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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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3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令第 5 号)、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技2011150 号),结合武汉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 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和结题等全过程。第三条 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城建中心工作,以地方财政支持,一般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

2、究等活动。项目分为重大战略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四新技术应用推广三类。重大战略研究项目:指对政府在城市建设行政决策中急需解决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当前城市建设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对策的项目。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指适用于建设领域的应用性技术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编制行业技术规定、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四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指建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发推广项目。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评审评估、公示、合同管理、回避、中期检查、结题评审、监察审计等制度。(一)自愿申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由市城建委印发。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统一进

3、行网上自愿申报。项目申报以法人单位为依托,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二)评审评估。项目立项必须经过专家评审评估、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网上公示。(三)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立项项目应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四)合同管理。立项项目均签订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按项目合同组织实施和管理。(五)回避。项目管理者、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中期检查。市城建委应在项目执行期间对项目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和有关报表。(七)结题评审。项目到期后必须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进行结题,结题

4、应采取鉴定、评审、验收等方式。(八)监察审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跟踪审计,市城建委对监察和审计中查实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五条 市城建委根据全市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在组织申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前,制定和发布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 XXXX 年选题指南 或本年度研究侧重点,引导市城建委科研工作的开展。第六条 市城建委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中期检查、结题等全过程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

5、想,科学、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符合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 XXXX 年选题指南或年度研究侧重点的要求。(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与研究项目相匹配的条件,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项目管理能力。(三)申请重大战略研究项目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应突出创新性,且原则上要有依托工程;四新开发推广项目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四)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以往所承担的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应当结题的,已完成了相关结题工作。(五)每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限定

6、为 1 人,项目负责人当年在市城建委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2 项。(六)申请资料包括: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有关附件。(七)项目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来源落实。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第八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公正、规 范、择优” 的原则。市城建委委托市建设科技委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采取会议、网络、通信等方式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第九条 对需要通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的重大专题补助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第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从市建设科技委专家库中遴选(其中 2/3 抽取,1/3 推荐),并建立回避制度。 评审应主要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

7、单位的支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评估主要是对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和市财政补助经费额度进行审查,并按要求出具评审评估意见。第十一条 市城建委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初稿),报委分管领导审核,经市城建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在武汉建设网公示 5 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项目,由市城建委科技管理部门重新报批。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项目印发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通知。第十二条 市城建委年度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 30 个工作日内,承担单位须和市城建委签订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两个以上 单位联合

8、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项目合同,其他单位与第一承担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书,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责任:(一)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履行项目配套资金的承诺,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保证项目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二)接受和配合市城建委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市城建委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并承担虚假填报的法律责任。(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四)按期提出结题申请,提供完整的结题材料。(五)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资金

9、检查和审计。第十四条 市城建委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四)对不合规定的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对项目相关人员、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的内容未经市城建委科技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建委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且私自调整项目合同内容的,市城建委有权终止或撤销该项目,追回经费并提起法律诉讼。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情况过程检查是加强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市城建委

10、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项目执行过程检查可采取评审评估、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执行情况、查阅经费使用情况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第十七条 市城建委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对项目予以终止或撤销,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今后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请,并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进入专家库和参与项目咨询活动的资格。必要时,市城建委可以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追回项目资助经费。(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规定实施项目。(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内容。(三)项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请结题。(四)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题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五)截留、挪用项目经

11、费。第五章 结题与归档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采取鉴定、评审方式的由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类型组织实施;项目结题采取验收方式的由市城建委委托市建设科技委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出结题申请,并将电子和文本结题资料提交市城建委初审后,送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市建设科技委组织项目结题。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建委提出延迟结题申请。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以市城建委批准的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被结题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结题

12、:(一)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不到 70%;(二)提供的结题资料、数据不真实;(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 对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属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且研究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项目终止。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结题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结题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城建委提出复议,逾期不予受理。市城建委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结题未通过的

13、项目承担者,当年不得申报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6 个月内可再次申请结题,如再次结题未能通过的按项目终止处理,并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结题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前 3 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3 年内不得再申请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和承担单位要做好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妥善保存研究项目的实验记录、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结题资料等。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相关结题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归档。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 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市城建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补助 资金” )等多渠道筹集。补助资金按“ 一次审定、 专款专用、超支不 补” 的原则

14、进行资金管理。补助资金的拨付事宜在项目合同中具体规定。补助资金分三类。一类项目为市城建委年度科技计划重大专题补助项目,补助资金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且通过招投标程序遴选研究团队。二类项目为市城建委年度科技计划一般补助项目,该类补助资金分为三档。一档是重大战略、应用技术研究项目予以 9 万元补助;二档是四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予以 7 万元补助;三档是以工程依托的项目以及其它一般的项目予以 5 万元补助。三类项目为市城建委年度科技计划非补助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补助资金列入“专项应付款”,不得用于人员费、设备购置等。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补助资金实行明细核算,必须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缴违规经费,取消其 3 年内申报市城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结题时,应提交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明细表,作为结题的必备材料之一。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在市城建委决定终止或撤销后 1 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清算报送市城建委批准,所有未发生的补助资金应全部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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