40;风向西北,3 级;晴 。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原始现场。现场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自然光、碘钨灯光、多波段光源。现场勘验检查指挥由沈阳市公安局沙贵

4、君副局长担任。现场勘验检查情况:现场勘验、检查按照由外围到中心的顺序,本着先地面后空间、先静态后动态的程序进行。丽源小区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博文街 2 号,该小区向东与工商银行隔博文街(南北向,宽 12 米)相望,向南与海鲜 大排档隔路(东西向, 宽 2 米)相邻,向南 18 米处有一个“十”字路口;该“十 ”字路口的东 南侧为阳光超市,西南侧为本色酒吧,西北侧为海鲜大排档,东北侧为萃华金店。丽源小区内西北部为 3 号居民住宅楼,该座楼为坐西朝东、两 层、一个单元,其中第一层南部为 101 号居民住宅,北部 为 102 号居民住宅。 该座楼的 101 号居民住宅内南部由东向西依次为门厅、厨房、客厅

5、、南卧室,北部由东向西依次为卫生间、北卧室;该住宅内天棚高为 250 厘米。门厅南北长 433 厘米、东西宽 98 厘米。 门厅东墙上距北墙 110 厘米处有一个房门,宽 70 厘米、高 200 厘米,为单扇向东开的塑钢门,呈虚掩状;该房门内侧把手上、距地面 72 厘米处有白色纤维附着(经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为 1)。室内地面铺有白色复合地板。门厅 的东墙上的塑钢窗,窗台高 30 厘米,其中南数第一扇塑钢窗为 80 厘米130 厘米,向北拉开 20 厘米的缝 隙;该窗的南边框西侧面上、距地面 140 厘米处有 25 厘米15厘米范围的纺织品灰尘印痕。 该窗外东侧 20 厘米处的花池中有 1 枚

6、立体鞋印(拍照后用石膏灌注制模提取,序号为 2),鞋尖向西,全长 28.5 厘米,前掌宽 10.5 厘米,跟部宽 8厘米,鞋印深度为 1 厘米。客厅东西长 860 厘米、南北宽 500 厘米, 东墙上距北墙 69 厘米处有一个与门厅相通的堂门, 为双扇木门,向西敞开着, 宽 154 厘米、高 200 厘米。客厅地面铺有白色复合第 2 页地板。室内地面上距东墙 320 厘米、距北 墙 190 厘米处为张晓光尸体头部, 该尸体呈头东脚西俯卧位,尸体长 175 厘米,上身裸露,下身着白色 裤头。该尸体头部北侧地面上有36 厘米63 厘米范 围的低落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

7、,序号为 3)。该尸体躯干南侧地面上有一枚血鞋印(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提取鞋印,序号为 4;血迹用棉纱布沾取,序号 为 5),全长 28 厘米,前掌宽 10.5 厘米,跟部宽 8 厘米。该尸体右手南侧地面上有毛发 2 根(无毛囊,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分 别为6、7),长分别为 5 厘米、 6 厘米。 该尸体左脚西侧 57 厘米处的地面上散落有一双拖鞋,鞋尖向西。该尸体西侧的地面上有大面积的擦拭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序号为 8)。该尸体头部南侧的南墙上有 60 厘米60 厘米范围的喷溅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序号为 9),

8、最高点距地面 220 厘米,最低点距地面 30 厘米。将 该尸体向上抬起可见地面上有 150 厘米50 厘米范围的血泊。靠北墙距东墙 120 厘米处朝西放置一个 100 厘米43 厘米190 厘米的书柜,其上、下层的柜门均呈敞开状,柜内 书籍等物品 摆放较乱;该书柜南侧的地面上在 80厘米50 厘米的范 围内散落有书籍、纸张等物品。该书柜西侧朝南放置一张 140 厘米70厘米75 厘米的写字台,台面上东南部和西南部分别有 2 处纺织品灰尘印痕,范围分别为 20 厘米13 厘米、17 厘米15 厘米;该写字台的三个抽屉呈拉出状,抽屉内的书籍、纸张等物品摆放较乱。该写字台的北侧墙面上距地面 120

9、 厘米处有 70 厘米80 厘米范围的飞溅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序号为 10)。靠客厅东墙距南墙 77 厘米处朝西放置一个 105 厘米48 厘米63 厘米的电视柜,柜上放置一台彩色电视机,电源呈关闭状。南卧室南北长 420 厘米、东西宽 350 厘米。 东墙上北部有一个与客厅相通的堂门,宽 80 厘米、高 200 厘米,向西敞开着。室内 铺有白色复合地板。室内靠东南墙角朝西放置一个衣柜,柜门敞开着,柜内的衣物摆放较乱,衣柜中部的柜门沿距地 108 厘米处有3 厘米4 厘米范 围的血迹(已 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序号为 11);该衣柜西侧

10、地面上在 40 厘米37 厘米范围内散落有衣物,其中的一件白色衬衣上有纺织品血印痕 1 处(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原物提取血迹,序号为12);靠西南墙角朝东放置一个 47 厘米39 厘米42 厘米的床头柜。该床头柜北侧靠西墙床头向西放置一张 150 厘米190 厘米55 厘米的双人床,床上铺有的被褥较乱。该双人床北侧朝东放置一个 47 厘米39 厘米42 厘米的床 头柜。北卧室南北长 477 厘米、东西宽 420 厘米。 东墙上南部有一个与客厅相通的堂门,宽 80 厘米、高 200 厘米,向西敞开着。室内地面 铺 有白色复合地板,上面有大面积的擦拭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

11、拍照后用棉纱布擦拭提取,序号为 13)。堂 门内侧地面上散落有一双拖鞋,鞋尖向东。靠南 墙西部朝北放置一个 102 厘米50 厘米187厘米的衣柜,柜门敞开着,柜内衣物摆放较乱;该衣柜北侧地面上在 34 厘米42 厘米的范围内散落有衣物,并伴有 纺织品血印痕(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为 14)。该处东北侧 30 厘米处地面上有染有红色物质的菜刀一把(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为 15;红色物 质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分段擦拭提取,序号为 16),全长 17.5 厘米,宽 8 厘米。室内地面上距东墙 80 厘米、距北墙 220 厘米处有白色线手套 1 副(拍照

12、后原物提取,序号为 17)。靠西北墙角朝南放置一个 47 厘米39 厘米62 厘米的床头 柜,柜 门敞开着,抽屉呈拉出状,柜内书籍等物品摆放零乱;该床头柜的抽屉挡板及柜门的外侧面上有染有红色物质的纺织品印痕(拍照后用棉纱布擦拭提取红色物质,经四甲基 联苯胺检验呈阳性,序号为 18)。该床头柜东侧床头向北放置一张 150 厘米55 厘米 190 厘米的双人床,床上距北墙 120 厘米、距西墙 80 厘米处为刘玉娟尸体头部,该尸体呈 头北脚南仰卧位,尸体长 162 厘米;该尸体上身着白色兰花图案的背心,背心的下襟翻卷至乳房上方,下身穿着的白色裤头前部染有擦蹭血迹。该尸体的北侧床上有 55 厘米30

13、 厘米范围的侵润血迹;该处北侧床上散乱放置的被子上面有擦蹭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为 19)。该双人第 3 页床东侧朝南放置一个 47 厘米39 厘米62 厘米的床头柜,柜门敞开着,抽屉呈拉出状,柜内书籍等物品摆放零乱,并附着有红色物质的纺织品印痕(该红色物质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序号 为 20)。该床头柜南侧地面上在 45 厘米50厘米范围内散落有杂志等物品,上面附着有红色物质的纺织品印痕(该红色物质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序号 为 21)。卫生间南北长 330 厘米、东西宽 180 厘米。南 墙上中部有一个与客厅相

14、通的堂门,为宽 70 厘米、高 200 厘米的木门,向南敞开着。室内地面 铺有白色瓷砖。靠西南墙角斜立有 1 把拖布(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为 22),长 103 厘米,托布 头宽 40 厘米,拖布把上有长 73 厘米的擦蹭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显现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分 3 段擦拭提取,序号 23),其中距拖布把端 23 厘米处有 1 枚血手印(经四甲基联苯胺显现呈阳性,手印拍照提取,序号为 24;血迹用棉纱布沾取,序号 为 25),托布 头上染有血迹(经四甲基联苯胺显现呈阳性,拍照后血迹分三处原物提取,序号为 26)。室内地面上距 东墙 15 厘米、距南墙 106 厘米处有血手套 1 副(

15、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手套及其血迹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分别为 27、28)。靠西 墙中部、距地面 80 厘米处有一个 60 厘米100 厘米23 厘米的洗面池,池内有 18 厘米13 厘米范围的血水迹;该洗面池上方的水龙头上有血手印 1 枚(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提取手印,序号为 29;用棉纱布沾取血迹,序号为 30)。上述尸体伤痕及其衣着详见法医检验报告。上述鞋印花纹种类、大小相同。厨房东西长 210 厘米、南北宽 328 厘米,室内地面 铺有白色瓷砖。北 墙中部有一个朝北开的双扇木门,与客厅 相通, 宽 128 厘米、高 200 厘米,其东扇门敞开着。室内靠南墙有一套组合橱柜。

16、现 场 勘 验 检 查 提 取 痕 迹 、物 证 登 记 表序号 名称 提 取 部 位 提取方法 数量 提 取 人1 纤维 房门内侧把手上 原物提取 1 处2 鞋印 花池中的地面上 石膏制模 1 枚3 血迹 客厅尸体头部北侧地面 棉纱布沾取 3 处4 鞋印 客厅地面上 拍照提取 1 枚5 血迹 客厅血鞋印上 棉纱布沾取 1 处6 毛发 客厅尸体南侧地面上 原物提取 1 根7 毛发 客厅尸体南侧地面上 原物提取 1 根8 血迹 客厅地面的擦拭血 棉纱布擦拭 1 处9 血迹 客厅南墙上 棉纱布沾取 1 处10 血迹 客厅北墙上 棉纱布沾取 1 处11 血迹 南卧室衣柜上 棉纱布沾取 1 处12 血

17、迹 南卧室衣服上的纺织品血印痕 原物提取 1 处13 血迹 北卧室地面的擦拭血 棉纱布擦拭 1 处14 血迹 北卧室衣服上的纺织品血印痕 原物提取 1 处15 菜刀 北卧室地面上 原物提取 1 把16 血迹 北卧室菜刀上 用棉纱布分 2 部分擦拭 3 处第 4 页17 线手套 北卧室地面上 原物提取 1 副18 血迹 北卧室床头柜上 棉纱布擦拭 2 处19 血迹 北卧室被子上 原物提取 1 处20 血迹 北卧室书籍上 棉纱布沾取 1 处21 血迹 北卧室杂志上 棉纱布沾取 1 处22 拖布 卫生间内 原物提取 1 把23 血迹 卫生间内拖布把上 用棉纱布分 3 部分擦拭 3 处24 血手印 卫

18、生间内拖布把上 拍照提取 1 枚25 血迹 拖布把上血手印 棉纱布擦拭 1 处26 血迹 卫生间托布头上 分 3 处原物提取 3 处27 线手套 卫生间地面上 原物提取 1 副28 血迹 卫生间内手套上 原物提取 1 处29 手印 卫生间水龙头上 拍照提取 1 枚30 血迹 卫生间水龙头上血手印 棉纱布沾取 1 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 3 张;照相 72 张;录像 20 分钟;录音 分钟。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人员:笔录人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张利民制图人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赵 民照相人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谭卫平录像人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刘 娇录音人 现场勘

19、验检查人员: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职务:高级工程师 本人签名:赵 民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职务:高级工程师 本人签名:张利民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职务:高级工程师 本人签名:谭卫平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职务: 工程师 本人签名:刘 娇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职务:主任法医师 本人签名:关 鹏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职务: 法医师 本人签名:杜 涛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性别 男 年龄 32 岁,单位或住址 沈阳市皇姑区丽源小区 6 号楼 签名 李永涛 性别 男 年龄 37 岁,单位或住址 沈阳市皇姑区丽源小区 7 号楼 签名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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