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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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首都师范大学“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128 号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精神,以及学校“十二五 ”时期本科专业 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安排,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拓展人才培养途径,有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别 是提高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培养目标“拔尖人才培养 计划” (以下 简称为“拔尖计划”)旨在以 现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基础,通 过择优选拔、重点施教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培养出一批综合素质较高、专业 基础扎实、知 识应用与科研创新能力较强 、具 备毕业后进入国内外大学及科研机

2、构攻读更高学位潜力的优秀本科生, 为基础 学科积聚学术后备力量。二、组织实施(一)选拔1.“拔尖计划”以专业(院系) 为单位,分学年度在建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相关基础学科专业中组织实施。2.实施“拔尖计 划” 的专业(院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初采取学生自愿报名、专家组考核的方式,结合学生入校后的学 习成绩并参考学生高考成 绩及高中阶段各学科、科技竞赛获奖情况等,在一年级本科生中公开择优选拔,确定入 选“拔尖计划”的学生(以下简称为“ 入选学生”)。全校每学年 选拔总人数不超过 100 人。3.“拔尖计划”实行阶段性滚动 管理机制。实施“拔尖 计划” 的专业(院系),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

3、对入选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并结合学 术导师意见,适当调整入选学生;在保持人选总量的基础上,可补充达到选拔条件的其他 优秀学生进入“拔尖计划”。4.入选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身心健康、品学兼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学校相关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拔尖计 划”培养资格:(1)课程成绩未达到相关要求;2(2)受到各类纪律处分;(3)休学、延长学习年限或退学;(4)经学校审核认定为不适合继续参加“拔尖计划”。5入选学生申请转专业并获得批准,即自 动退出“拔尖计划”。若转入专业同样实施“拔尖 计划”,可重新提出申 请,通过选拔后可重新入选所在专业(院系)“拔尖计划”。(二)培养1.实行“学术导师 制

4、” 。实施“拔尖计划” 的专业(院系)须为入选学生配备具有较深学术造诣、 热心人才培养、具有正高级职称和硕 士生指 导教师资格且能够连续四年完整承担学生指导任务的专任教师担任学术导师 。原则上,每位学术导师指导同一届学生不超过 25 名。学术导师主要职责:(1)根据学生特点,为学生制订个性化学习计划并指导选课;(2)定期与学生进行面对面交流,指 导学生的课业 学习和科研实践;(3)指导学生考研或出国留学;(4)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向所在专业 (院系)提交所指导学生的综合测评报告。2.实行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拔尖计划”的专业(院系)须根据培养学术后备人才的目标, 为入选学生制 订专门培养计划,

5、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与基础课程授课团队、聘 请校外名师授 课或开设讲座。入 选学生除按照培养计划修完所有规定课程以外,还可自主选修部分研究生 课程,成 绩合格且毕业后进入所在院(系)攻读相关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可免修 该课程并自动获得相 应学分。3.注重训练与提高外语能力。实施“拔尖计划”的专业(院系)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强化入 选学生的外语训练,提高其外语应用能力,使其基本达到在国外无障碍地开展学习和交流的水平, 为其进一步深造奠定必要的外 语基础。4.重视培养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实施“拔尖计划”的专业(院系)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入选学生 进行各类科学研究与专业能力 训练、参加各

6、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以及独立发表科研成果,并在培养 计划安排上保 证入选学生有完整时间从事相关活动。同等条件下,入选学生可优先申报 各 类大学生科研项目或优先申请赴国内外知名大学参加各种形式的联合培养或校外交流 访学。3(三)考核与评价1.入选学生应按培养计划修完全部规定课程,且课程成绩平均绩点不低于3.4。2.入选学生应在第一学年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第三学年结束前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3.入选学生在培养期间自觉参加学校或所在专业(院系)组织的各类高水平讲座应不少于 16 次。4.入选学生在培养期间须独立或主持完成至少 1 项校级及以上大学生科研项目,同 时要积极参与各类 大学生学科竞赛

7、并争取获得好成 绩。5.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实施“拔尖计划”的专业(院系)应组织专家组对入选学生进行年度综合测评,并 给 予相应评价。 对于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学生,将予以淘汰;对于有争议的学生,由 “拔尖计划”专家组参考学术导师建议和综合测评报告进行裁定。三、管理保障(一)管理1.学校成立“拔尖 计划” 领导 小组, 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工作检查。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学生 处以及实施 “拔尖计划”院(系)主要领导组成,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2.实施“拔尖计 划” 的专业(院系) 须成立“拔尖计划”专家组, 负责制订培养计划、执行督 导以及选拔考核学生等。专家组由相关院(系)主

8、要领导、教学指 导委员会成员、学 术导师代表等 组成,并 报学校“拔尖计划” 领导小组。3. “拔尖计划” 入选学生由相关专业(院系)进行单独管理,入选学生名单须报教务处备案。 实施“ 拔尖计划”的专业(院系)应委派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较强业务能力的专门人员作为负责人, 负责本专业(院系)“拔尖 计划”的日常实施和入选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4.实施“拔尖计 划” 的专业(院系) 负责制定“拔尖培养”实施方案,由学校 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5.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实施“拔尖计划” 的专业(院系)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4(二)保障1.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拔尖计划” ,实施“拔尖计 划” 的专业(院系)须提供相应配套经费,合理安排经费 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组织的绩效考核。2.各教学单位应对“ 拔尖计 划” 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3.实施“拔尖计 划” 的专业(院系) 应向入选学生优先开放 实验室、研究中心、实验示范中心、图书资料室等相关学 习与科研设施。四、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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