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基建处)2015.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维修工程管理,规范维修工程立项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与监督维修工程质量,合理使用维修经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是指全院范围内的维修、土建、安装、改造、装饰装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0 元以上至 1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改扩建工程及小型新建工程。单项经费在 2000 元以下的维修按日常零星维修管理。本办法适用范围: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及学生宿舍、食堂、道路、广场等公共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公共水
2、电及绿化等维修工程。第三条 根据学院工作职能分工,基建处为学院维修改造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维修(改造)及零星工2程的招投标、组织实施、施工监管及结算审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维修改造工程进行跟踪监督;审计处负责对维修改造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审查;计财处负责维修改造工程资金的管理和支付。第四条 学院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必须经过立项批准、招(议)标(含直接发包工程) 、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规定程序,否则学院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费用,并追究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对学院突发安全事故的抢修工程,基建处可进行应急处置。第二章 维修改造工程范围第五条 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分为
3、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改造工程。第六条 零星维修是指维修工程量较小,工程造价低于1 万元,随机性大,分布广,明显区分于学院集中进行的专项维修改造项目。按工种划分,零星维修主要包括:(一)门、锁、玻璃更换、门窗维修、局部天棚和墙面破损部位的恢复、局部地面破损部位的修复等土建、油漆、木作类。(二)管道疏通、局部管线修复、卫具配件(水龙头、阀门、洗手盆、存水弯等)维修更换等。防水工程则列入专项维修改造工程范围。(三)小型电路检修、开关插座和照明设备的维修与3更换等电气类。(四)工程造价低于 1 万元的供水、供电、排污、道路、环境等室内外设施设备维修或改扩建。(五)其它零星维修工程。第七条 专项维修改造工
4、程是指除零星维修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外的学院教学科研(实验)用房、机关行政用房、教职工周转房、学生宿舍等大、中型维修,以及除零星维修以外的供水、供电、排污、道路、环境等室内外设施设备维修或改扩建,工程造价在 1 万元及以上,主要包括:(一)房屋建筑室内装修改造工程。(二)建筑外墙整修改造工程。(三)房屋建筑维修和改扩建工程。(四)房屋屋面、墙、地面防水工程。(五)供水、供电线路或设施等整修改造工程。(六)道路围墙修建、地下排污管道及其它公共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七)房屋结构严重破坏性抢修工程。(八)超出零星维修工程范围的其它维修改造工程。(九)其它专项维修改造工程。第三章 工程立项第八条 院内各使
5、用部门需要进行专项维修改造的项目,无论学院出资,还是校内各使用部门自筹资金,都必须申4请立项,项目申请报告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同意。对特别重大的维修改造工程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紧急抢修等项目除外)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理由、维修(改造)内容、工期要求、经费概算、经费来源以及施工期间的特殊要求等,经申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经学院领导同意,经学院批准后立项。第十条 基建处根据学院批准的维修改造方案及经费预算与申请使用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维修改造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步骤,并征求申报部门意见,方可进入下一步实施中。第十一条 属临时突发须立即实施维修改造的
6、工程,由职能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先按学院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再补立项申报手续。第四章 项目前期第十二条 维修工程设计费及概(预)算编制费管理概(预)算总投资在 2 万元人民币以上 5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维修工程,由基建处委托方案编制单位设计维修图纸和编制概(预)算,设计费及概(预)算编制费按照不超过概(预)算工程费用的 5%收取。概(预)算总投资在 5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维修工程,基建处可依据工程情况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5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概(预)算,设计费及概(预)算编制费按照不超过概(预)算工程费用的 3%收取。第五章 工程发包第十三条 根据维修工程预算经费,施工
7、单位通过直接发包或招标方式确定。(一)工程造价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是否到政府招标部门公开招标,报学院领导确定。决算按审计价结算。校内公开招投标由基建处主持,学院审计处、监察室、计财处、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组织内部招投标。1.基建处按照学院批准的维修( 改造)及零星工程计划组织招投标工作。根据学院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标准及使用部门提出的要求,制定任务书或编制招标书,提出项目,规模、质量要求、工期、造价标准文件。2.施工招标书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原则、工程量清单、招标须知、开标、评标等内容。3.基建处应邀请不少于三家施工队伍参与投标,并负责考察投标单位的施工资质、工
8、程业绩质量状况等。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4.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良好的业绩,应合6理、合法地参加投标活动。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责任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质、业绩及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还应包括响应招标文件情况、施工组织、经济指标、质量、工期、造价等情况。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5.接标后按规定日期的时间当众开标。6.基建处会同审计处、监察处及相关部门进行开标、定标;回标分析,确定评标人员。制定符合规定的评标规则。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和投标文件。招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回标分析和
9、决标。7.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由基建处和审计处做好记录并存档。8.评标后及时通知中标单位,并告知未中标单位。(二)预算总投资在 5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100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立项维修工程由基建处会同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计财处、资产经营管理处共同拟定施工单位建议名单,报分管院领导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前上报施工预算,经初审后施工,决算按审计价结算。(三)工程造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由基建处依据有关程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校7内长期合作的施工单位,并报分管院领导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前上报施工预算,经初审后施工,决算按审
10、计价结算。(四)工程造价在 1 万元及以上、10 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直接委托校内长期合作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施工前上报施工预算,经初审后施工,决算按审计价结算。因工程建设的特殊需要,不能公开招标的维修工程,需经学院领导同意,可通过邀标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确定方式大型维修工程或技术较复杂的维修工程根据需要,可聘请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1.监理费用在 2 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择优选择,直接委托监理单位,并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确定;2.监理费用在 210 万元的,由基建处推荐选用监理单位,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确定。3.监理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的,须通过校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11、。因工程建设的特殊需要,不能公开招标的,需经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可通过邀标等形式确定监理单位。第六章 工程管理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基建处要指派专人作为该工程项目专项负责人进行管理,做到事先、事中、事后8控制;工作内容为:审核设计及施工方案(包括图纸) 、工程预算。检查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协调与使用方及施工单位的关系,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总结、信息反馈、资料归档、评价打分等。甲方代表职责:1.协助施工单位作好开工前准备;2.组织或参加与维修工程有关的技术交底、定期例会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的有关会议,协调解决有关技术和其他问题;.
12、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履行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对聘请专业工程监理的,检查、监督监理人员履行维修工程监理合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审核甲供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参与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并组织验收,检查、验收乙供材料(设备) ,必要时进行抽样送检;.审核维修工程款支付;.协助组织维修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竣工决算初审,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负责办理资产移交和维修工程资料归档;910.负责维修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事宜。第十六条 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当遇有涉及到工程变更情况出现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代表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审批手
13、续。施工单位未接到甲方代表通知,不得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增加的支出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基建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学院纪检监察室、使用部门、校产设备处、资产经营管理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未达维修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作为送审必备资料。第七章 其 他第十八条 决算初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决算报告书及竣工资料,经甲方代表初审后,送交专业咨询公司进行审计。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1.工程款支付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14、签订后,甲方代表按规定办理支付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手续。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10须经基建处领导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支付。工程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 30,工程结算时最多支付95,余下 5的工程款做为质量保证金,一年以后支付,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工程结算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甲方代表按规定程序协助办理有关签字手续,并交由财务部门进行结算。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保修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维修改造工程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维修改造工程;.工程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甲方代表共同查验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施工单位保修金。第二十一条 资料管理甲方代表负责工程资料收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立项批准文件、招议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签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