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证会回避和遴选规则第一条、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市住建局指定;听证员一般从纪委、监察局、信访局、维稳办、综治办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陪审员、技术专家和其他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中产生,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听证员名录库。第二条、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审查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2)是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3)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4)参加过该项目前期工作的听证员;(5)有利益冲突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的。第三条、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和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
2、利害关系的,有权在听证会召开三日前申请回避,在听证会召开三日内申请回避的,一般不予许可。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市住建局负责人决定;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员是纪委、监察局、信访局、维稳办、综治办工作人员的,除第二条情况以外,不被申请回避,申请其他听证员回避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许可申请人、听证登记(申请)人均有权否决两名听证员候选人,并有权从既往听证会听证员(名单见本机关网站)中推荐两人,但一方有权否决另一方的推荐人选。推荐和否决推荐经三轮仍达不成一致的,由主持人另行拟定听证员候选人。第四条、因回避、推荐或否决听证员导致时间延误的,听证会时间相应顺延。第五条、主持人应在听证会开始前披露回避和遴选情况。第六条、听证员因个人原因未能如期参加听证会,主持人有权另行指定听证员,对此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