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2015高级理赔员考试计算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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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精心整理精心整理一、交强险计算题例 1:A、B 两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 、B 两车车损分别为 2000 元、5000 元,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 7000 元,死亡伤残费用 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 1000 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 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 万元,则:(一)A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 受害人财产损失 赔款B 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 失核定承担金额1.B 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2、60000(2-1)60000 元2.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 元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 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 元。其中,A 车交强险对 B 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 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5000(10002+5000)1818.18 元其中,A 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精心整理精心整理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 10002)

3、(10002+5000)181.82 元4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 元(二)B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B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2+2000(2-1)2500 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 元。例 2:A、B 两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A 车全责,B 车无责,A、B 两车车损分别为 2000 元、5000 元,另造成路产损失 1000 元。设 A 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B 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 100 元,则:(一)A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

4、B 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5000+10006000 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 元。(二)B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B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 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 元。B 车对 A 车损失应 承担的 100 元赔偿金额,由 A 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精心整理精心整理例 3:A 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 7500 元,乙医疗费用 5000 元。设 A 车 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则 A 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A 车交强

5、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 乙医疗费用7500500012500 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 10000 元。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 元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二、车辆实务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计算(一)基本计算公式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1总赔款 各分项损 失赔款死亡伤残费 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

6、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注:“受害人 ”为被保险 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 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精心整理精心整理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各分项损失赔款 各受害人各分 项核定损 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 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 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 额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 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

7、各分项赔偿限额。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 额/ (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例 1:A 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 7500 元,乙医疗费用 5000 元。设 A 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 则 A 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 用7500500012500 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

8、 10000 元。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 元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 元(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精心整理精心整理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注: 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 参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或

9、本 车以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根据交 强险“ 无责代赔”机制(详见第二章特殊赔案处理第三节交强险“无责代赔” 案件 ),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肇事机 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或均无责任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

10、、机动车外财产损失: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注: N 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肇事机 动车中有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的,视同投保机动车计算。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 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与施救费赔款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

11、额。精心整理精心整理(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挂车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内部互碰,分别属于不同被保险人的,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涉及诉讼纠纷等特殊情况下,可按照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承担金额占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项目下所有核定损失承担金

12、额总和的比例,计算交强险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例 2:A、B 两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 车均有责任。A 、B 两车车损分别为 2000元、5000 元,B 车车上人 员医疗费用 7000 元,死亡伤残费用 6 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 1000 元。 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 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 万元。则:(一)A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 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B 车车 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 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 额1.B 车车 上

13、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 元2.B 车车 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 元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精心整理精心整理10002+5000(2-1)5500 元,超 过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 赔偿金额为 2000 元。其中,A 车交强险对 B 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 失核定承担金 额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5000(10002+5000) 1818.18 元其中,A 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 产损失核定承担金 额

14、B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10002) (10002+5000)181.82 元4A 车 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 元(二)B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B 车 交 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2+2000(2-1)2500 元,超 过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 赔偿金额为 2000 元。例 3:A、B 两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A 车全责 ,B 车无责, A、B 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 元、5000 元,另造成路产损失 1000 元。设 A 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B 车适用的交 强险无责任财产损 失限

15、额为 100 元,则:(一)A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 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5000+1000 6000 元,超 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2000元。(二)B 车交强险赔偿计算B 车 交 强险赔偿金额A 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 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 100 元。B 车对 A 车损失应承担的 100 元赔偿金额,由 A 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精心整理精心整理五、车辆损失险赔款计算(一)基本计算公式公式 1:车辆损失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 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

16、之和)- 免赔额公式 2:车辆损失险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 责任比例(保险金额 投保时保 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 赔率之和)免赔额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说明:1公式 1 中,若车损赔款保险金额,代入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施救费用赔款 保险金额,代入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若“核定修理费用- 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且车损赔款和施救费赔款分别不超过保险金额时,直接用公式 2 计算即可。3.“免赔率之和 ”是指根据条款 规定适用的除事故 责任免赔率外的各项免赔率之和。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

17、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与找不到第三方适用的免赔率不能同时使用;二者也不能与事故责任免赔率同时使用。4若“(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事故责任免赔率)(1- 免赔率之和)”小于等于免赔额, 应在赔款计算书上注明“经计算, 车辆损失险赔款等于零”;不涉及其它险种赔付的, 应及时通知保户,核赔通过后做注销处理。5“免赔额” 是投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时约定的免赔额。(二)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1车损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 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修理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1)若核定修理费用保 险事

18、故发生时保险车辆 的实际价值,应按全部损失的计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算方式计算赔偿。(2)“交强险赔偿 金额”是指应由所有第三方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金额(含施救费)。2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 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施救费用(核定施救费用+ 核定修理费用)(三)全部损失的赔款计算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发生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即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1判断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条件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损失

19、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款。(1)核定修理费用被保 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 价值。(2)(估计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被保险 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3)估计施救费用被保 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 价值。2赔款计算公式(1)车损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2)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 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四)计算说明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的,在计算车损赔款时不按照“ 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 的比例进 行赔付。2“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简称“出险时实际价值” )按保险事故

20、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税)减去该车精心整理精心整理已使用累计月数折旧后确定。(1)出险时实际价值实际价值出险时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月数 月折旧率)(2)新车购置价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3)折旧率按月折旧率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折旧率按条款规定的比率计算。3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价值,因总残余价值里有一部分是属保户自保的,所以这时 残值应计算为:残值总残余价值 (保险金额实际价值)4在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时,被保险人自

21、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双方在协议书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即负主要责任 70%,负同等责任 50%,负次要责任 30%)计算赔偿。例 4:一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在同一保险期限内发生第三次事故,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100000 元,保额 100000 元,出险时实际价值 50000 元,事故不涉及第三方车辆,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依据条款规定承担 15%的免赔率,约定免赔额 500 元,同时由于第三次出险,增加 5%免赔率。车辆修理费用 60000 元,残值 100 元。 则按“ 公式 1”计算为:核定修理费用6000050000(出险时实际价值),应按全损计算赔偿。车损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500001000)100%49900(元)车辆损失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 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免赔额 (499000)(1-15%)(1-5% )5003979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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