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大学中央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和使用承 诺 书-基本科研业务费根据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20107 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为切实加强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按预算和进度严格执行,按照“归口管理、项目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对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专项项目管理和使用承诺如下:一、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中央财政专项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学校执行预算批复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督促分解并核拨到具体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保证此类项目能及时启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该经费执行情况、执行进度进行检查和通告。二、项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规
2、章制度,按照批复的预算,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进度,合理使用此项经费。针对使用进度,承诺按每年 6 月 30 日前使用经费超过50%;9 月 20 日前使用经费超过 75%;12 月 15 日之前全部完成的进度执行。学校对未达到时点进度要求的项目将回收相应额度,回收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不再返还。三、相关管理和考核措施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使用,未达到项目使用进度要求的,学校将在 3 年内不再安排此类项目经费;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财教2016277 号)第四章 14 条规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购置 40 万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的此类经费,综合使用进度没有达到要求的,将在下一年度核减相应额度;因使用进度偏缓,造成中央财政核减学校年度预算经费的,将对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四、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签约三方各执一份,在经费拨付之前签署。承诺人: 责任学院(盖章):时 间: 年 月 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盖章) 财务部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