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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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为确保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拆迁人是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被拆迁人指拆迁范围内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第二条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按照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合法安置面积和用途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可由被拆迁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一)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房屋为合法安置面积(合法安置面积指按照陕西省农村宅

2、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 ,安置面积按“拆一安一、互找差价”的标准执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含二层)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65 平方米。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补偿。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 65 平方米的按人均 65 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农户自愿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

3、面积,按照互找差价结算的办法置换安置面积,不享有人均不低于 65 平方米的安置条件。(二)货币补偿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款额。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不予分配安置用房和商业用房。第三条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应由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作价。第四条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 30 个月。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腾空房屋交付拆迁人之日起计算。第五条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按照每人每月 330 元的

4、标准支付过渡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付给过渡补助费。第六条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2 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 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第七条过渡期限和安置房建设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第八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户付给搬迁补助费 1000 元(包括回迁费) 。第九条 住宅房屋安置,按照拆迁时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选房号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须高低层次搭配,大小户型结合。第十条奖励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即签

5、订相关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拆迁人享受以下奖励:(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按照“拆一安一,不找差价”的标准执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找差价。(二)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 65 平方米的,可以无偿补足人均 65 平方米。(三)为解决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每人 1015 平米的商业面积,由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所分配的商业房与安置房进行等面积调换。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不予分配商业用房。(四)拆迁前未突击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迁安置时可以按照不同区域给予一定数额的奖

6、励。(五)被拆迁人按户一次性给予 3000 元至 10000 元奖励;可享受免费搬家服务。第十一条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凡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不予补偿。第十二条村内所有被拆迁人必须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保持原评估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完整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结构,被拆迁人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第十三条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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