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条1条 为贯彻 落实深化科技改革创新的要求,推动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我厅科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部)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科技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条2条 为 服务交通运输跨越式发展,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提升交通运输发展质量和水平,强化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提高全行业R&D经费投入比例。条3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示范项目是指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交通运输发展需要,
2、通过财政资金补助或政策引导支持,按照本办法管理实施的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范围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研发,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政策与管理研究、科技示范工程、基础研究等。条4条 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放管结合、分类指导、优化服务、注重实效的原则。条5条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开展时应按相2关规定计列工程研究试验费,结合工程建设需求提出重点科研方向,确定具体研发项目和经费预算报厅评审批复,项目研究工作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开展。条6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从事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安全等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
3、构、行业学(协)会等从事交通运输科技创新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的法人单位。条7条 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管理过程包括: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组织实施、经费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科技统计等。条8条 厅科技教育处是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围绕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提出科技重大专项,编制发布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年度科技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条9条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单位及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在厅科技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并做好所推荐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监督服务和日常管理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条10条
4、 建立科技创新示范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3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条11条 结合全省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和五年规划的需要,省厅负责编制发布行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引导指南,建立项目储备库,结合交通运输工作重点任务,逐年安排滚动发展和更新。条12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包括年度科技创新示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和联合攻关科技创新示范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年度科技创新示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是指列入“厅年度科技 创新示范专项资金补助
5、计划” 的项目和厅科技专项资金配套的国家、省(部)科技创新示范项目。(二)厅联合攻关科技创新示范项目是指各申报单位结合工程建设和工作需要,按照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申报程序报厅批准立项开展研究,使用工程研究试验费和自筹资金等开展研究的项目。条13条 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或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可推荐申报本地区的科技创新示范项目;交通运输行业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以及从事交通运输的入滇备案单位可推荐申报本单位的项目。推荐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保证方,对推荐申4报的项目材料(包括经费预算、使用和决算)合
6、规、合法和真实性等审查负责并签署意见,项目实施过程对研究工作进度、经费使用安排进行监督和指导。条14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安排项目执行进度和保证质量;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评审、验收等阶段参加,并作为项目情况的主要报告人,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需要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征得厅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委托第一承担单位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参加和进行汇报。项目组成员中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在职人员不少于1/3,40岁以下人员不少于1/3。条15
7、条 科技创新青年技术骨干项目主要面向厅评选的青年技术骨干,课题负责人应为青年技术骨干人选,职称不限。条16条 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作为参加人员同时参与承担的项目数(含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项,否则不予受理项目并立项。条17条 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立项管理流程一般包括申报、评审和任务书签订三个基本程序。项目的申报: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政策,以5厅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研究方向指南为指导,结合工程建设和实际工作组织申报:(1)厅科技创新示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申报厅科技创新示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应从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云南省交
8、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按要求如实填写后从网上提交,由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全年开放,采取实时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根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当年7月31日前申报下一年度计划。逾期申报的项目,自动顺延至后续年度项目库。(2)厅科技创新示范联合攻关项目的申报。厅联合攻关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应根据工程建设和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实时申报、实时受理的方式。各申报单位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的形式通过厅(OA)办公系统 上报,同时提交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2)做为附件;无法通过厅(OA)办公系统上报 的单位,可将纸质申请材料
9、直接报送至厅办公室。相关申请和报告等资料应由第一承担单位或保证方向厅报送,其他单位人员报送的资料不予受理。(3)申报的项目属研发类和基础研究类的应具有创新性,除按以上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查新资质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6(4)根据需要采取购买服务形式选择承担单位的科技创新示范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5)同一或类似技术已在全国范围内立项开展研究并取得公开成果,研究无明显创新性、实用性和技术水平实质性提升及无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的项目不予立项。(二)项目评审与立项:(1)厅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对申报科技创新示范计划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从厅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
10、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按照科技创新示范项目评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网络初评;通过网络初评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编写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至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管理系统,逾期未上报,视为放弃立项资格。(2)项目需要提供自筹和配套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提供项目自筹经费承诺函(附件3),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立项批复中核定的自筹经费和依托工程。自筹和配套经费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变更。(3)厅科技创新示范补助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联合攻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后,第一承担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
11、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会专家签字表、评审专家意见处理表一并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并签署具体相关意见,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7(一式二份);同时将电子版提交至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管理系统。修改稿达不到要求的退回重新修改,修改日期计入报送时限范围;无故逾期未上报,视为放弃立项资格。(4)厅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提出本年度科技创新示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计划,按程序批准下达。(5)列入厅年度科技创新示范专项资金补助计划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联合攻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后,第一承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研究大纲(见附件4)编写并上报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
12、。无故逾期未上报,视为放弃实施项目,厅有权终止实施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和渠道收回补助资金。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并列入不良信用评价。(6)厅年度科技创新示范专项资金补助计划项目和联合攻关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大纲通过评审后,第一承担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会专家的意见修改完善研究大纲,签字盖章后连同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会专家签字表、评审专家意见处理表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达不到要求的退回重新修改,修改日期计入报送时限范围。(三)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完成研究大纲修改的同时,填写云8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任务书(见附件5),经
13、第一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保证方)签字盖章(一式四份),连同大纲修订稿一并报厅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研究任务书。无具体客观原因,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项目,视为信用不良,不得评优,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条18条 厅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依据任务书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会同厅有关业务处室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经费使用、依托工程及配套资金落实以及项目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或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对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项目一般不做过程检查,由项
14、目承担单位自行开展自查,年底将自查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条19条 申请单位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应充分考虑项目立项研究和为工程规划、建设及管理、养护、运输、安全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的必要性、实用性和创新性,并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程序要求选择技术支持单位。条20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的执行、经费使用及实施效果负责。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和国家关于科技研究咨询9项目采购相关规定,与各参研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面约定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的总体责任人,应切实统筹做好项目规划、实施及经费使用进度安排及合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15、。条21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在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厅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创新示范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6),项目保证方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上报,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条22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书规定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按照以下规定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厅批准。研究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经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批。(一)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依托工程、研究经费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变更调整申请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半年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调整申请。课题组成员变更(含人员排
16、序调整)不得超过总研究人数的1/5,人员变更及排序调整申请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所有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保证方提出意见后报厅科技主管部门批准。(二)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每个项目限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10发生上述变更情况的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绩效评价不得评为优。条23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科技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由厅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审计,收回项目结余研究经费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一)项目配套资金、依托工程或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
17、的;(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无价值的;(三)因项目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项目无符合条件的负责人可替代的;(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五)项目研究任务书签订后12个月(含12个月)以内未有实质性进展的;(六)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七)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条24条 不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擅自变更任务书内容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厅科技主管部门将督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